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因追求心儀對象,卻不小心跨越了界線?
或許您只是想表達心意,想挽回一段關係,或單純關心對方,卻發現自己可能面臨《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的指控,甚至收到了警方的書面告誡?身為「追求者被告」,您可能感到困惑、冤枉,但更重要的是,您需要立即了解這部法律的界線,避免讓「追求」變成「騷擾」,甚至觸犯刑責。
「跟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每個人的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不被跟蹤騷擾行為侵犯,並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這部法律告訴我們:追求可以,但必須尊重對方的意願與界線。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法律怎麼定義?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核心在於其第三條,明確定義了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這條法規是您必須徹底理解的關鍵: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白話解釋:構成跟騷行為的五大關鍵
從上述法條中,我們可以歸納出構成跟蹤騷擾行為的五個核心要件,這些要件缺一不可:
- 行為態樣多元: 不論是實際跟蹤、守候,還是透過電話、訊息、網路騷擾,甚至替對方訂購物品,都可能構成。
- 反覆或持續: 這不是指單一一次的行為。法院會綜合判斷行為的頻率、密度、持續時間。例如,在短時間內密集撥打數十通電話,也可能被認定為「持續」行為。
- 違反意願: 最重要的一點!只要對方明確或可推知地表達不願接受您的接觸、聯絡或追求,您就必須立即停止。這可能是口頭拒絕、訊息不回、甚至直接迴避。
- 與性或性別有關: 大多數跟騷行為的動機或內容會與追求、約會、性慾等有關。但請注意,如果對象是您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如前男女朋友、親密好友),即使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只要符合其他要件,也可能構成跟騷。
-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這表示您的行為已經讓對方感到恐懼、不安,並且實質上影響了他們的生活作息、工作、學習或社交活動。例如,對方因為害怕而不敢獨自出門、改變通勤路線,或影響到工作表現等。
警方書面告誡與保護令:兩道法律防線
當警方接獲跟蹤騷擾報案並查證屬實後,會先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這是一個明確的警告,表示您的行為已經觸法,必須立即停止。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果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兩年內,仍繼續從事跟蹤騷擾行為,受害者或檢警機關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具有更強的強制力,法院可以命令您:
- 禁止再進行跟蹤騷擾行為,並保持一定距離。
- 禁止查閱對方的戶籍資料。
- 甚至要求您完成特定的治療性處遇計畫。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2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為第 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請特別注意: 違反保護令是嚴重的刑事犯罪!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規定,**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將留下刑事前科,對您的人生產生嚴重影響。
實際案例告訴您:哪些行為會觸法?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
案例一:分手後藕斷絲連,多重騷擾行為樣樣來
小李與小雅分手後,小李仍不願放手。明知小雅已不願再有任何接觸,小李卻反覆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息、撥打網路電話,要求聯絡與追求。他甚至會跑到小雅住處的地下室查看她的車輛,確認她的行蹤。不僅如此,小李還會傳送一些涉及兩人過去親密行為的訊息給小雅的朋友,試圖透過施加心理壓力來逼迫小雅回應。更離譜的是,他甚至將兩人的合照油畫寄放到小雅住處的管理室。這些行為讓小雅心生畏懼,嚴重影響了她的日常生活,最終小李因此被判刑。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是透過網路訊息、間接騷擾(透過友人),或是寄送物品,只要行為「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追求行為),且讓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生活」,都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行為方式的多元性,是您必須警惕的。
案例二:爭執後的一小時,密集通訊也可能觸法
阿華與小芳發生爭執後,阿華情緒激動,在短短一小時內,連續撥打了20通電話給小芳,並持續傳送訊息,內容包括「不要睡」、「等我」等,意圖阻止小芳就寢,並強迫她見面。小芳因此感到極度困擾與恐懼,無法安然入睡。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凸顯了「反覆或持續」的認定,不一定需要長時間。即使在短時間內,若行為的頻率極高、密度極大,且明顯違反對方意願並造成恐懼,也可能被認定為「持續性」的跟蹤騷擾行為。情緒失控下的密集聯絡,是極高的法律風險。
給「追求者被告」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正處於類似的狀況,或擔心自己的行為可能觸法,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尊重意願,立即停止: 這是最核心的原則。只要對方明確表達不願接觸、不願聯絡,或透過行為(如不回應、迴避)表達拒絕,您就必須立刻、徹底地停止所有相關行為。沒有「再試一次」的空間。
- 避免過度追求或干擾: 即使您自認出於善意或關心,但若您的行為已經讓對方感到困擾、恐懼或壓力,這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請換位思考,尊重對方的個人空間和感受。
- 尋求專業諮詢: 如果您發現自己難以控制追求或干擾的衝動,或是情緒上受到困擾,導致無法理性判斷與對方的界線,請主動尋求心理諮商或專業人士的協助。這不僅能幫助您處理情緒,也能有效避免觸犯法律。
結語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實施,旨在劃清人際互動的界線,保護每個人的自由與安全。對於「追求者」而言,這部法律是提醒您,愛與關心必須建立在尊重與意願的基礎上。一旦對方明確表示拒絕,停止就是最好的選擇。理解並遵守法律,不僅能避免自己陷入法律糾紛,更是對他人最基本的尊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想表達心意,沒有惡意,這樣也會觸法嗎?
A: 法律看的是您的「行為」是否符合跟蹤騷擾的構成要件,以及對對方造成的「結果」,而非單純的動機。如果您的行為造成對方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即使您主觀上沒有惡意,也可能觸犯跟騷法。
Q: 我怎麼知道對方是否「違反意願」?
A: 判斷對方是否「違反意願」,最直接的方式是對方明確的口頭或書面(訊息、email)拒絕。如果對方開始迴避您、不再回應您的訊息或電話,甚至透過共同朋友表達不願再有瓜葛,這些都應被視為明確的拒絕訊號。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您不確定對方是否願意,就應停止。
Q: 什麼樣的行為才算「反覆或持續」?打幾通電話、傳幾則訊息會被認定?
A: 《跟蹤騷擾防制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多少次行為或持續多久才算「反覆或持續」。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頻率、密度、持續時間、行為態樣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實際影響。例如,在短時間內(如一小時)密集撥打數十通電話,也可能被認定為「持續」行為。關鍵在於您的行為是否已經形成一種模式,並對對方造成困擾或壓力。
Q: 如果我的追求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純粹只是想挽回友誼或關係,還會構成跟騷嗎?
A: 這取決於您與對方的關係。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如果對方是您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您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如前男女朋友、親密好友),即使您的跟蹤騷擾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只要符合其他要件(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心生畏怖、影響生活),仍可能構成跟騷罪。對於其他關係人,則仍需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
Q: 我收到了警方的書面告誡,這代表我已經犯罪了嗎?
A: 收到書面告誡本身不代表您已經被判刑或構成犯罪,它更像是一個正式的警告。這表示警方在初步調查後,認為您的行為已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構成要件,要求您立即停止。但請務必嚴肅看待,因為如果您在收到告誡後兩年內再次從事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違反保護令將會構成刑事犯罪。
Q: 萬一不小心違反了保護令,會有什麼後果?
A: 違反保護令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規定,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將會留下刑事前科,對您的人生、工作和信用都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務必嚴格遵守保護令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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