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性騷擾案件調解和解:您必須知道的法律自保之道

性騷擾案件調解和解:您必須知道的法律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性騷擾防治法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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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案件調解和解:您必須知道的法律自保之道

當您意外面臨性騷擾的指控,心情想必是複雜且沉重的。在台灣,處理這類案件除了冗長的調查與訴訟程序外,「調解」與「和解」往往是許多人考慮的選項。這不僅能讓事件有機會盡快落幕,也可能避免更深遠的法律糾紛。

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分析性騷擾案件的調解與和解機制,幫助您釐清相關法規,了解實務運作,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夠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什麼是性騷擾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在法律上,調解是指在公正的第三方(通常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的調解委員)協助下,性騷擾事件的雙方當事人透過協商,達成共識,以解決爭議的過程。這是一個非訴訟的程序,目的在於提供一個彈性且相對保密的平台,讓雙方能自主地尋求解決方案,避免進入漫長的司法程序。

和解,則是當事人雙方基於自由意願,就特定爭議達成協議,以終止或預防爭執的行為。和解可以是私下進行,也可以在調解程序中達成。在性騷擾案件中,和解內容通常會涉及賠償、道歉、承諾不再犯等,一旦成立,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關鍵法條,白話解析

性騷擾案件的調解與和解,主要依循《性騷擾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以下幾條是您必須了解的核心法條:

1. 誰可以申請調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規定了調解的申請資格與方式: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筆錄;以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白話來說: 只要不是涉及利用職務或權勢進行的性騷擾(權勢性騷擾),事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您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申請調解。即使案件已經進入調查程序,只要雙方有意願,相關單位也會協助申請。請注意,調解期間,案件的調查程序原則上還是會繼續進行,除非受害人特別要求暫停調查。

2. 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力?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詳述了調解成立後的關鍵法律效果: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相關資料送請管轄法院核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資料發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當事人。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申訴案件於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其已提起之民事訴訟視為訴訟終結,原告並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

白話來說: 調解一旦成立,會製作一份「調解書」,這份調解書必須送交法院「核定」。法院核定的意義重大,它賦予調解書更強的法律效力:

  • 民事糾紛終結: 經法院核定後的民事調解,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表示雙方不能再就同一件事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您原本的民事訴訟正在進行中,調解核定後也會被視為訴訟終結,甚至有機會退還部分裁判費。
  • 刑事告訴撤回: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性騷擾),且調解書上載明雙方同意「撤回告訴」或「自訴」,那麼在法院核定後,原本的刑事案件就會被視為撤回,檢察官或法院將無法繼續追究。
  • 可強制執行: 若調解內容涉及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經法院核定後,這份調解書就具備「執行名義」的效力。這意味著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再打官司。

重要提醒: 調解書一旦經法院核定,當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事件提起任何申訴、刑事告訴、自訴或民事訴訟。這代表著案件的「終局性」,所以簽署前務必深思熟慮。

3. 刑事責任與「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了性騷擾的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來說: 這裡定義了性騷擾的刑事犯罪行為,並規定它是「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在提出告訴後又撤回,檢察官或法院就不能繼續追究您的刑事責任。這也是為什麼在調解中,被害人同意撤回告訴,對您來說意義重大。

實際案例,讓您更懂

透過兩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我們能更清楚地了解調解和解的眉角:

案例一:調解範圍要寫清楚!

王先生與李小姐曾是同事,後來因為一些肢體接觸,李小姐對王先生提出了性騷擾指控,涉及兩個不同日期的事件。雙方在偵查階段透過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調解書上寫明李小姐「不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後來法院審理時發現,調解書上只明確提到了其中一個日期的事件,對於另一個日期的事件並沒有清楚約定。結果,法院認為,雖然李小姐撤回了其中一個事件的刑事告訴,但對於調解書上沒有明確提及的另一個事件,法院還是可以繼續審理。這導致王先生原本以為已經全部解決的案件,又得再次面對司法程序。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書的內容必須非常明確。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多個行為或多個日期,務必確保調解書上清楚載明所涵蓋的所有事件,避免日後又被對方就未約定的部分再次提告。

案例二:簽名前,請看清楚!

