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妨害風化偵查程序:青年被告的權益自保指南

妨害風化偵查程序:青年被告的權益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妨害風化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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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叫去警局?關於「妨害風化」案件,你該知道的事!

嘿,年輕的朋友們!想像一下,某天你突然接到警察局或地檢署的通知,說你捲入了一件「妨害風化」的案子,心裡是不是瞬間涼了一半,腦袋一片空白?別緊張,這種手足無措的感覺很正常。但請記住,在台灣,每個人都有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即使是身處被告身份的你也不例外。這篇文章就是要當你的「法律翻譯機」,把那些聽起來很硬的法律條文,變成你聽得懂、用得上的實用資訊,幫助你在偵查階段保護自己。

什麼是「妨害風化」?它會怎麼影響你?

當我們談到「妨害風化」,最常見的就是《刑法》裡的相關規定。其中,跟「營利」有關的罪名,比如「圖利媒介性交罪」或「圖利容留猥褻罪」,是實務上很常遇到的。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明確規定了這類行為: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如果你為了賺錢,去「引誘」(例如:發廣告、拉客)、「容留」(例如:提供場地)或「媒介」(例如:居中牽線)他人進行性交易或猥褻行為,就可能觸犯這個罪名。就算你只是其中一個環節,像是當司機、接電話,只要有「共同的意圖」去完成這件事,你都可能被認定是「共同正犯」。

偵查階段,你的權利有哪些?

當你被警察或檢察官約談時,這就是「偵查程序」的開始。在這個階段,有些非常重要的權利你一定要知道:

1. 偵查不公開原則與辯護人在場權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規定了偵查程序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這代表什麼?

  • 偵查不公開:偵查過程原則上是保密的,不能隨便對外公開,這是為了保護你的隱私和案件的順利進行。
  • 律師在場權:你絕對有權利找律師陪同你接受訊問!律師可以在場幫你記錄、提供意見,確保你的權益不受侵害。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律師可能串供、滅證),否則警方或檢察官不能拒絕律師在場。

2. 證據排除法則:違法取得的證據可能不算數!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了證據的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這條很重要!意思是,如果警察或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來取得證據(例如:沒有搜索票就亂搜你的房間、沒有告知你的權利就錄音),那麼這些證據未來在法庭上,可能就不能被拿來當作指控你的證據。這條法規是為了平衡執法效率和人權保障。

實際案例怎麼看?從故事中學教訓

法律條文讀起來很抽象,我們來看看兩個貼近生活的故事,你會更明白這些權利怎麼應用:

故事一:小陳的「馬伕」經驗

小陳,一個剛退伍的年輕人,因為找工作不順利,聽朋友介紹去當「馬伕」,負責載送一些「按摩小姐」到客人指定的地點。他一開始覺得只是開車,沒什麼大不了,但後來發現這些小姐其實是去做性交易的。小陳雖然沒有直接跟客人接觸,但他知道自己載送的目的是什麼,而且每次載送都有分潤。當警方破獲這個應召站時,小陳也被帶走了。

法院在審理時指出,雖然小陳只是擔任「司機」,但他知道整個應召站的運作模式,並且從中獲利,這就符合《刑法》第231條第1項的「媒介」行為,而且他長期參與,也可能被認定為「常業」(雖然舊法才有常業犯加重規定,但行為的持續性仍會影響判斷)。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看似次要的角色,只要你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是為了營利,都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故事二:小美的「非法搜索」疑雲

小美和朋友在一家KTV唱歌,突然有幾位便衣警察衝進包廂,沒有表明身份,也沒有出示任何文件,就要求大家配合檢查,並在包廂內東翻西找。後來,警察在包廂裡發現了一些可疑的東西,並以此為證據指控小美涉及妨害風化。小美覺得很不對勁,因為警察的行為根本不符規定。

這個案例後來到了法院,法官就特別檢視了警察的行為。法官認為,警察在臨檢或搜索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例如要表明身份、告知事由、出示搜索票(除非是現行犯或有緊急狀況)。如果警察沒有按照這些規定來,那麼他們在包廂裡找到的「證據」,就可能因為程序違法,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證據排除法則」,失去證據能力,不能被用來定罪。這告訴我們,當執法機關的程序有問題時,你有權利提出異議!

