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共交通性侵害?強制猥褻、性騷擾法律界線與自保

公共交通性侵害?強制猥褻、性騷擾法律界線與自保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性自主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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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點通:守護您的性自主權——強制猥褻與性騷擾,您該懂的法律界線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人潮擁擠,難免會有肢體接觸。然而,當這些接觸超越界線,讓您感到不適甚至受到侵害時,您是否知道該如何區分這是「性騷擾」還是更嚴重的「強制猥褻」?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可能面臨的困惑與不安。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的關鍵差異,並提供實用的自保建議,幫助您在不幸遭遇侵害時,不再徬徨無助。

什麼是「強制猥褻罪」?

當您感到自己的身體自主權被強行侵犯時,可能涉及的就是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無論男性或女性,只要有人用強迫、威脅、恐嚇、下藥(催眠術)或其他任何違背您意願的方式,對您做出「猥褻行為」,就可能觸犯此罪。

這裡有兩個關鍵詞需要特別理解:

  • 「猥褻行為」: 指的是性交以外,一切足以挑起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例如,強行親吻、撫摸胸部、下體,或隔著衣物摩擦等,都可能被認定為猥褻行為。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帶有性意涵,且足以引發性慾或滿足行為人的性慾。

  •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的核心。請注意,這裡不要求您必須激烈反抗到「無法抗拒」的程度。即使您因為害怕、驚嚇而僵住、不敢反抗,只要行為人明知您不願意,卻仍強行做出這些行為,導致您的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抑,就符合「違反其意願」的要件。

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如果強制猥褻行為發生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對未滿14歲的兒童犯案,或是兩人以上共同犯案等,刑責會更重,這就是「加重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這是許多人最常混淆的地方。簡單來說,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侵害的「程度」和「法益」:

特點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4條)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侵害法益侵害、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破壞被害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寧靜、不受干擾的平和狀態
行為手段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偷襲式、短暫性」行為
強制程度即使被害人未激烈反抗,只要妨害其意思自由即符合行為發生時,被害人來不及反應,侵害即已結束
刑度較重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可達3年以上10年以下)較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罪強調行為人是「乘人不及抗拒」,也就是採取「偷襲式、短暫性」的行為,讓您來不及反應,侵害就結束了。它侵犯的是您感覺「不被干擾」的平靜狀態,但還沒有達到完全壓制您性自主決定權的程度。

舉例來說,在擁擠的公車或捷運上,有人趁亂迅速摸了您的臀部或胸部一下就收手,您可能還沒反應過來,這通常會被認定為性騷擾。但如果對方是強行抓住您,不顧您的反抗或僵硬,持續撫摸或親吻,即使時間不長,也可能構成強制猥褻。

實務案例解析:讓您更清楚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法院實際判決的案例:

案例一:強行觸摸與親吻,即使未激烈反抗仍是強制猥褻

小芳在一個聚會中,遇到一位陌生男子阿華,阿華以猜體重為由強行抱起她,並將她壓制在沙發上。阿華不顧小芳意願,強行親吻她的臉和嘴,甚至解開她的內衣扣子,隔著內衣撫摸胸部,並拉開牛仔褲拉鍊隔著內褲磨蹭下體。小芳雖然沒有劇烈掙扎,但心裡極度不願且感到害怕。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阿華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制猥褻罪」。法院特別指出,「猥褻行為」不限於直接接觸性器官,只要是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都算。即使小芳沒有激烈反抗,但她的性自主決定權已被強行侵犯,行為明顯違反她的意願。小芳事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也進一步證實了她的受害事實。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您不一定要激烈反抗,甚至因為恐懼而僵住,只要行為人明知您不願意卻仍強行侵害,就可能構成強制猥褻。

