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強制猥褻案件:女性被害人法律權益與自保指南

強制猥褻案件:女性被害人法律權益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妨害性自主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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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妳,如果妳正在閱讀這篇文章,很可能妳或妳身邊的人,正經歷著一場難以言喻的痛苦。在台灣,『強制猥褻』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它侵犯了我們最基本的身體自主權與尊嚴。面對這樣的侵害,妳或許感到害怕、困惑,甚至自責,但請記得,妳不是孤單一人,這一切都不是妳的錯。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妳解析強制猥褻案件的法律眉角,讓妳了解自己的權益,並知道如何在法律上保護自己。

什麼是「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罪,是台灣《刑法》中用來保護個人性自主權利的重要法條。它主要針對的是,在妳不願意的情況下,對妳進行的任何猥褻行為。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這條法律是處理強制猥褻案件的核心: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當有人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催眠,或是其他任何讓妳無法或不敢反抗的方式,對妳做出「猥褻」的行為,就可能觸犯這條法律。這裡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範圍很廣,不單指身體上的強制,心理上的壓迫也算在內。

加重強制猥褻罪與兒少保護

如果強制猥褻的行為符合特定情況,例如:

  • 被害人未滿14歲:根據《刑法》第224-1條結合第222條第1項第2款,刑責會加重。
  • 行為發生在妳的住處或有人居住的場所:若行為人侵入或藏匿在這些地方犯案,也會加重刑責。

此外,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對兒童及少年犯罪,原則上會加重刑責,但若該罪本身已有特別加重規定,則依特別規定處理。

法律怎麼認定「猥褻」與「違反意願」?

在法律上,對於「猥褻」和「違反意願」的認定,有一些關鍵的標準。

「猥褻」行為的認定

「猥褻」指的是除了性交以外,任何基於滿足性慾,違反妳意願,且足以引起他人性慾或侵犯妳性自由的行為。簡單來說,只要行為足以讓妳感到被侵犯、嫌惡或恐懼,就可能被認定為猥褻。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部位、時間長度、動作方式,以及行為人是否有滿足性慾的意圖來判斷。

「違反意願」的關鍵

這是許多被害人最困惑的地方:「我當下沒有激烈反抗,是不是就代表我同意了?」答案是:不!

《刑法》第224條所稱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要求妳必須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行為人所用的方法,足以壓抑妳的性自主決定權,讓妳無法或不敢表達拒絕,就已經構成「違反意願」。

  • 心理強制狀態:即使沒有身體上的拉扯或毆打,但行為人利用密閉空間、權勢關係(例如主管、老師)造成的心理壓力,讓妳感到無法求救、不敢反抗,這也屬於「違反意願」的範疇。
  • 明確拒絕:如果妳已經透過口頭說「不要」、肢體推開、閃躲等方式明確表達不願意,而對方仍繼續,這當然就是違反意願。
  • 權勢關係的影響:在師生、主管與下屬等具有支配服從關係中,行為人利用職務或機會對妳進行猥褻,即使妳表面上沒有明確反抗,但實際上是礙於權勢而隱忍屈從,妳的性自主決定權已經受到壓抑,這也屬於強制猥褻。

補強證據原則

性侵害案件通常發生在隱密場合,常常只有被害人的說詞。為了確保判決的公正性,法院會要求被害人的陳述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來證明其真實性。這些補強證據不只是證明妳的人格可信,更要能支持犯罪事實的發生。

常見的補強證據包括:

  • 客觀證據:驗傷診斷書、DNA鑑定、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現場勘查證據等。
  • 案發後反應:妳案發後的身心症狀(如創傷壓力症候群)、情緒表現、心理諮商報告、以及妳立即向信任的親友、老師、社工等第三人陳述的內容。
  • 被告自白:如果對方坦承犯行,且其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這也是重要的證據。

這些真實案例,讓妳更了解

透過真實的法院判決案例,妳會更清楚法律如何應用,以及哪些證據對妳至關重要。

案例一:職場主管的權勢侵害

情境故事:小雅在公司加班,主管以「幫妳刮痧」為由,把她帶到密閉的貨櫃屋休息室並上鎖。刮痧後,主管不顧小雅不情願,拉開她的上衣,將手伸進內衣按壓胸部數分鐘。小雅雖然拍打拒絕,但因驚嚇和主管的權勢,不敢大聲反抗。

法院認定與啟示:法院最終認定主管的強制猥褻犯行成立。判決指出,主管利用密閉空間、主管身份及考評權限,造成小雅心理上的強制與壓迫,使其無法求救、不敢反抗,已達「違反意願」的程度。小雅事後傳給主管「被侵犯的感覺」、「沒有得到尊重」等訊息,主管回覆「賢哥錯了」;加上小雅的心理諮商報告顯示符合創傷壓力症候群,這些都成為證明她受害的有力補強證據。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權勢關係下,即使妳沒有激烈反抗,但若行為人利用環境或身份造成心理壓迫,仍可構成強制猥褻。

