法律專欄主管遇性騷擾指控:調解和解的法律策略與風險

主管遇性騷擾指控:調解和解的法律策略與風險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性騷擾防治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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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主管,當您面臨性騷擾指控:調解和解,是終點還是起點?

身處主管職位,日常除了管理職責,也肩負著維護職場秩序與員工關係的重任。然而,當您不幸被捲入性騷擾指控,這不僅可能衝擊您的個人聲譽,更會對您的職涯與企業形象造成巨大影響。此時,如何冷靜、專業地應對,特別是關於「調解」與「和解」的法律程序,將是您度過難關的關鍵。

許多主管會問:「如果能和解,是不是就能息事寧人?」和解確實是解決爭議的重要途徑,但在性騷擾案件中,它涉及複雜的法律規範與實務考量。今天,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性騷擾案件的調解與和解,究竟意味著什麼,以及您應該如何應對。

掌握法律基石:性騷擾防治法與相關條文

性騷擾案件的調解與和解,主要依循 《性騷擾防治法》 。以下是幾個您必須了解的核心法條:

調解的啟動與程序

首先,並非所有性騷擾案件都能申請調解。根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這表示,如果案件涉及利用職務或權力關係進行的性騷擾(即權勢性騷擾),則無法透過主管機關進行調解。這是為了保護權力弱勢的一方,避免其在壓力下被迫和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 **「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筆錄;以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重點提示: 調解程序原則上不影響行政調查的進行,除非被害人主動要求停止。這給予雙方彈性,可以在調查的同時,尋求和解的可能性。

和解的法律效力:法院核定是關鍵

當調解成立時,會作成調解書。這份調解書的效力,是和解能否真正終結爭議的核心。根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調解書必須送請管轄法院核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相關資料送請管轄法院核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資料發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當事人。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申訴案件於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其已提起之民事訴訟視為訴訟終結,原告並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

重點提示: 經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書,在民事上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這意味著,一旦核定,雙方就該事件原則上不能再提出申訴、告訴或訴訟,大大增加了和解的穩定性和終局性。

調解不成立的後續影響

如果調解不幸未能成立,法律也提供了後續的處理機制。 《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會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被害人可以憑此證明,申請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產生視為申訴或告訴的法律效果。

和解書的效力與撤銷:真實意願的重要性

和解雖然能帶來確定性,但其前提是「真實且自願」的意願。若和解協議是在詐欺脅迫下簽署的,則該和解可能被撤銷,依《民法》規定,該和解將「視為自始無效」。這意味著,所有依據該和解支付的款項,都可能構成「不當得利」而需要返還。

實務案例借鏡:避免和解陷阱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和解在實務中可能遇到的情境與挑戰:

案例一:和解範圍不清,後患無窮

某公司主管A先生,被指控在不同時間點對同仁B小姐有兩次疑似性騷擾行為。在其中一次事件發生後,A先生與B小姐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和解,並經法院核定,調解書上載明「不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對於另一次事件,調解書並未明確提及。

結果: 法院在審理時,對於調解書未明確列入的另一次事件,認為不能僅憑調解書文字就認定已包含在和解範圍內,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這提醒我們,和解書的內容必須清晰明確,特別是和解所涵蓋的事件範圍,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否則,即使您以為爭議已解決,仍可能面臨二次訴訟的風險。

案例二:為保職位簽和解,卻遭反悔?

一位職業經理人C先生,因被下屬D小姐指控性騷擾,為保住工作,D小姐承諾若簽署和解書且支付一定款項,就不會向公司高層或軍方(若適用)投訴。C先生在壓力下簽署了和解書並支付了部分款項。然而,D小姐之後仍向公司投訴,導致C先生面臨更嚴重的後果。C先生主張自己簽署和解書是受到詐欺與脅迫,請求撤銷和解並返還已付款項。

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定C先生簽署和解書是為了確保職位,且D小姐承諾不投訴卻違約,構成詐欺。法院進一步判斷,C先生並未對D小姐實施違反意願的性騷擾行為。因此,和解書因詐欺而經撤銷後自始無效,C先生已支付的款項構成不當得利,D小姐應予返還。

