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性侵害刑期、假釋與強制治療:您必須知道的法律權益

性侵害刑期、假釋與強制治療:您必須知道的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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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正在面對性侵害案件的法律程序,不論是偵查、審判,或是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您可能對未來的刑期、假釋條件,甚至刑後的強制治療感到迷茫與不安。這篇文章將以白話的方式,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性侵害罪的相關規定,包括刑期如何計算、假釋的可能,以及最令人擔憂的強制治療究竟是什麼一回事。我們的目標是讓您對這些複雜的法律概念有更清楚的認識,幫助您在法律程序中掌握自己的權益。

一、性侵害罪的刑期怎麼算?

性侵害罪的刑期並非一成不變,它會根據您觸犯的具體罪名和情節輕重而有差異。台灣的《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法律適用於對他人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違反對方意願進行性交的行為。只要有性交行為且違反被害人意願,並使用了強暴等手段,就可能構成此罪,刑期至少是三年。

  • 對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刑法第227條): 這條法律特別針對對不同年齡層的未成年人(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6歲)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行為表面上經過被害人同意,但只要被害人未達法定年齡,仍可能構成犯罪,刑期會依被害人年齡而有不同。

  • 科刑輕重標準 (刑法第57條)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官在判決刑期時,並非只是簡單套用條文,而是會綜合考量上述十項因素,例如您的犯罪動機、使用的手段、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您在犯罪後的態度(有無悔意、是否積極和解賠償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最終的刑期長短,所以即使是同一罪名,不同案件的刑期可能會有顯著差異。

二、假釋與保護管束:提前回歸社會的機會

假釋是指受刑人服刑達到一定期間,並且在獄中表現良好,經過矯正機關評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可以提前出獄的制度。但假釋並非完全的自由,您仍需在假釋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刑法第93條第2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這表示您假釋出獄後,依法必須接受觀護人的監督與輔導。保護管束的目的在於監督您的行為,協助您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同時預防您再次犯罪。如果您在假釋期間違反了保護管束的規定,或者再犯,您的假釋可能會被撤銷,需要回監獄繼續服完剩下的刑期。

  • 對兒少性侵害犯假釋附加條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1條):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對兒童及少年犯性侵害罪,那麼在假釋出獄後,除了保護管束,法院還可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附加更嚴格的條件,例如禁止您接觸兒童少年、要求您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以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

三、強制治療:刑期後的另一道關卡

強制治療是針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一種「保安處分」,它的核心目的不是懲罰,而是透過專業治療來矯正加害人的偏差行為,從根本上降低他們再犯的危險性。

  • 強制治療的依據與條件 (刑法第91條之1)

《刑法》第91條之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停止治療之執行。…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這條法律是強制治療的核心條文。關鍵在於「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這通常會由專業評估小組(包含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等)對您的身心狀況、犯案歷程、治療成效及再犯風險進行綜合判斷。

  • 強制治療的期間與性質: 現行《刑法》第91條之1已於2023年7月1日修正,將強制治療期間設定為五年以下,並且可以延長。但法律也強調,在治療或延長期間內,法院應每年進行鑑定、評估,確認是否有繼續治療的必要。這項修正旨在平衡社會安全與人身自由的保障,避免無限期的治療。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治療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第31條有密切關聯。當您在服刑期滿、假釋或緩刑後,若經評估有必要,主管機關會要求您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如果這些治療成效不彰,且評估仍有再犯危險,主管機關就可以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您施以強制治療。

四、實際案例:法律如何運作?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發生的案例,來了解這些規定在生活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假釋後再犯,強制治療隨之而來

有一位王先生,他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多年前假釋出獄並接受保護管束,同時也參與了社區的輔導治療課程。然而,他在治療過程中表現不佳,對自己的問題缺乏足夠的覺察和反省,甚至在假釋期間又再犯了性侵害案件。新北市政府在評估後認為,王先生的再犯風險非常高,自我控制能力顯著降低,即使已接受過社區處遇,仍有再犯危險,因此聲請對他施以強制治療。

法院審理後,裁定王先生必須進入指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為期一年。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假釋並非案件的終點,如果假釋期間再犯,或者即使沒有再犯,但經專業評估仍有高度再犯危險,即使已經接受過社區輔導,仍可能被裁定施以強制治療。這也凸顯了矯正與持續監控的重要性。