張先生被指控對陳小姐有不當行為。在調解過程中,雙方達成協議,張先生同意賠償一筆金額,並且調解書上寫明「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張先生以為事情就此了結。沒想到,陳小姐後來又針對同一事件,依民法侵權行為向法院請求更高的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調解書上「原告其餘請求拋棄」這句話,已經明確表示陳小姐自願放棄了所有其他的民事請求。儘管陳小姐主張自己當時不清楚這句話的法律意義,但法院根據她在其他程序的證詞,認為她有足夠的理解能力。最終,法院判決陳小姐不能再向張先生請求額外的民事賠償。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簽署任何和解或調解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特別是像「拋棄其餘請求」這類關鍵字眼。這些條款一旦簽署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您將無法再反悔。若有不理解的地方,務必當場提出或尋求協助,以免造成不可逆的後果。

給您的實用建議

面對性騷擾案件的調解與和解,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保護自身權益:

  • 主動面對,展現誠意: 若您有調解意願,積極配合主管機關的調解程序,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有助於建立良好的溝通基礎。
  • 充分理解調解內容: 在調解過程中,務必仔細審閱調解書的每一條內容,特別是關於賠償金額、履行方式,以及最重要的「是否終結所有法律責任」的約定。確保調解書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模糊不清的條款。
  • 務必確認「撤回」與「拋棄」: 如果調解協議中包含撤回刑事告訴或拋棄民事請求的條款,請務必清楚了解這些條款的法律效果。一旦經法院核定,這些權利就無法再主張。
  • 遵守協議,避免後患: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請務必嚴格遵守協議內容,按時履行您的義務,否則對方可能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在某些情況下,您仍可能面臨法律追訴的風險。

結語

性騷擾案件的調解與和解,為雙方提供了一個在訴訟之外解決紛爭的機會。對於被告而言,這不僅是止損的可能途徑,也是展現負責態度的機會。然而,這過程涉及複雜的法律條文與實務操作,每一個決定都可能影響您的權益。唯有充分理解,謹慎應對,才能讓您在這條路上走得更穩健,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騷擾案件一定要透過調解解決嗎?

A: 不一定。調解是一種自願性的非訴訟解決方式,您可以選擇申請調解,也可以選擇不調解,讓案件直接進入調查或司法程序。但調解能提供一個相對彈性且有機會快速解決爭議的平台,避免冗長的訴訟過程。

Q: 調解不成立會怎麼樣?

A: 如果調解不成立,主管機關會發給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被害人可以在收到證明書後10日內,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司法機關。這時,案件將會依照既有的申訴、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程序繼續進行,不會因為調解不成立而喪失追究的權利。

Q: 調解書簽了之後,還可以反悔嗎?

A: 一般來說,調解書一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原則上是不能反悔的。除非調解內容有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其他無效、得撤銷的原因(例如您簽署時受到脅迫、詐欺,或有重大誤解),您才能在法院核定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這類訴訟門檻較高,舉證也相對困難。

Q: 賠償金額要怎麼談才合理?

A: 賠償金額沒有固定的標準,通常會考量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財產損失(如就醫費用、工作損失)、行為人的經濟能力、事件的嚴重性、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以及行為人道歉的誠意等因素。建議您可以參考類似案件的判決金額,並在調解過程中與調解委員和對方充分溝通,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若有疑慮,可先向專業律師諮詢。

Q: 調解過程會不會被公開,影響我的名譽?

A: 性騷擾案件的調解過程通常是保密的,調解委員和參與人員都有保密義務。這有助於雙方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坦誠溝通。調解成立後,調解書雖然會送法院核定,但其內容並不會對外公開,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護您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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