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即使簽署了和解書,若其成立過程存在瑕疵(如詐欺、脅迫),受害方仍可依法撤銷該和解協議。 對於主管而言,這意味著和解的基礎必須是真實且自願的意願,任何在不法壓力下簽署的和解,都可能在日後被推翻,甚至讓您蒙受金錢損失。

主管的應對策略與實務建議

面對性騷擾指控,身為主管,您需要採取策略性的應對方式:

  1. 積極面對與展現誠意: 若您認為確實有不當行為,積極表達和解意願並展現誠意,有助於在刑事案件中爭取較輕的量刑。但請注意,和解並非必然的減刑保證,被害人的意願至關重要。
  2. 審慎評估和解必要性: 在考慮和解前,務必仔細評估案件的證據、情節嚴重性及潛在的法律風險。和解的目的是終結爭議,而非製造更多問題。
  3. 確保和解內容清晰明確: 無論是透過調解程序還是私下和解,和解書應明確記載和解範圍、賠償金額、是否同意撤回申訴、告訴或訴訟等重要事項。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字眼,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4. 和解簽署的自願性: 簽署和解書必須是出於您的自願,避免任何詐欺或脅迫行為。若您感到壓力或不適,務必暫停並尋求支援。
  5. 確認法院核定程序: 透過主管機關調解成立的和解書,必須經管轄法院核定,才能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務必確認核定程序完成,並取得核定後的調解書。
  6. 遵守和解內容: 一旦達成和解,請務必依約履行。若和解協議包含保密條款或其他行為限制,請嚴格遵守,避免因違約而產生新的法律責任。

結語:策略性應對,保護職涯與聲譽

身為主管,捲入性騷擾指控是極具挑戰性的局面。調解與和解,是您解決爭議的重要途徑,但其過程與結果均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與權益衡量。透過理解相關法條、借鏡實務案例,並採取策略性的應對措施,您將能更有效地管理風險,保護您的職涯與個人聲譽。請記住,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務必對法律條文與程序有清晰的理解,並審慎處理每一個環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騷擾案件中,「調解」與「和解」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A: 「調解」是一種程序,由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委員)協助爭議雙方溝通,尋求共識,以解決糾紛。其目的是促成當事人達成協議,避免訴訟。「和解」則是一種契約,是當事人雙方在調解程序中或私下,基於互相讓步而達成的一致協議。簡言之,調解是達成和解的一種途徑,和解是調解的結果。

Q: 身為主管,我如果被指控性騷擾,是否一定要進行調解?調解對我有什麼好處?

A: 您不一定必須進行調解,但調解提供了一個在司法程序外解決爭議的機會。對於被指控方來說,若能透過調解達成和解,並經法院核定,且調解書中載明撤回申訴或告訴,則可能終結刑事或民事責任,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和潛在的負面影響,有助於迅速止損並重建聲譽。

Q: 如果我簽了和解書,但事後覺得是在壓力下被迫簽署的,可以撤銷嗎?

A: 是的,如果和解書的簽署是在您受到「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所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您的意思表示可以被撤銷。一旦合法撤銷,該和解協議將「視為自始無效」,您已支付的款項可能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但這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您當時確實受到不法壓力,實務上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來判斷。

Q: 性騷擾案件達成和解並經法院核定後,我的刑事責任就一定會消失嗎?

A: 不一定完全消失,但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性騷擾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且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載明「撤回告訴」的意旨,則刑事訴訟程序將因告訴撤回而終結,檢察官會做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會諭知不受理判決。然而,若案件情節嚴重或涉及其他非告訴乃論的罪名,或者被害人拒絕和解,仍可能面臨刑事追訴。此外,和解雖可能避免刑事處罰,但仍可能產生其他如名譽受損、公司內部懲處等影響。

Q: 為什麼《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權勢性騷擾」不能申請調解?

A: 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權勢性騷擾指行為人利用職務、業務或權勢關係進行性騷擾,被害人往往處於權力不對等的弱勢地位,難以自由表達意願或拒絕。法律特別排除權勢性騷擾的調解適用,是為了避免被害人在權勢壓力下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和解條件,確保這類案件能透過更嚴謹的調查和司法程序來處理,以更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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