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面對強制猥褻:法律解析與家屬應對指南

面對強制猥褻:法律解析與家屬應對指南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性自主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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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親人遭遇強制猥褻:法律解析與家屬應對指南

當親人遭遇性自主侵害,身為家屬的您,心中的痛楚與茫然可想而知。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是您陪伴親人走過難關、爭取應有權益的重要一步。律點通深知您的需求,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強制猥褻罪」,助您掌握關鍵資訊,不再孤單無助。

什麼是「強制猥褻罪」?法律如何定義?

在台灣,強制猥褻罪主要規範在 《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旨在保護每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其中最核心的法條是 《刑法》第22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構成強制猥褻罪需要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行為對象:無論男性或女性。
  • 行為手段:行為人必須採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這裡的「違反其意願」是核心,不要求被害人激烈反抗,只要行為妨害了被害人自由表達意願的權利,就可能成立。
  • 行為內容:實施了「猥褻」的行為。
  • 主觀意圖:行為人必須有猥褻的故意。

「猥褻行為」與「違反其意願」:關鍵概念解析

  • 「猥褻行為」 :現在的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與「性」的意涵有關,進而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就屬於刑法上的「猥褻行為」,不一定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滿足性慾的意圖。法律更注重被害人的權利是否被侵犯。
  •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這是本罪的核心。法律已修正為「違反其意願」,而非過去的「致使不能抗拒」。這表示:
  • 不需激烈反抗:被害人不需要拼命抵抗或受傷才能證明不願意。
  • 妨害意思自由:行為人的手段,無論是強壓、威嚇、利用環境優勢,或僅是無視被害人的口頭拒絕、肢體閃躲、推拒等,只要達到妨害被害人自由表達意願的程度,就符合此要件。
  • 「低度強制手段」 :即使沒有明顯暴力,但行為人製造出讓被害人感到無助、難以反抗或逃脫的狀態,也可能構成。

相關法條速覽與區分

除了強制猥褻罪,還有其他可能涉及的法律,其主要區別在於被害人年齡或強制程度:

  • 《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若被害人未滿14歲或有其他特定加重情節,刑責更重。
  • 《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專為保護未成年人,不以強制為必要,只要對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有猥褻行為,即構成犯罪。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適用於較輕微的性騷擾行為,例如「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其強制程度較低。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妨害善良風俗):情節更輕微的猥褻舉動,可能依此法裁處罰鍰。

實務案例:從故事看懂法律如何適用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這些行為:

案例一:身體壓制與強行觸摸

小芬(化名)在住處休息時,突然被闖入者壓制,對方強行脫下她的外褲,撫摸胸部、臀部,並隔著內褲磨蹭。小芬雖掙扎但無法完全擺脫。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行為人對小芬的身體壓制、強行脫褲及撫摸等行為,已嚴重妨害小芬的自由意願,構成強制猥褻罪。這顯示,身體上的限制與壓制,即使未達傳統「強暴」程度,只要足以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即符合「違反其意願」的要件。

案例二:無視拒絕的「低度強制」

小美(化名)剛洗完澡,只穿浴巾在浴室。一位認識的人突然抓住她的雙手,將她逼到牆邊,臉貼近她並說要親她,前後約持續一分鐘。小美感到不適,試圖掙扎、推卻。

法院怎麼說? 法院改判行為人構成強制猥褻罪。法院指出,小美雖未激烈反抗,但她「掙扎、推卻」的動作,以及言語上的不適,都明確表示不願意。這種無視被害人意願、透過肢體控制與言語要求所造成的心理壓力,也屬於「違反其意願」的範疇。

家屬如何協助被害人,保全證據?

當不幸發生時,家屬的陪伴與正確應對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實務建議:

  • 立即報案: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越早報案,越有利於證據的保全與案件的偵辦。
  • 保留證據
  • 通訊紀錄:例如加害人傳送的訊息、照片、影片等。
  • 衣物:如果被害人身上有異物、分泌物或破損,請小心保留,不要清洗。
  • 身體傷痕照片:如果身體有紅腫、瘀青、抓痕等,務必拍照存證。
  • 就醫紀錄:如果有就醫或驗傷,相關醫療紀錄非常重要。
  • 環境證據:如果案發地點有監視器,盡快請警方調閱。
  • 尋求協助:鼓勵被害人向信任的親友、學校輔導老師、社工、心理諮商師求助。專業的心理支持對於被害人的復原至關重要。
  • 明確表達不悅或反抗:即使被害人當時因驚嚇、恐懼而無法激烈反抗,但任何口頭拒絕、肢體閃躲、撥開、推拒等行為,都是證明「違反意願」的重要證據。事後向信任的人傾訴,其證詞也可能成為補強證據。

結語:陪伴與力量,走過傷痛

面對性自主侵害,這是一段艱辛的歷程。身為家屬,您的理解、支持與陪伴,是被害人走出陰霾的最大力量。法律是保護性自主權的堅實後盾,了解這些資訊,能讓您在茫然無助時,找到應對的方向。請相信,您們並不孤單,社會上有很多資源可以提供幫助,陪伴您們一步步走向復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強制猥褻」跟「性騷擾」在法律上有什麼主要差別?

A: 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強調行為人必須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強制程度較高,足以妨害被害人的意思自由。而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則通常指「乘人不及抗拒」的行為,強制程度相對較低,例如利用被害人一時不備的輕微觸摸。簡單來說,強制猥褻更著重於「強制性」與「意願的妨害」,而性騷擾則可能涵蓋更廣、程度較輕的冒犯行為。

Q: 如果親人當時因為太害怕而沒有激烈反抗,這樣還能算是「強制猥褻」嗎?

A: 可以的。現行法律已將「致使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其意願」,重點在於被害人是否有明確或暗示的不願意。即使被害人沒有激烈反抗,只要行為人無視其口頭拒絕、肢體閃躲、推拒,或製造出讓被害人感到無助、難以反抗的狀況,導致被害人無法自由表達意願,就可能構成強制猥褻。被害人的事後陳述與心理狀態,也會是重要的判斷依據。

Q: 除了報案,家屬還能幫忙收集哪些證據?

A: 家屬可以協助保留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潛在證據。這包括:加害人傳送的任何通訊紀錄(訊息、照片、影片等)、被害人案發時穿著的衣物(小心保留勿清洗)、身體上的傷痕照片(紅腫、瘀青、抓痕等)、就醫或驗傷的醫療紀錄、以及案發地點周遭的監視器畫面等。這些客觀證據能有效補強被害人的陳述,提高案件的偵辦與起訴成功率。

Q: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法律上會有什麼特別的保護嗎?

A: 是的,法律對未成年被害人有更嚴格的保護。例如,《刑法》第224條之1規定,對未滿14歲者犯強制猥褻罪,會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刑責更重。此外,《刑法》第227條更是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條,只要對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有猥褻行為,即使沒有使用強制手段,也可能構成犯罪。這顯示法律對於保護未成年性自主權的重視。

Q: 強制猥褻罪是「公訴罪」嗎?如果被害人想撤告可以嗎?

A: 強制猥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這表示一旦檢察官或警察知悉犯罪事實,就會主動偵辦,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告或是否想撤回告訴,案件都會繼續進行。被害人無法單方面撤告,這是為了確保性自主權益能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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