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性騷擾調解和解:女性被害人權益指南

職場性騷擾調解和解:女性被害人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性騷擾勞資權益
LINE

職場性騷擾,我能選擇調解嗎?給職場女性被害人的權益指南

身處職場,我們期待一個安全、尊重的環境。然而,當性騷擾不幸發生,許多女性被害人常感到不知所措,甚至對法律程序感到陌生與卻步。面對性騷擾事件,除了申訴或提告,您知道「調解」也是一個重要的選擇嗎?調解,不僅能讓事件有機會圓滿落幕,更可能保護您的隱私。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性騷擾案件的調解與和解,助您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性騷擾?關鍵在「不及抗拒」

首先,我們來了解《性騷擾防治法》中對於性騷擾罪的定義。這有助於您判斷自己遭遇的狀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構成性騷擾罪有幾個關鍵要素:

  • 「意圖性騷擾」 :行為人主觀上想滿足性慾,或讓您感到性方面的不適或冒犯。
  • 「乘人不及抗拒」 :這點非常重要!它指的是您當時猝不及防、一時錯愕,或情境特殊,導致您未能及時或有效反抗。實務上法院認為,當下沒有劇烈反抗,不代表您就是同意了。許多被害人因為震驚、恐懼或羞恥,事後才意識到自己受辱,這是很正常的反應。因此,請不要因此責怪自己。
  • 「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具體的行為內容。

調解與和解:我的權益怎麼辦?

當性騷擾發生後,您可以選擇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向警方報案。除了這些正式程序,您也可以考慮「調解」。

1. 如何申請調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規定了調解的申請方式: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筆錄;以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停止調查外,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這表示,無論是您或行為人,都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即使申訴或調查程序已經啟動,調解程序也可以同步進行。這給了您一個在正式法律程序之外,解決爭議的彈性空間。

2. 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法律效力?

調解最關鍵的效力,在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相關資料送請管轄法院核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性騷擾申訴案件於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其已提起之民事訴訟視為訴訟終結,原告並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

這條文清楚說明:

  • 法院核定是關鍵:調解書必須經過法院核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法院會審查調解內容是否合法,有無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是否能強制執行。
  • 告訴乃論的影響: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您不提告,或提告後撤回,檢察官或法院就無法繼續追訴。如果調解書上載明您同意撤回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並且經過法院核定,那麼您之前提起的相關程序就會「視為撤回」。
  • 一事不再理: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您就該事件原則上不能再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或民事訴訟。這意味著調解書一旦核定,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是最終的解決方案。

案例故事:調解眉角報您知

小雅在公司遭遇同事阿明兩次性騷擾。第一次是言語上的不適,第二次則是肢體上的碰觸。小雅向公司申訴後,主管建議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阿明同意賠償並道歉。調解書上寫明:「雙方就本次性騷擾事件達成和解,小雅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

事後,小雅發現調解書上僅籠統提及「本次性騷擾事件」,並未明確指出是哪一次的行為。結果,法院認為調解書的內容只針對其中一次肢體碰觸的性騷擾,而第一次的言語性騷擾並未包含在內,因此小雅仍可對第一次的行為提起追訴。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在調解過程中,務必清楚且具體地界定調解所涵蓋的性騷擾事件範圍(例如:發生時間、地點、具體行為),並確保調解書內容明確記載。這樣才能避免日後對調解範圍的爭議,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此外,調解程序是不公開的,調解委員和經辦人員也負有保密義務,這有助於保護您的隱私。如果調解時您與行為人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例如:上司對下屬),您可以要求調解人員避免讓您與對方直接對質,以確保您能在相對安全的環境中表達意見。

職場女性被害人,我可以怎麼做?

  1. 及時申訴或報案:遭受性騷擾後,應盡快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訴或向警方報案,這有助於保全證據並啟動調查程序。
  2. 考慮調解選項:如果您有和解意願,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過程不公開,有助於保護您的隱私。
  3. 明確調解範圍:在調解時,務必清楚界定調解所涵蓋的性騷擾事件範圍(時間、地點、行為),並確保調解書內容明確記載,避免日後爭議。
  4. 審慎考慮撤回告訴:若調解成立並載明撤回告訴意旨,一旦經法院核定,刑事告訴將視為撤回。務必確認賠償條件及其他訴求已充分滿足。
  5. 善用權力不對等保護:若與行為人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可要求調查或調解人員避免直接對質,以保護自身權益。

結語

面對職場性騷擾,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調解與和解的法律眉角,能讓您在處理事件時更有底氣。記住,您的感受與權益至關重要,勇敢地為自己發聲,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解決方式,才能真正走出陰霾,重拾職場的平靜與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告訴乃論」?對我有什麼影響?

A: 「告訴乃論」是指某些犯罪,例如性騷擾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院才能偵查或審判。如果您未提告,或提告後撤回,那麼刑事程序就會終止。這意味著您在性騷擾事件中,對於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擁有重要的決定權。

Q: 調解成立後,我還可以反悔嗎?

A: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調解書一旦經過法院核定,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如果調解書上載明您同意撤回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並經法院核定,那麼您就該事件原則上不得再提起相關法律程序。因此,在調解簽字前,務必審慎考慮所有條件,確認自己已充分滿足所有訴求。

Q: 我在調解時,是不是一定要跟對方見面?

A: 不一定。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7條,如果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或證人之間有權力不對等的情形,應避免使其對質。這表示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要求調解委員採取分開會談的方式,避免與行為人直接面對面,以保護您的隱私和心理安全。

Q: 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或賠償,我該怎麼辦?

A: 如果調解未能成立,或對方不願和解或賠償,您仍可以選擇透過其他法律途徑來維護權益。例如,您可以繼續進行申訴調查程序,請求主管機關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裁罰;若符合性騷擾罪的構成要件,您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同時,您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

Q: 我當下沒有反抗,是不是就代表我同意了?

A: 絕對不是。性騷擾罪的構成要件是「乘人不及抗拒」,這意味著被害人可能因猝不及防、震驚、恐懼或羞恥等原因,當下未能即時或有效地反抗。實務上法院已明確指出,當下未有劇烈反抗,不代表您同意該行為。您的感受是真實的,請不要因此責怪自己或認為是自己的錯。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