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性侵害罪刑期與假釋:被害人家屬法律權益指南

性侵害罪刑期與假釋:被害人家屬法律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性侵害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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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陰霾:性侵害案件,法律如何保護您的權益?

當摯愛的家人遭遇性侵害,那份痛苦與憤怒,是任何言語都難以形容的。在巨大的悲傷與不確定中,您可能對加害人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是否會被關很久、會不會很快被放出來等問題感到困惑。作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的焦慮,並希望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清晰地解析台灣法律在性侵害案件中的相關規定,讓您對司法程序有更深入的認識,並知道如何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了解性侵害罪的刑期與法律定義

首先,讓我們來認識一下與性侵害罪刑期相關的核心法律概念。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性交」的定義已擴大,不再僅限於傳統認知:

《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這表示,只要是非法地以性器或特定物品侵入他人身體,都屬於性交的範圍。

至於性侵害罪的刑期,主要依據被害人的年齡和行為方式而有所不同:

  •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適用於加害人以暴力、威脅或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進行性交的情況。即使加害人沒有使用極端暴力,只要足以妨害被害人的意思自由,使被害人無法自由決定,就可能構成此罪。

  • 對未成年性交或猥褻罪
  •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被害人同意,也構成犯罪,因為法律認為未滿十四歲的孩子沒有足夠的自主判斷能力。
  • 《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猥褻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條文顯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有更嚴格的保護,不論是否「同意」,只要年齡未達法定標準,加害人就需負擔刑責。

如果加害人犯下多個性侵害行為,法院會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的規定,在各罪刑期中最長的部分以上,合併刑期的總和以下,來決定最終的執行刑期,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年。

假釋、緩刑與強制治療:加害人刑期後的規範

被害人家屬最關心的,往往是加害人會不會很快就出來,以及他們出來後是否安全。這就涉及到了緩刑、假釋與強制治療等制度。

  • 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如果加害人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沒有特定前科),法院可能會宣告緩刑,讓刑期暫時不執行,並給予兩到五年的觀察期。緩刑期間通常會要求加害人進行義務勞務、法治教育或心理輔導等,並可能附帶「保護管束」,目的是給予加害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 假釋: 當加害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服刑達到一定比例(通常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且表現良好,經評估認為有悛悔實據時,可以申請假釋。假釋期間,加害人會被付予「保護管束」,必須遵守特定規定,否則假釋可能被撤銷,需要回監繼續服刑。

  • 強制治療: 這是性侵害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旨在預防加害人再犯。

《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犯第221條至第227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這表示,即使加害人刑期服滿,如果經過專業評估認為仍有再犯的危險,法院可以裁定讓他們接受強制治療。過去強制治療的期間不確定曾引發爭議,但自112年7月1日修法後,強制治療期間已明確訂為五年以下,期滿後若仍有必要,可延長,但每次延長都有期限(第一次三年以下,之後每次一年以下),以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

此外,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無論是刑期執行完畢、假釋或緩刑期間的加害人,只要經評估有必要,都應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案件看法律適用

法律條文可能較為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規定如何影響判決。

案例一:累犯與假釋期間再犯的嚴重後果

多年前,一位名叫「阿強」的男子,曾因性侵害案件被判刑入獄。他服刑一段時間後獲得假釋,本應在社會上好好改過自新。然而,在假釋期間,阿強卻再次犯下強制猥褻和強制性交的罪行。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現阿強不僅是累犯(五年內再犯),更是在假釋期間又犯案,這顯示他再犯的危險性極高。雖然阿強坦承犯行,但法院仍撤銷了他的假釋,並對他新犯的性侵害罪處以重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累犯會讓刑期加重,而假釋期間再犯,更是會被視為情節重大,不僅會被撤銷假釋,新犯的罪行也會被從重量刑,且未來再獲得假釋或緩刑的機會將微乎其微。

案例二:刑後強制治療的重要性

另一位名叫「小陳」的男子,曾因強制猥褻罪服刑完畢。出獄後,他本應在社區接受身心治療和輔導。然而,在社區處遇期間,小陳卻再次犯下強制性交罪。經過專業評估小組的鑑定,認為小陳仍有高度再犯危險,因為他對案情始終否認,也缺乏對被害人的同理心,顯示社區處遇對他並未達到預期的矯正效果。最終,法院裁定小陳必須進入特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直到他的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這個案例強調,即使加害人服刑期滿,若經專業評估仍有再犯危險,法院仍會依法律規定裁定強制治療,以確保社會大眾的安全。這也說明了法律在懲罰之外,也重視對加害人的矯治,以降低對社會的潛在危害。

被害人家屬,您可以怎麼做?

