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遭遇不舒服的肢體接觸?強制猥褻與性騷擾,我該怎麼辦?

遭遇不舒服的肢體接觸?強制猥褻與性騷擾,我該怎麼辦?

律點通
2025-06-24
5分鐘
刑事性自主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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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不舒服的肢體接觸?強制猥褻與性騷擾,我該怎麼辦?

當你遇到那些讓你感到極度不舒服、甚至侵犯身體界線的肢體接觸時,心裡是不是充滿了疑惑、害怕,甚至自責?「這是性騷擾嗎?還是更嚴重的犯罪?」、「我該怎麼辦?會不會沒有人相信我?」

別擔心,你不是孤單一人。律點通理解你的困惑與不安,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起認識台灣法律中關於「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的關鍵知識,並提供你實用的自保與求助建議,讓你更有力量面對。

什麼是「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是刑法中保護個人性自主權的重要罪名。簡單來說,就是當有人用不符合你意願的方式,對你做出帶有性意味的行為時,就可能構成這個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有幾個關鍵要素:

  • 行為客體: 任何男女。
  • 行為手段: 必須是「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這裡的「違反其意願」不限於暴力,即使是製造讓你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逃脫的狀況,也算在內。
  • 行為內容: 必須是「猥褻之行為」。所謂「猥褻」,指的是性交以外,足以挑起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撫摸身體隱私部位、強拍裸照或強迫你裸露身體等,都可能被認定是猥褻行為。

加重強制猥褻罪

如果你是未滿14歲的青年,或是行為人有其他加重情節(例如兩人以上共同犯案、攜帶兇器等),那麼行為人可能會面臨更重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1條),刑期會更長。

什麼是「性騷擾罪」?

相較於強制猥褻罪,性騷擾罪的情節通常較輕微,但同樣是侵犯個人身體自主權的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罪的重點在於行為人「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這通常是突發性、短暫的行為,讓你來不及反應。性騷擾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就不會主動偵辦。

強制猥褻 vs. 性騷擾:差在哪?

這兩者在實務上常常讓人混淆,但它們的差別非常重要:

特性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24條)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保護法益侵害性自主決定權 (壓制你的意願)侵害性或性別相關的寧靜平和狀態 (破壞你的舒適感)
行為手段「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足以壓制你的意願,通常有延續性「乘人不及抗拒」,通常是偷襲、短暫,你來不及反應就結束
刑度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性質非告訴乃論 (檢警知悉就會偵辦,你撤告也沒用)告訴乃論 (你必須提出告訴,檢警才會偵辦)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怎麼判斷「違反意願」?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了解「違反意願」在現實生活中是如何被法院認定的:

案例一:壓制身體,即使沒說「不」也算

小雅去朋友家作客,沒想到朋友的室友趁機將她壓制在沙發上,強行脫下她的褲子,並觸摸她的胸部和臀部。小雅雖然沒有大聲尖叫,但身體不斷掙扎、扭動,試圖推開對方。事後,小雅感到非常害怕和噁心,決定報警。

法院認為,即使小雅沒有明確說出「不要」,但對方強行壓制她的身體,讓她無法自由反抗,且小雅的掙扎、扭動等肢體動作,已經清楚表達了她的不願意。這種「製造讓你無法自由表達意願」的行為,就符合了強制猥褻罪中「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要件。

案例二:肢體抗拒,對方仍不罷休

小華洗完澡只穿著內衣褲和浴巾,家人趁機在浴室裡抓住她的雙手,並靠近她的臉說「讓我親一下」。小華感到非常羞恥和驚慌,不斷閃躲、推開對方,持續了約一分鐘,對方才離開。

法院指出,雖然對方沒有使用非常強烈的暴力,但小華僅穿著貼身衣物,對方卻趁機貼近,並無視小華的閃躲、推拒等肢體抗拒,持續進行不舒服的行為。這種製造出讓你「無助、難以反抗」的環境,並無視你明確的肢體拒絕,同樣被認定為「違反其意願」,構成強制猥褻罪。

重要提醒: 這些案例都告訴我們,法律保護的是你的「性自主決定權」。無論你當下有沒有大聲尖叫、有沒有奮力抵抗,只要對方是利用各種方式讓你無法自由表達「不願意」,或無視你已經表達的拒絕,就可能構成強制猥褻。

如果不幸遭遇,我該怎麼辦?

  1. 明確表達拒絕: 無論是言語(尖叫、斥責「住手!」)或肢體(推開、閃躲、掙脫),立即且明確地表達你的不願意。這些抗拒行為,即使行為人迅速逃離,都是重要的證據。

  2. 盡可能保留證據:

  • 人證: 立即告訴你信任的家人、朋友或任何在場的第三人。他們的證詞能補強你的陳述。
  • 物證: 如果身體有受傷,請立即就醫並取得「驗傷單」。如果衣物有損壞或留下痕跡,妥善保存,不要清洗。
  • 數位證據: 相關的LINE對話紀錄、簡訊、通話錄音、監視器畫面等,務必截圖或保存下來。
  1. 及時報警: 越快報警越好!強制猥褻罪是「非告訴乃論」的罪,這表示一旦檢察官知道有犯罪事實,即使你後來改變心意撤回告訴,案件還是會繼續偵辦。警方會協助採證、詢問證人,啟動偵查程序。

  2. 尋求支持: 遭遇這樣的事情,心理上承受的壓力會非常大。你可以向社工、心理諮商師或相關婦女團體(例如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尋求協助,他們能提供心理支持、法律諮詢,並陪伴你度過難關。

結語

面對不舒服的肢體接觸或性侵害,你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會保護你的性自主權,社會上也有許多資源可以幫助你。請記得,這不是你的錯,你不需要感到羞恥或自責。勇敢地站出來,尋求協助,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也讓自己有機會重新找回平靜和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當時嚇傻了,沒有反抗,還能報警嗎?

A: 當然可以!法律上判斷是否「違反意願」,不只看當下有沒有激烈反抗,也會考量你當時的處境是否讓你「難以反抗」或「不敢反抗」。很多時候,受害者在極度驚恐下會出現「僵住」反應,這完全是正常的。只要事後能清楚描述事發經過,並提供其他證據(如事後告知朋友的對話、就醫紀錄等),都可能被採納。

Q: 我怎麼知道對方是構成「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

A: 這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行為是否「壓制你的意願」以及行為的「持續性」。如果對方是趁你來不及反應的短暫偷襲(例如快速摸一下屁股就走),可能偏向性騷擾;但如果行為持續,對方無視你的掙扎、拒絕,或製造一個讓你無法逃脫的環境,讓你無法自由表達意願,那就是強制猥褻的可能性較高。最終認定會由檢警和法院根據所有證據判斷。

Q: 我可以請朋友幫我作證嗎?他們的證詞有用嗎?

A: 當然有用!如果你在事發後立即將遭遇告訴朋友、家人或任何信任的第三人,他們的證詞可以作為非常重要的「補強證據」。這能證明你當時的心情和反應,讓法院更相信你所說的事實。所以,請務必將你的遭遇告訴你信任的人。

Q: 我沒有受傷,是不是就沒有證據了?

A: 不會!身體有沒有受傷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除了驗傷單,還有很多其他證據可以收集:例如你事後與對方的對話紀錄(LINE、簡訊)、通話錄音、監視器畫面、你當時穿著的衣物是否有異狀、甚至是你的心理諮商紀錄,都可能是重要的證據。最重要的是,你的完整陳述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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