偵查階段,青年被告該怎麼辦?

面對偵查,保持冷靜並知道如何應對非常重要。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幾個實際步驟:

1. 保持緘默權:你可以不說話

警察或檢察官在訊問前,一定會告知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這表示,如果你認為自己的陳述可能對自己不利,或者你不確定該怎麼說,你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這不是心虛,而是你的基本權利。

2. 選任辯護人:請律師陪你走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你有權利請律師陪同你接受訊問。律師會在你身邊,提供法律意見,確保你的權益不被侵犯,也能協助你判斷哪些話該說、哪些話不該說。越早有律師協助,對你越有利。

3. 仔細核對筆錄內容:簽名前看清楚

每次訊問結束後,警察或檢察官都會製作一份筆錄,記錄你的陳述。在簽名之前,務必仔細閱讀筆錄內容,確認是否與你說的一字不差。如果有任何不符、遺漏或錯誤的地方,一定要立刻提出要求更正或補充,確認無誤後再簽名。因為筆錄一旦簽名,未來在法庭上就會成為重要的證據!

4. 了解搜索扣押程序:保護你的空間

如果執法機關要對你或你的住處進行搜索、扣押物品,他們原則上必須出示「搜索票」,除非你是現行犯或有其他緊急情況。如果他們沒有出示搜索票,或者程序不合法,你有權利拒絕搜索,並明確表示你的不同意。如果他們強行搜索,你也要記下過程,未來可以爭議證據的合法性。

結論:別害怕,知識就是你的力量!

捲入妨害風化案件,對年輕的你來說,無疑是個巨大的挑戰。但請記住,你不是孤單一人。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知道在偵查程序中該怎麼應對,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保持冷靜,運用你所學到的這些知識,為自己爭取一個公平的機會。法律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你掌握了關鍵資訊,就能更有自信地去面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朋友「跑腿」或「接電話」,這樣也會構成妨害風化罪嗎?

A: 是的,即使你只是扮演看似次要的角色,例如幫忙載送人員、接聽電話、管理帳務等,只要你明知這些行為是為了營利並協助他人從事性交易或猥褻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刑法》第231條第1項的「共同正犯」。法律上判斷的是你是否有「共同的犯意」和「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而不是只看你是不是直接與客人接觸。所以,即使是「幫忙」,也可能讓你觸法。

Q: 如果警察來找我問話,我一定要回答所有問題嗎?

A: 不一定。在台灣的偵查程序中,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這也是你的憲法權利。警察或檢察官在訊問前必須告知你這項權利。如果你認為回答某些問題可能對自己不利,或者你不確定該怎麼回答,你可以選擇不回答。但請注意,保持緘默並不代表你認罪,只是行使你的權利。建議在行使緘默權前,盡快尋求律師協助。

Q: 警察在偵查過程中,可以隨便搜我的手機或電腦嗎?

A: 原則上不行。警察要搜索你的手機、電腦或任何個人物品,通常需要有「搜索票」,這是法院核發的命令。除非你是現行犯,或者有非常緊急的情況,否則警察不能隨意搜索。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就強行搜索,或是在搜索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那麼他們從中取得的證據,未來在法庭上可能會因為「證據排除法則」而不被採納。你可以要求他們出示搜索票,並記下整個搜索過程。

Q: 如果我在偵查中說了什麼話,之後在法庭上可以反悔嗎?

A: 你在偵查中的陳述(自白)會被記錄在筆錄中,並可能在法庭上被作為證據。如果你在法庭上推翻偵查中的自白,法院會審慎檢視你的說法。雖然你可以反悔,但法院會看是否有其他證據(例如通聯紀錄、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等)來補強或佐證你偵查中的自白。如果你的自白是在不正當手段下取得,例如被脅迫或誘導,律師可以協助你爭執該自白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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