案例二:短暫觸摸,但壓制意願仍是強制猥褻

阿明在公共廁所裡,遇到一位陌生人。當阿明打開門時,對方趁他不備,迅速且短暫地觸摸了他的私密部位,大約三到五秒。阿明立刻推開對方,對方也就沒有繼續了。

法院怎麼說? 即使行為時間只有短短幾秒,最高法院最終仍認定這構成「強制猥褻罪」。法院強調,判斷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侵害、壓制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如果行為人明知違反您的自由意願,仍不顧您的反對而強行觸摸私密部位,即使時間短暫,也足以被認定為具有性關聯的強制猥褻行為。法院認為,不能因為被害人身材高大或容易掙脫,就因此脫免罪責。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的區別,不在於行為時間的長短,而在於行為是否已達到妨害您性自主決定權的程度。 即使是短暫的強行觸摸,只要帶有性意圖並壓制了您的意願,就可能構成強制猥褻。

我是大眾交通被害人,我該怎麼辦?

如果您不幸在大眾交通工具上遭遇類似侵害,請務必記得以下幾點:

  • 立即反應,大聲呼救: 這是最直接的自保方式。大聲喊叫「性騷擾!」、「變態!」、「救命!」能有效嚇阻行為人,並引起周圍乘客的注意,尋求協助。
  • 記下特徵,尋求協助: 記下行為人的外貌、衣著、身高、逃跑方向等特徵。如果在大眾交通工具上,告知司機、站務人員或車長,請求他們協助報警或調閱監視器。
  • 保存證據: 盡可能保留任何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例如,如果行為人有留下任何訊息,或您身上的衣物有被破壞,都請妥善保存。若有錄音、錄影,更是重要的直接證據。如果身體有傷痕或不適,應盡快就醫並保留驗傷單。
  • 詳細陳述,勇敢面對: 在向警方報案或接受調查時,請盡可能詳細且一致地陳述事發經過。您的陳述對於警方偵辦和法院認定事實至關重要。

結語

性自主權是每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當這項權利受到侵害時,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法律,勇敢面對,並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罪有更清晰的認識,並在未來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安全與權益。

請記住,您的感受與意願是判斷侵害行為的關鍵。無論情況如何,您都有權利為自己發聲,尋求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沒有激烈反抗,這樣還能告強制猥褻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激烈反抗,甚至因為恐懼、驚嚇而僵住,只要行為人明知您不願意,卻仍強行做出猥褻行為,導致您的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抑,就符合「違反其意願」的要件,仍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法院判斷的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妨害了您的意思自由,而非您反抗的激烈程度。

Q: 遇到這種事,我該怎麼收集證據?

A: 請盡可能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 立即報警並就醫: 警方筆錄是重要證據,就醫可取得驗傷單或診斷證明,證明身體或心理受創。 - 保留通訊紀錄: 若有任何簡訊、LINE、電話錄音等,請勿刪除。 - 衣物與物品: 若衣物有破損或沾染行為人體液等,請勿清洗並妥善保存。 - 監視器畫面: 告知警方事發地點是否有監視器,請求調閱。 - 證人: 若有目擊者,請記下其聯絡方式。 - 詳細陳述: 盡可能詳細且一致地向警方和檢察官陳述事發經過。

Q: 強制猥褻跟性騷擾到底差在哪裡?

A: 兩者主要差在「侵害的法益」和「行為手段的強度」。 - 強制猥褻罪: 侵害的是您的「性自主決定權」,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強行壓制您的性意願,做出猥褻行為。 - 性騷擾罪: 侵害的是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寧靜、不受干擾的平和狀態」,行為人「乘您不及抗拒」而為「偷襲式、短暫性」的騷擾行為,您可能還來不及反應,侵害就結束了。簡單來說,強制猥褻是「強行壓制」,性騷擾是「偷襲冒犯」。

Q: 如果行為人說他不是故意的,會有影響嗎?

A: 行為人是否「故意」是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重要因素。強制猥褻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滿足自己性慾」的主觀意圖,且明知您不願意卻仍為之。如果行為人聲稱不是故意的,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包括您的陳述、客觀行為、行為人反應等)來判斷其主觀意圖。但若客觀行為已明顯構成猥褻,且有違反您意願的強制性,行為人的辯解不一定會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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