在面對性侵害案件時,被害人家屬的行動至關重要:

  • 及時報案與蒐證:性侵害案件的證據保全非常關鍵。請務必在案發後盡速報警,並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

  • 通訊紀錄(訊息、通話紀錄)

  • 案發時穿著的衣物(不要清洗)

  • 身體上的傷痕或異狀(可拍照存證,並請醫師開立驗傷單)

  • 任何能證明案發經過的人證或物證 越快報案和蒐證,越有助於檢警偵辦。

  • 尋求專業協助:您不是孤單一人。各地都有專門的機構可以提供協助:

  •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心理諮商、社工陪伴、法律諮詢轉介等服務。

  •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和訴訟協助,幫助您了解法律權益。

  • 醫院的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驗傷、採證、身心評估等醫療服務。

  • 表達意見:在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有權向檢察官或法官表達對加害人量刑的意見,例如請求從重量刑,或說明加害人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嚴重影響。您的聲音,會是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

結論

性侵害犯罪的法律程序複雜且漫長,但台灣的法律體系致力於平衡懲罰、矯治與社會安全。加害人不僅可能面臨重刑,假釋與緩刑的條件也嚴格,甚至在刑期結束後,若有再犯危險,仍需接受強制治療。

作為被害人家屬,您的堅強與行動是維護權益的關鍵。請務必記得,您有權利要求正義,也有權利尋求幫助。透過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並積極採取行動,您可以為被害人爭取應有的公道,並協助他們逐步走出陰霾,重建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害人會不會很快就被放出來?

A: 加害人是否能提早出獄,主要取決於緩刑和假釋制度。若判刑在兩年以下,且符合特定條件,法院可能宣告緩刑,暫時不執行刑期。若判刑較重,則需服刑達一定比例(通常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且表現良好,才可能獲准假釋。然而,無論是緩刑或假釋,加害人都會受到保護管束,若再犯或違反規定,緩刑可能被撤銷,假釋也可能被取消,需回監服刑。

Q: 緩刑是什麼意思?加害人會不會不用坐牢?

A: 緩刑是指法院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犯罪行為人,宣告其所受的刑罰暫時不執行,並給予一段觀察期(通常是兩到五年)。如果加害人在緩刑期間內沒有再犯罪並遵守附加條件(例如義務勞務、心理輔導等),原宣告的刑罰就會失效,確實可能不用實際入監服刑。但這僅適用於刑期較輕(通常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特定資格的案件。

Q: 加害人刑期結束後,還會被監控嗎?

A: 是的,如果加害人是性侵害犯罪者,即使刑期執行完畢,若經專業評估認為仍有再犯危險,法院可以裁定施以「強制治療」。根據最新修法,強制治療期間為五年以下,期滿前若有必要仍可延長,但每次延長都有明確期限。此外,無論是假釋或緩刑期間,加害人也都會受到「保護管束」,必須定期報到並遵守特定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降低再犯風險。

Q: 我們可以在法庭上表達意見嗎?

A: 當然可以。在性侵害案件的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家屬)有權向檢察官或法官表達對加害人量刑的意見。您可以透過書面意見、在庭上陳述,或是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就提出您的看法,說明加害人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創傷和影響,請求法院從重量刑或提出您對判決的期望。您的意見會被法院納入考量。

Q: 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怎麼蒐集?

A: 證據蒐集對於性侵害案件至關重要。建議您在案發後盡速報警,並保留所有可能的證據:不要清洗案發時穿著的衣物,立即前往醫院驗傷並取得驗傷單,記錄所有與加害人的通訊紀錄(如訊息、通話紀錄),並盡可能記下案發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任何在場的人證或物證。越是及時和完整的證據,越有助於檢警的偵辦和法院的判決。

Q: 強制治療是不是無限期,加害人會不會被一直關著?

A: 不會無限期。過去強制治療的期間確實沒有明確限制,曾引發人權爭議。但自112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修正施行後,已明確規定強制治療期間為「五年以下」。期滿前若經評估仍有再犯危險,可裁定延長,但第一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年,之後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一年。這項修法旨在兼顧社會安全與受處分人的人權保障,避免無限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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