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因為追求心儀的對象,卻意外收到「跟蹤騷擾」的指控,甚至被警方通知、檢察官傳喚時,是不是感到一頭霧水、不知所措?你可能覺得自己只是表達好感,或想挽回一段感情,怎麼會變成「跟蹤騷擾」呢?律點通理解你的困惑與焦慮。這篇文章將為你深入解析《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關鍵要件,幫助你釐清行為界線,了解自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並知道在被指控時,法院會如何檢視你的行為。
釐清法律界線:什麼是跟蹤騷擾?
首先,我們來看看《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如何定義這類行為。這對你理解被指控的內容至關重要。
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
《跟騷法》第3條明確列出了八種跟蹤騷擾行為的樣態,並強調這些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要件,才會構成跟蹤騷擾罪。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的刑事責任
一旦你的行為被認定符合上述跟蹤騷擾的構成要件,就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這意味著,這不再只是民事糾紛,而是可能留下刑事紀錄。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你有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以及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這就是所謂的「證據裁判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怎麼看?
法院在審理跟蹤騷擾案件時,會非常仔細地檢視每一個構成要件。以下兩個案例能幫助你理解法官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追求遭拒後的持續盯梢
小陳一直暗戀著同事小美,雖然小美已明確拒絕他的追求,但小陳仍心有不甘。他開始利用下班時間,多次到小美公司樓下守候、觀察,甚至透過通訊軟體群組打聽小美的排班方式和作息。小美因此感到非常害怕,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最終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檢視了公司監視器畫面、小陳與他人的通訊紀錄,以及小美的證詞。即使小陳辯稱他只是「路過」,但法院發現他對小美的作息瞭如指掌,且行為具備「反覆或持續」的「盯梢、觀察」性質,判斷其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追求行為一旦被拒絕,任何持續的接近或觀察,都可能被認定為跟騷。
案例二:前情侶間的債務糾紛
阿華與小芳分手後,阿華多次傳送LINE訊息給小芳,要求見面歸還物品並討論債務問題,也曾聯絡小芳的女兒詢問小芳近況。小芳認為這些行為構成跟蹤騷擾,並向法院提告。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的訊息內容主要圍繞在物品歸還與債務,難以認定與「性或性別」有關。此外,在溝通過程中,小芳仍持續回應阿華的訊息,這讓法院難以認定阿華的行為是「違反其意願」。因此,即使有多次聯繫行為,若不符合跟騷法「與性或性別有關」和「違反意願」的關鍵要件,仍可能不構成犯罪。這個案例顯示,法院會嚴格檢視行為的動機與內容,以及被害人是否明確表達不願意的意願。
給追求者被告的實務提醒
如果你正被指控跟蹤騷擾,以下是法院會特別關注的幾點,幫助你評估自身情況:
- 釐清「違反意願」: 一旦對方明確表示拒絕(無論是口頭、訊息、封鎖),任何形式的持續聯繫或接近,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意願」。即使你認為對方沒有明確說「不」,但其已透過不回應、迴避、封鎖等方式表達不願接觸,你仍持續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意願。
- 檢視「與性或性別有關」: 你的行為是否帶有追求、性暗示、或基於性別的壓迫意圖?即使是「關心」,若對方已拒絕,且行為持續,也可能被解讀為與追求相關的跟騷行為。這是跟騷法與一般騷擾行為最核心的區別。
- 評估「反覆或持續」: 即使單次行為看似無害,但若時間久暫、頻率高、樣態多變,仍可能被認定為「反覆或持續」。例如,在短時間內密集傳送大量訊息,即使只有一天,也可能被認定為「持續」。
- 理解「心生畏怖」: 這不是你主觀覺得對方沒事,而是要看對方是否明顯感到不安或恐懼,並影響到其日常生活。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害人的陳述、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行為發生的背景、行為的內容與方式,以及是否確實影響到被害人的日常生活(例如改變通勤路線、不敢出門、需要就醫等)。
- 停止一切可能被誤解的行為: 如果你已經被指控或被警告,最重要的是立即停止所有可能被解讀為跟蹤騷擾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訊息、電話、出現在對方周圍、透過他人聯繫等。這不僅能避免情勢惡化,也是向法院證明你沒有持續騷擾意圖的關鍵。
結語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與行動自由。如果你正處於被指控的困境,請務必冷靜下來,仔細檢視你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所定義的各項要件。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將幫助你更好地應對。記住,即使出發點是好意,一旦行為逾越界線,就可能觸法。掌握這些知識,才能有效保護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想挽回、解釋或關心對方,這樣算跟騷嗎?
A: 法律上判斷的關鍵在於對方是否「違反其意願」。一旦對方明確表達拒絕(例如不回應、封鎖、口頭拒絕等),你仍持續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繫或接近,即使你的動機是挽回或關心,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其意願」的跟蹤騷擾行為。法院會綜合判斷你的行為樣態、頻率及對方感受。
Q: 對方沒有明確說「不」,這樣也算違反意願嗎?
A: 「違反意願」不一定需要對方口頭明確說「不」。若對方透過不回應、迴避、封鎖通訊軟體、改變作息等方式,間接表達了不願再與你接觸的意願,而你仍無視這些訊號持續進行追求或聯繫,就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意願。法院會審酌整個事件的經過與雙方的互動模式。
Q: 我傳的訊息內容跟性無關,為什麼會被告跟騷?
A: 《跟騷法》中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是指行為的動機或目的,與性慾、性別認同、性別特徵或性別歧視有關。即使訊息內容本身沒有露骨的性暗示,但如果你的行為是基於「追求」對方(這本身就帶有性或性別的連結),且讓對方感到畏懼,就可能符合此要件。例如,單純的約會要求,在被拒絕後仍反覆為之,就可能被認定與性或性別有關。
Q: 我只做了一兩次,會被認定是「反覆或持續」嗎?
A: 「反覆或持續」並無明確的次數或時間限制。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頻率、時間長度、行為樣態、事發經過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例如,在短時間內密集傳送大量訊息,即使只有一天,也可能被認定為「持續」。或者,雖然次數不多,但每次行為都具有高度的侵擾性,也可能符合此要件。
Q: 對方說心生畏怖,但我看她好好的,這怎麼判斷?
A: 「心生畏怖」的判斷標準是「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而非僅憑你主觀認為對方沒有受到影響。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害人的陳述、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行為發生的背景、行為的內容與方式,以及是否確實影響到被害人的日常生活(例如改變通勤路線、不敢出門、需要就醫等)。即使你認為對方「好好的」,但若客觀上其行為已造成對方心理上的恐懼與不安,且達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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