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或和解?保障權益的關鍵選擇
身為服務業的一份子,您每天可能面對形形色色的客人與同事。然而,當不幸遭遇性騷擾時,除了震驚與不適,接下來該怎麼辦?許多被害人會考慮透過「調解」或「和解」來解決,但這兩者有何不同?各自的法律效力又是什麼?
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並透過白話的說明與案例,幫助您做出最明智的選擇,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釐清概念:官方「調解」與私人「和解」
在性騷擾事件中,您可能會聽到「調解」和「和解」這兩個詞,雖然聽起來相似,但在法律上卻有著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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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調解」(Mediation): 這是指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勞工局)或法院的協助下,由中立的調解委員或法官居中協調,幫助雙方達成協議的程序。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並送請法院核定後,其法律效力非常高,甚至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這代表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就像拿到法院判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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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和解」(Settlement/Compromise): 這是指當事人私下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並簽訂和解契約。這種和解契約依《民法》規定,原則上具有契約效力。然而,它的法律拘束力不如官方調解,不當然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對方反悔不履行,您可能需要另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才能要求對方履行。
法律怎麼說?關鍵法條解析
了解了「調解」與「和解」的區別後,讓我們看看相關的法律條文如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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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保障您的調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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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申請: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8 條》:「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筆錄;以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這條文表示,除了涉及權勢的性騷擾外,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即使您已經開始申訴或調查程序,只要有調解意願,主管機關都應協助。重要的是,調解期間通常不影響調查程序的進行,除非被害人主動要求停止。
- 調解成立與核定: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1 條》:「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相關資料送請管轄法院核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資料發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當事人。…性騷擾申訴案件於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其已提起之民事訴訟視為訴訟終結,原告並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
這條文是關鍵!它說明了調解成立後,必須將調解書送交法院核定。一旦法院核定,如果調解書上寫明您同意撤回申訴、告訴或訴訟,那麼相關程序就會被視為撤回或終結。最重要的是,經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您就不能再針對同一個事件提出申訴、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了,這就是法律上「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 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條文規定了性騷擾的刑事責任。請注意「須告訴乃論」這四個字,這表示如果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無法偵查起訴。而且,一旦您撤回告訴,刑事程序就會直接終結。這也是為什麼調解或和解在性騷擾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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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撤銷意思表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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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2 條》規定,如果您的和解或調解協議是在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那麼您可以主張撤銷這個意思表示。但請注意,要證明自己是被詐欺或脅迫的舉證責任很高,實務上認定非常嚴格,例如對方揚言提告通常不被視為不法脅迫。
真實案例,讓您更懂:從故事看法律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讓您更清楚「調解」與「和解」在現實中可能遇到的情況:
案例一:小雅的官方調解
小雅在職場上遭遇同事阿明兩次性騷擾。其中一次事件,在偵查階段透過地方主管機關進行了調解,並順利達成協議。調解書上明確載明:「雙方同意不追究本次事件的刑事責任」。這份調解書後來也經法院核定。
結果: 法院認為,由於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且明確記載了「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等同於小雅撤回了對該次性騷擾事件的告訴。因此,法院對該事件做出了「不受理」的判決,刑事追訴程序就此終結。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透過官方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其效力非常強大,能夠有效終結相關的法律程序。但同時也提醒,調解書的內容必須明確且具體,它只對調解書上所載明的事件有效。如果性騷擾不只一次,而調解書只針對其中一次,那麼其他未載明的事件仍然可能被追究。
案例二:小陳的私人和解
小陳聲稱遭到主管李經理性騷擾,李經理為了息事寧人,私下簽了一份文件,承諾會賠償小陳一筆錢,條件是小陳不能向公司檢舉,也不能提出刑事告訴。但後來李經理沒有依約付款,小陳氣憤之餘,向法院提告要求李經理履行和解協議,並也對李經理提起了刑事告訴。
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經理雖然主張自己是在小陳「揚言提告」的脅迫下簽署協議,但法院認定「揚言提告」是正當權利行使,不算不法脅迫,所以李經理不能以此為由撤銷和解。然而,法院也發現小陳在簽署和解後,卻又對李經理提起了刑事告訴,這違反了和解協議中「不提刑事告訴」的約定。因此,法院認定小陳已經違約,李經理可以解除這份和解契約。最終,這份私下和解契約被解除,小陳也無法依此要求賠償。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私下和解雖然方便,但風險較高。首先,要證明自己受到「脅迫」非常困難。其次,和解契約是雙方的約定,如果任何一方違反了契約中的主要義務(例如答應不提告卻又提告),那麼對方就有權解除契約,導致整個協議失效。這也凸顯了私下和解在執行力上的不確定性。
服務業被害人,您可以這樣保護自己
面對性騷擾事件,選擇調解或和解是重要的決定。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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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考慮官方調解: 透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因為其程序受《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且經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對於民事賠償具有強制執行力,刑事告訴也可合法撤回,能有效終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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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協議範圍: 無論是調解書或和解契約,務必清楚載明所涵蓋的事件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是否包含民事賠償、刑事責任追究(如撤回告訴)等,避免日後產生新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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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處理私下和解: 如果選擇私下和解,請確保和解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對等,並考慮將和解書送公證,以增加其證明力。但請記住,私下和解不具法院核定之效力,若對方不履行,仍需另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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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熟慮,勿受壓力: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原則上您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因此,在簽署任何協議前,務必深思熟慮,不要在壓力下倉促做決定。
結語:您的權益,律點通為您守護
性騷擾事件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多方面的,但您並非孤單無援。了解「調解」與「和解」的法律差異與效力,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透過官方調解,您可以獲得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即使是私下和解,也務必謹慎為之,確保協議內容清晰完整。
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性騷擾事件的解決途徑。請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勇敢面對,正確選擇,是邁向復原的重要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騷擾事件中,官方「調解」和私人「和解」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A: 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律效力與執行力。官方「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私人「和解」僅是雙方簽訂的契約,若對方不履行,您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來要求履行,不具備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Q: 如果我在調解或和解時,被對方威脅或欺騙,簽了不利的協議,可以反悔嗎?
A: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您的意思表示是在被「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您可以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然而,實務上對「詐欺」或「脅迫」的認定非常嚴格,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確實存在不法行為,例如單純的揚言提告通常不被認定為不法脅迫。因此,舉證責任很高,建議您在簽署前務必謹慎。
Q: 性騷擾事件通常會涉及刑事責任嗎?如果調解或和解了,刑事責任會如何處理?
A: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規定的性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偵查起訴。如果在調解或和解協議中,明確載明您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並且這份調解書經法院核定,那麼刑事告訴就會被視為撤回,檢察官會做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會做不受理判決,刑事程序就此終結。
Q: 如果我已經和對方私下和解了,但對方卻沒有按照和解內容履行,我該怎麼辦?
A: 由於私下和解契約不具有法院判決的強制執行力,如果對方沒有履行,您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此時,您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的內容。在訴訟中,您需要提出和解契約作為證據,證明雙方已達成協議。若和解契約內容明確且合法,法院通常會判決對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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