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內容,是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您知道嗎?一時不察的貼文或分享,可能讓您不小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中的「散布猥褻物品罪」,甚至因此成為被告。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詳細解析這項罪名,幫助您了解法律界線,保護自己!
什麼是「散布猥褻物品罪」?
這項罪名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的「妨害風化罪章」中,旨在保護社會善良風俗。當您在網路上發布、分享、上傳任何「猥褻」的文字、圖片、聲音或影片,讓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觀看或聽聞,就可能構成此罪。
適用法條:刑法第235條
《刑法》第235條是處理網路散布猥褻物品的核心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關鍵在於行為人實施「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物品的行為。其中,「以他法供人觀覽」是概括性規定,涵蓋透過網路讓人觀覽或聽聞的情形。行為人須有「意圖供人觀覽」之故意。
「猥褻」的認定標準
「猥褻」並非單純指裸露,而是有其嚴格的法律定義。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描繪相關。
- 引起羞恥或厭惡感: 該內容足以讓普通一般人感到羞恥或厭惡,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
- 區分「硬蕊」與「軟蕊」:
- 硬蕊: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且無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一律禁止傳布。
- 軟蕊: 除硬蕊外,足以刺激性慾但無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之內容。此類內容若未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則構成犯罪。
重點提醒: 若內容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即使有裸露或性相關,也可能不被認定為猥褻。
其他可能相關的罪名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若散布猥褻影像同時毀損特定被害人名譽,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 單一行為觸犯多罪時,依此條從法定刑較重者處斷。
-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 刑期符合條件時,可聲請易科罰金。
實務案例解析:網路分享的法律界線
讓我們看看兩個與您可能遇到的情境相關的實際案例:
案例一:社群平台安全措施的判斷
阿華在某社群平台(如Twitter,現稱X平台)的公開頁面,上傳了朋友的私密照片和影片。法院認為,該平台對敏感內容的標示不足以讓使用者辨別是否為猥褻內容而避開,因此認定阿華在該平台公開頁面上傳的行為,構成「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
然而,阿華同時也在另一個付費訂閱平台(如OnlyFans)上傳了類似內容。由於該平台要求使用者必須註冊、登入、提供信用卡資料並訂閱才能觀看內容,法院認為這已採取了「適當安全隔絕措施」,因此在該平台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35條的犯罪。
案例啟示: 不同的網路平台,其「安全隔絕措施」的有效性判斷標準不同。選擇有嚴格年齡驗證、付費訂閱等機制的平台,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案例二:私訊傳送的界線
小林在通訊軟體上,將一段從網路下載的猥褻影片網址及擷圖,以私人訊息方式傳送給兩位成年朋友。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林僅將內容傳送給「極少數特定人」,且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朋友會將內容轉傳給不特定大眾。因此,法院判決小林無罪,認為他的行為不符合刑法中「散布」或「供人觀覽」所要求的「公然」狀態。
案例啟示: 私人訊息傳送給極少數特定人,若無證據證明其後續擴散,通常不構成「公然」散布。但若傳送對象人數眾多,或有擴散意圖,仍有風險。
社群媒體被告的實用操作指引
面對網路時代的法律風險,以下是給您的具體建議:
- 避免上傳或分享: 任何可能被認定為猥褻的內容,切勿在公開或半公開平台分享。
- 嚴格審視內容: 分享性相關內容前,務必判斷是否具備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並避免引起他人羞恥厭惡。
- 注意對象與方式: 公開平台風險高。私人訊息傳送給極少數特定人風險較低,但仍應避免涉及他人隱私或名譽。
- 善用平台安全措施: 若需發布性相關內容,務必選擇有完善年齡驗證、付費訂閱等「安全隔絕措施」的平台。
- 切勿涉及未成年人: 任何兒少性影像,即使經同意,其製作、持有、散布、販賣均屬重罪。
- 保護他人名譽: 涉及他人私密影像且足以毀損其名譽,可能同時構成加重誹謗罪。
結論:謹慎為上,安心上網
網路世界雖然便利,但也充滿法律風險。作為社群媒體使用者,務必對您分享的內容負起責任。了解「猥褻」的定義、區分公開與私下分享的界線,並善用平台提供的安全措施,是保護自己的關鍵。當您面對相關法律問題時,冷靜應對,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將有助於釐清事實。記住,法律是保障也是限制,謹慎為上,才能安心享受網路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猥褻」?我的裸露照片算嗎?
A: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相關,且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社會風化。若您的裸露照片具有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或未達引起羞恥厭惡程度,則不一定構成猥褻。但若無這些價值且內容露骨,則可能構成。
Q: 我只是私訊傳給朋友,這樣也會犯法嗎?
A: 如果您只是以私人訊息方式傳送給「極少數特定人」,且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內容會被轉傳擴散給不特定大眾,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刑法第235條所稱的「散布」或「供人觀覽」。但若傳送對象人數眾多,或有擴散意圖,仍有風險。
Q: 在OnlyFans或Patreon這類付費平台發布成人內容,會觸法嗎?
A: 實務上認為,若平台設有嚴格的註冊、登入、付費訂閱、年齡驗證等「安全隔絕措施」,足以讓使用者辨別並避開猥褻內容,則在該平台發布「軟蕊」猥褻內容,可能不構成犯罪。但若內容屬於「硬蕊」(如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則一律禁止傳布。
Q: 如果我分享的內容讓別人名譽受損,會有什麼額外問題?
A: 若您分享的猥褻內容同時附帶足以毀損特定被害人名譽的文字或資訊(例如加註貶抑性標題或可供辨識的資訊),除了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外,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此時,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法定刑較重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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