案例二:師生關係中的性自主侵犯

情境故事:國中生小芳參加童軍活動,下雨時老師帶她到旅館吹乾衣服。在房內,老師親吻她的臉部、頸部,並將手伸入她內衣搓揉胸部。小芳雖然害怕,但仍用手推阻、反壓制老師,並質問「你這樣對得起小孩跟老婆嗎?」老師才罷手。

法院認定與啟示: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老師有期徒刑。判決明確指出,小芳的推阻、反壓制和質問,都已清楚表達拒絕。即使她因為身處陌生環境、身無分文,顧慮自身安全而未能採取更激烈手段,也不代表她同意。小芳事後向老師、同學陳述,以及同學觀察到她受驚嚇、刻意迴避老師辦公室等反應,都足以強化她的指述憑信性。這個案例再次確認,「違反意願」不以達到不能抗拒為必要,只要足以壓抑性自主決定權即可。被害人案發後向第三人陳述及情緒反應,都是重要的補強證據。

我該怎麼做?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

當妳不幸遭遇強制猥褻,請記得以下幾點,它們將幫助妳保護自己的權益:

立即行動,保全證據

  • 儘速就醫驗傷:無論身體是否有明顯外傷,都請前往醫院或身心科就診。醫療紀錄不僅能處理妳的身心狀況,也能作為重要的客觀證據。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包括訊息、通話紀錄、社群媒體對話等,任何與加害者相關的文字、語音、圖片或影片,都可能是關鍵證據。
  • 記錄事發經過:詳細寫下人、事、時、地、物,以及妳的感受和反應。即使是零碎的記憶,也請盡力寫下,越詳細越好。

尋求支持,勇敢發聲

  • 告知信任的親友:向妳信任的家人、朋友、師長、社工或任何支持妳的人傾訴。他們的陪伴和證詞,可能成為妳的補強證據。
  • 撥打113保護專線:這是政府提供的24小時免費專線,能提供即時的諮詢、心理支持和相關協助。
  • 向警方報案:報案是啟動司法程序的重要一步。警方會協助妳製作筆錄,並蒐集相關證據。
  • 向學校或公司提出性平申訴:如果侵害發生在校園或職場,妳可以向相關單位提出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訴,啟動內部調查程序。

結論:妳的勇敢,值得被看見

親愛的妳,面對強制猥褻的傷痛,妳的感受是最重要的。法律對於「違反意願」的認定,已經越來越重視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和情境限制,不再苛求妳必須激烈反抗。同時,補強證據的重要性,也提醒我們,每一個細節、每一次的求助,都可能成為支持妳的力量。

請相信,妳值得被尊重,也值得獲得法律的保護。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妳的勇敢將為自己帶來正義,也可能幫助到其他正在經歷類似困境的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猥褻行為」?

A: 「猥褻行為」指的是除了性交以外,任何基於滿足性慾,違反妳意願,且足以引起他人性慾或侵犯妳性自由的行為。簡單來說,只要行為足以讓妳感到被侵犯、嫌惡或恐懼,就可能被認定為猥褻。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部位(例如觸摸胸部、私密處)、時間長度、動作方式,以及行為人是否有滿足性慾的意圖來判斷。

Q: 如果我當下太害怕沒有大聲反抗,還能算是「違反意願」嗎?

A: 是的,即使妳當下因害怕、震驚或身處權勢關係而沒有大聲反抗,這仍然可以被認定為「違反意願」。法律上的「違反意願」不要求妳必須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行為人使用的方法足以壓抑妳的性自主決定權,讓妳無法或不敢表達拒絕,就已經構成。法院會考量當時的環境、權勢關係等因素,判斷妳的性自主決定權是否受到壓抑。

Q: 我的指控需要什麼證據來支持?

A: 除了妳的詳細陳述外,法庭上還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來支持妳的指控。這些證據包括:驗傷診斷書、DNA鑑定、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如Line、簡訊)對話紀錄、案發後妳的身心症狀(如創傷壓力症候群)的心理諮商報告、妳向親友或社工等第三人立即求助的陳述,以及對方可能的自白等。越多的客觀證據和妳事後的反應,越能強化妳證詞的可信度。

Q: 如果對方是我的老師或主管,法律會怎麼看?

A: 在師生、主管與下屬等具有權勢關係的案件中,法律對「違反意願」的認定會更為寬鬆,更傾向保護被害人。因為在這種支配服從關係中,被害人可能礙於權勢、害怕報復或影響前途而不敢反抗,其性自主意思決定權已受到一定程度的壓抑。即使表面上妳沒有激烈反抗,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強制猥褻,而非利用權勢猥褻罪(其刑度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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