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性騷擾與強制猥褻:女性必知法律區別與自保指南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女性必知法律區別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性侵害性騷擾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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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性騷擾與強制猥褻: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親愛的姊妹們,您是否曾感到困惑,當身體界線被侵犯時,那究竟是「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這兩者在法律上雖然都與「性」有關,但卻有著天壤之別,不僅影響您後續能採取的行動,也決定了行為人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了解這些差異,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第一步。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這兩項罪名,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釐清界線,掌握自保的關鍵。

法律怎麼說?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的定義

在台灣的法律中,強制猥褻和性騷擾分別由不同的法規規範,目的、構成要件也大不相同: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旨在保護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也就是您決定自己身體是否被觸碰、如何被觸碰的權利。這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當有人使用暴力、威脅、恐嚇,或任何讓您無法、難以反抗的方式,對您做出「猥褻」行為(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的行為)時,就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這裡的「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範圍很廣,即使沒有明顯的暴力,只要是讓您無知、無助、難逃、不能或難以抗拒的情境,都算在內。行為人的目的通常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

性騷擾罪,則主要保護您在性方面的「寧靜與平和狀態」,避免受到不必要的騷擾或侵犯。這通常是較為輕微,但同樣令人不適的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條法律指的是,行為人「趁您來不及反應」的時候,對您做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隱私部位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偷襲式、短暫性」的,讓您猝不及防,還沒來得及抗拒就結束了。行為人的目的通常是「騷擾、調戲」,俗稱「吃豆腐」或「毛手毛腳」,不一定是要滿足性慾。此外,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您必須主動提出告訴,案件才能進入司法程序,且有告訴期間的限制(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到底差在哪?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用表格來比較兩者的關鍵差異:

特點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主觀意圖滿足自己性慾意圖騷擾、調戲、佔便宜
行為手段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含低度強制,行為具延續性)「乘人不及抗拒」(偷襲式、短暫性,未及反應)
侵害法益性自主決定權(性意思形成與決定自由)性相關的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告訴乃論否(非告訴乃論)是(告訴乃論)
被害人感受事中知情、事後憤恨、可能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事後感到屈辱或不舒服,程度較輕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幫助您更了解實務上如何區分:

案例一:持續的觸摸與反抗

小雅在一次聚會中,遇到一位男性友人。對方突然伸手摸了她的胸部,小雅立刻說「不要!」並試圖撥開他的手。但對方卻沒有停止,反而繼續撫摸,直到小雅用力掙脫才罷手。事後小雅感到非常憤怒與噁心。

法院判決:這名男子的行為被認定為「強制猥褻」。

為何?因為即使小雅的反抗動作不大,但她明確表示「不要」並試圖撥開,這已經是明確的「違反意願」的表示。而對方在小雅反抗後仍持續觸摸,顯然已逾越了「乘人不及抗拒」的範疇,且行為目的在於滿足性慾,已侵害了小雅的性自主決定權。

案例二:肢體動作表達拒絕

小芳在辦公室被主管從後方環抱,主管的手還觸碰到她的臀部和大腿。小芳雖然沒有大聲呼喊,但她立刻身體扭動、用手肘頂開對方,並試圖掙脫。主管卻仍持續摟抱撫摸了一段時間才鬆手。小芳事後感到極度不適和屈辱。

法院判決:這名主管的行為被認定為「強制猥褻」。

為何?雖然小芳沒有激烈呼救,但她透過肢體動作(扭動、頂開、掙脫)已經明確表達了拒絕。主管在小芳有這些「閃躲、撥開、推拒」的動作後,仍持續進行,這就屬於「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這也提醒我們,被害人的反抗不一定得是聲嘶力竭,任何明確的拒絕訊號都應被尊重。

遭遇不法侵害,我該怎麼辦?

無論您遭遇的是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請記得,您不是孤單一人,而且您有權利為自己發聲。

  1. 立即記錄與蒐證:盡可能在第一時間,詳細記錄事發經過、時間、地點、行為人特徵及具體行為。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照片。
  • 若有身體不適或心理創傷,請務必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或就醫紀錄。
  • 尋找目擊證人,請他們提供證詞。
  1. 尋求協助:向您信任的親友、同事、主管尋求支持。您也可以向專業機構求助,例如:
  • 各縣市的「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諮詢、心理支持、法律協助轉介等服務。
  • 「勞工局」(若發生在職場):可協助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
  • 撥打113保護專線。
  1. 注意告訴期間
  • 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您必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強制猥褻罪是「非告訴乃論」,沒有告訴期間限制,但仍建議盡早處理。
  1. 保持陳述一致性:在向警方、檢察官陳述時,盡可能保持內容的穩定與一致,這有助於提高您的證詞可信度。

結語:知識是力量,勇敢是光芒

了解法律,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武器。無論是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都是對個人權益的侵犯。請相信,您沒有錯,也不必感到羞恥。勇敢面對,尋求協助,讓法律為您伸張正義。願每一位女性都能在知識的光芒下,活出堅韌與自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騷擾和強制猥褻的區別主要看什麼?

A: 主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手段」。強制猥褻的意圖是滿足性慾,手段是「違反其意願」(包含低度強制、持續性);性騷擾的意圖是騷擾或調戲,手段是「乘人不及抗拒」(偷襲、短暫性)。

Q: 如果我當下太害怕沒有反抗,是不是就不能告了?

A: 不是的。法院實務已普遍認知,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反應是多元的,不應以有無立即呼救、逃離現場、激烈反抗等單一標準來判斷。被害人可能因恐懼、羞恥、震驚或權力不對等而無法立即反抗。只要行為是「違反您的意願」,即使您沒有立即反抗,仍可能構成犯罪,重要的是事後能清楚陳述當時的情況和您的感受。

Q: 我需要哪些證據來證明自己被性騷擾或強制猥褻?

A: 任何能證明事發經過的資料都非常有幫助,例如:事發時間、地點、行為人資訊、具體行為描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照片、就醫紀錄(身心科或婦產科)、衣物損壞、以及任何目擊證人的證詞。您的詳細陳述本身就是重要證據,若有其他補強證據,更能增加可信度。

Q: 如果事件發生很久了,我還可以提告嗎?

A: 這取決於事件的性質。如果是「性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您必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就無法再提出刑事告訴。但如果是「強制猥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沒有告訴期間的限制,原則上隨時都可以提告。不過,仍建議盡早處理,因為時間越久,證據越難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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