案例二:新法上路,強制治療不再無限期

另一位李先生,他因為強制性交案件,經評估後被認為再犯危險程度很高,檢察官聲請對他施以強制治療。由於李先生的案件適用的是2023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正《刑法》第91條之1。

法院最終裁定李先生應進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為三年。法院特別指出,新法將強制治療的期間從過去的「無期限」修正為「有期限」(五年以下,可延長),並且強調每年都要進行鑑定評估,確認是否有繼續治療的必要。這項修正是為了在保障社會安全與維護個人人身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強制治療的必要性與比例性。

五、您該如何應對?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性侵害案件,無論您處於哪個階段,以下建議或許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

  • 在量刑階段

  • 積極展現犯後態度:如果您確實有犯錯,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嘗試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展現您的悔意,這對爭取較輕的刑期會有幫助。您的犯後態度是法官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 配合專業評估:如果法院要求進行精神鑑定或身心評估,請務必積極配合,並如實陳述。這些評估報告將直接影響法官對您再犯風險的判斷,進而影響是否裁定強制治療。

  • 在假釋階段

  • 遵守監獄規定:在服刑期間,務必遵守監獄的各項規定,積極參與矯正教育,表現良好,這是您爭取假釋的基本條件。

  • 配合保護管束:假釋出獄後,請嚴格遵守保護管束的各項規定,包括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輔導等。這不僅是您的義務,也是避免假釋被撤銷的關鍵。

  • 遵守附加條件: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兒少性侵害,並且法院附加了特定條件(例如禁止接觸兒童少年),請務必嚴格遵守,切勿心存僥倖。

  • 在強制治療階段

  • 理解其性質:強制治療是為了矯正您的行為,降低再犯風險,而非懲罰。理解這一點,有助於您更積極地面對治療。

  • 積極參與治療:無論是在獄中還是出獄後被要求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請務必積極參與,展現您改變的意願和努力。治療的成效,是專業評估您是否需要繼續接受強制治療的關鍵。

  • 重視專業評估:強制治療的聲請與停止,都高度依賴專業評估報告。如果您對評估結果有疑義,應透過法律途徑提出異議或請求重新評估。

結論

性侵害罪的法律程序複雜且影響深遠,從刑期的判斷、假釋的機會,到刑後的強制治療,每一個環節都牽涉到您的人身自由與未來生活。重要的是,要對相關法律有基本的認識,並在每個階段都積極面對,展現您願意改變的決心。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將有助於您在面對挑戰時,更清楚地掌握自己的權益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侵害罪的刑期通常是多久?會不會有例外?

A: 性侵害罪的刑期會依據所觸犯的具體罪名而有不同。例如,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的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對象是未成年人(刑法第227條),則會依年齡有不同的刑度區間,例如對未滿14歲者性交,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院在判決時,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動機、手段、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以及您犯後的態度等十多項因素(刑法第57條),所以即使是同一罪名,每個案件的實際刑期都可能不同。

Q: 假釋出來後,是不是就完全自由了?

A: 假釋出獄並不代表完全自由。根據《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期間您必須接受「保護管束」。這表示您仍需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輔導與監督。保護管束的目的是協助您適應社會,並預防再犯。如果假釋期間您違反了保護管束的規定,或者再犯,假釋可能會被撤銷,您就必須回監獄繼續服完剩下的刑期。

Q: 什麼是強制治療?它會持續多久?

A: 強制治療是一種「保安處分」,它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為了矯正性侵害加害人的偏差行為,降低再犯風險。根據《刑法》第91條之1,啟動強制治療的關鍵是「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過去強制治療沒有明確期限,但自2023年7月1日修法後,現在的強制治療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後若仍有再犯風險,可聲請延長,但每次延長都有期限(第一次三年以下,之後每次一年以下)。法院每年都會進行鑑定評估,確認是否有繼續治療的必要。這表示強制治療並非無限期,但期間長短會根據您的治療成效和再犯風險評估而定。

Q: 如果我被判了性侵害罪,我該如何才能對我的案件有幫助?

A: 在量刑階段,積極展現悔意非常重要,例如嘗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若法院要求進行身心評估或精神鑑定,務必積極配合並如實陳述。 在服刑期間,遵守監獄規定,表現良好,這有助於爭取假釋機會。 無論是在監獄內或出獄後,如果被要求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請務必積極參與,展現您改變的意願和成效,這對假釋審查和強制治療的評估都至關重要。您的配合程度和治療成效,是影響您能否提早回歸社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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