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強制猥褻權益指南:青年被害人必懂的法律自保術

強制猥褻權益指南:青年被害人必懂的法律自保術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妨害性自主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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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猥褻」?別讓權益睡著了!

如果你不幸遇到性侵害或性騷擾,首先要明白,這不是你的錯。台灣的法律提供保護,幫助你為自己爭取權益。這篇文章將帶你了解「強制猥褻」的法律定義、相關證據的重要性,並透過實際案例,讓你更清楚知道遇到類似情況時該怎麼辦。

「強制猥褻」的法律定義

在台灣法律中,「強制猥褻」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規範在《刑法》中。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告訴我們,強制猥褻的成立有幾個關鍵點:

  • 對象不分男女: 無論你是男生或女生,都可能成為被害人。
  • 「違反意願」是核心: 不只是肢體上的強迫,也包含心理上的壓力、恐嚇、利用你的害怕或當下無法反抗的狀態。例如,加害人利用職務權勢、密閉空間,或你當時受到驚嚇而無法拒絕,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你的意願」。
  • 「猥褻行為」是什麼?: 指的是除了性交以外,任何足以引發性慾、侵犯你性自主權的行為,只要讓你感到不舒服、被侵犯、厭惡或恐懼,都可能構成。

跟「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你可能也會聽過「性騷擾防治法」,它跟《刑法》的強制猥褻有什麼差別呢?

《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性騷擾的刑度通常較輕。兩者主要差別在於「違反意願」的程度和加害人的「意圖」。強制猥褻強調的是更強烈的「違反意願」,且加害人通常有滿足性慾的意圖;而性騷擾則可能是「乘人不及抗拒」,意圖性騷擾。但在實務上,如果行為已經達到「違反意願」的程度,通常會以《刑法》的強制猥褻罪來處理。

你的證詞很重要,但「證據」更是關鍵!

在法律上,檢察官必須證明加害人有罪,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這代表你的證詞雖然非常重要,但法院通常會需要其他「補強證據」來佐證,讓你的陳述更有說服力。

什麼是「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不見得要直接證明犯罪的全部事實,只要能讓法院相信你的指控不是虛構的,就能起到作用。這些證據可能包括:

  • 你的情緒反應和心理狀態: 例如,事件發生後你感到震驚、害怕、焦慮,或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症狀。心理諮商報告可以證明你的身心確實受到影響。
  • 你向信任的人求助的陳述: 事件發生後,你第一時間告訴了家人、朋友、老師、社工或輔導老師,他們可以證明你當時的反應和陳述。
  • 加害人事後的言行: 加害人向你道歉的訊息、電話紀錄,或事後做出反常的舉動(例如突然送禮、刻意迴避),都可能反過來成為證明他心虛的證據。
  • 其他客觀證據: 驗傷報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等。

真實案例故事:他們怎麼為自己爭取權益?

以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故事,讓你更了解這些法律原則是如何在現實中運作的:

故事一:主管的權勢壓迫

小雅剛出社會,在一間公司擔任基層員工。有一次,直屬主管賢哥以討論公事為由,把小雅叫進密閉的辦公室,並趁機對她做出不當的猥褻行為。小雅當時嚇壞了,不敢反抗。事後,賢哥還傳Line訊息給小雅說「對不起」。小雅鼓起勇氣,向公司內部反映並報警。

法院審理時發現,小雅的證詞前後一致,且賢哥身為直屬主管,加上密閉空間的壓迫,讓小雅即使沒有激烈反抗,也屬於「違反意願」。賢哥事後的道歉訊息,以及小雅的心理諮商報告,都成為強而有力的補強證據。最終,法院判決賢哥有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你當下因驚嚇或權勢關係而無法反抗,法律依然會保護你。加害人事後的道歉或異常行為,很可能成為定罪的關鍵證據。

故事二:勇敢說出來,讓真相浮現

小林在家中遭到侵害,她感到非常害怕和羞恥。但她鼓起勇氣,在事發後不久,就向信任的社工和村長描述了整個被害過程。加害人事後為了息事寧人,還特地提著西瓜去小林家,結果被小林的家人氣憤地趕走。

在法庭上,社工和村長所證實的小林受害後的情緒反應、心理狀態,以及小林對被害過程的描述,都與小林本人的證詞高度吻合。法院認為,這些都是能證明小林證詞真實性的「補強證據」。加上加害人事後送西瓜的「異常舉動」,也反過來證明他自知理虧。最終,法院採信了小林的證詞及相關補強證據,判決加害人有罪。

這個案例強調,當你受到侵害時,即時向信任的人傾訴非常重要。這些「轉述」雖然不是直接證據,但能有效補強你的證詞,讓你的聲音被聽見。

如果我是被害人,我該怎麼辦?

如果你不幸遇到類似情況,請記得以下幾點:

  • 保護自己,尋求協助: 盡快離開危險環境,並告訴你最信任的家人、朋友、老師或輔導老師。
  • 考慮尋求專業心理輔導: 經歷性侵害或性騷擾可能會帶來很大的心理創傷。尋求心理師的協助,他們的報告也可能成為重要的補強證據。
  • 盡可能保全證據:
  • 不要清洗身體或衣物: 如果你打算報警,盡量保留現場,以便採集DNA或其他跡證。
  • 保留通訊紀錄: 任何與加害人的對話訊息、電子郵件、錄音錄影等,都應截圖或保存。
  • 記錄事件細節: 盡快將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加害人做了什麼、你當時的感受和反應等,詳細記錄下來。
  • 驗傷: 如果身體有任何不適或外傷,應立即前往醫院驗傷,並請醫師開立驗傷單。
  • 保持證詞一致性: 在向警方、檢察官或法院陳述時,盡量保持你對事件細節描述的一致性。即使有些小細節記不清,誠實表達你的記憶狀況即可。

結論:你並不孤單,勇敢為自己發聲!

面對性侵害或性騷擾,你可能會感到害怕、羞恥、憤怒或無助。但請記住,你不是一個人,法律會站在你這邊,社會也有許多資源可以幫助你。勇敢為自己發聲,尋求協助,讓那些侵犯你的人為他們的行為負責。你的聲音,就是改變的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強制猥褻跟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A: 強制猥褻(《刑法》)通常涉及更強烈的「違反意願」(如強暴、脅迫、利用無法反抗狀態),且加害人意圖滿足性慾,刑度較重。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則可能只是「乘人不及抗拒」,意圖性騷擾,刑度較輕。但實務上,若行為已達「違反意願」,通常會以強制猥褻論處。

Q: 我當下太害怕沒反抗,是不是就不能告了?

A: 不,即使你當下因為害怕、驚嚇或加害人權勢關係等因素而沒有激烈反抗,只要你的內心意願是「不同意」,且性自主權受到壓抑,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意願」。重要的是你內心的真實意願,而非表面上的反抗程度。

Q: 哪些證據對我的案子最重要?

A: 除了你的證詞外,補強證據非常關鍵。例如:你事發後向信任的人(親友、社工、老師)陳述的內容、你的心理諮商報告(證明身心受創)、加害人事後的道歉訊息或異常行為、驗傷報告、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等。這些都能佐證你的證詞真實性。

Q: 如果我事後才決定要提告,會不會太晚?

A: 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期通常較長,但越早採取行動越有利於證據的保全和記憶的清晰。如果你決定提告,請盡快尋求法律協助,律師會評估你的情況並指導你如何進行。即使時間較久,仍有機會,但可能需要更多間接證據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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