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主管面對性騷擾指控:法律攻防與證據策略

主管面對性騷擾指控:法律攻防與證據策略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職場性騷擾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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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來的指控:主管職位被告的法律自保指南

身為主管,您可能正因突如其來的性騷擾指控而感到震驚、困惑,甚至無助。這不僅關乎個人名譽,更可能影響您的職涯與家庭。在台灣,性騷擾案件的法律程序複雜,但只要掌握關鍵法律概念,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您仍能有效捍衛自身的權益。律點通將為您解析相關法條、實務案例,並提供具體的應對指引。

釐清指控:性騷擾與強制觸摸罪的法律界定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您可能面臨的法律指控究竟是什麼。在台灣,性騷擾事件主要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而其中最嚴重的刑事責任則是「強制觸摸罪」。

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明確定義了性騷擾的範圍: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白話來說,性騷擾是指任何「違反他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導致對方尊嚴受損、感到恐懼或被冒犯,甚至影響到其工作或權益。關鍵在於行為的「違反意願」以及其「性或性別關聯性」。

強制觸摸罪:刑事責任的重中之重

若指控涉及肢體接觸,您可能面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規範的「強制觸摸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條文俗稱「強制觸摸罪」,其構成要件包括: 「意圖性騷擾」 (行為人主觀上想造成性別上的不悅或冒犯)、 「乘人不及抗拒」 (被害人來不及反應,行為已結束),以及 「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 。其中,「不及抗拒」與《刑法》強制猥褻罪的「不能抗拒」不同,前者強調行為的突襲性、短暫性,而非被害人完全無法反抗。

證據為王:法律程序中的證據力與證明力

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是決定勝敗的關鍵。法院會依據證據來判斷事實,這就是所謂的「自由心證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即便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即能作為審判基礎的資格),其「證明力」(證據的可信度與強度)仍由法官判斷。因此,您所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且合乎邏輯。

值得注意的是,若對方提出您的自白,其證據能力會受到嚴格檢視: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這表示,即使您曾有過部分自白,法院也不能僅憑此判您有罪,仍需其他證據來佐證。因此,在任何調查中,務必謹慎言行,避免在未諮詢專業意見前做出任何可能不利於您的陳述。

實務案例借鏡:從判決看證據的關鍵影響

以下透過實務案例,讓您了解證據在性騷擾案件中的重要性:

案例情境一:私下錄影的證據效力

某公司主管A先生被下屬指控在辦公室有不當觸摸行為。下屬為保全證據,私下以手機錄影了部分過程。A先生認為該錄影未經其同意,侵害其隱私,不應作為證據。然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認為私人為保全自身合法權益而錄音錄影,只要非出於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取得,且內容具備任意性,仍可作為證據。此案中,儘管錄影可能涉及隱私,但法院認定是下屬為蒐證而為,且無證據顯示取得過程有不法,因此採納為證據,並據此判斷A先生是否構成「不及抗拒」的觸摸行為。這提醒我們,對方提供的數位證據很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情境二: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與補強證據

另一位主管B女士被指控在餐敘中親吻下屬。下屬除了自身的陳述外,也提供了事發後立即向友人求助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及協調會議的錄音。B女士則主張下屬陳述前後不一,且證人證詞有偏頗。法院審理時指出,被害人的陳述雖是核心證據,但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仍需其他「補強證據」 。在本案中,雖然下屬的陳述在細節上有些微出入,但基本事實大致相符,且有其立即求助的通訊紀錄、協調會議錄音等作為補強,法院認為足以採信。此外,法院也考量到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判斷其證詞的可信度。這顯示,即使對方陳述有瑕疵,若有其他旁證相互印證,仍可能被法院採信。

主管應對策略:面對性騷擾指控的實務指引

面對性騷擾指控,沉著應對並採取正確步驟至關重要。以下是給主管職位被告的實務指引:

1. 保持冷靜,切勿慌亂

當您接到指控時,第一時間的震驚與憤怒是正常的,但請務必保持冷靜。任何衝動的言行(如辱罵、威脅、銷毀證據、試圖私下和解但不留紀錄)都可能對您不利。

2. 立即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無論您認為指控是否屬實,都應立即回溯事件經過,並保全所有可能有利於您的證據。這包括:

  • 通訊紀錄:所有與指控者、公司同事、相關人員的電子郵件、LINE、簡訊、通話紀錄等,尤其是事件發生前後的互動,可能證明您的清白或釐清誤會。
  • 工作紀錄:例如會議記錄、專案進度、出勤紀錄等,證明您的行蹤或工作內容,若有不在場證明更是關鍵。
  • 目擊證人:回想事件發生時是否有其他人在場?他們是否能提供對您有利的證詞?請他們協助記錄所見所聞。
  • 監視器畫面:若事件發生在辦公室、會議室、電梯、餐廳等有監視器的地方,請立即向公司或相關單位請求調閱並妥善保存。
  • 個人行程與活動紀錄:任何能證明您案發時不在場或有其他正當活動的紀錄。

3. 謹慎應對內部調查與外部詢問

  • 內部調查:公司通常會啟動內部調查。您有權了解調查程序、被指控的具體內容。在陳述時,務必只針對事實回答,避免情緒性或推測性言論。若不確定,可表示需要時間釐清。
  • 司法詢問:無論是警方或檢察官的詢問,您的陳述都可能成為證據。在這些正式場合,務必謹慎發言,不說謊,不做任何誘導性或不實的陳述。若有疑慮,可向檢警表示希望在律師在場下進行詢問。

4. 保護個人隱私與名譽

在事件調查期間,應避免將事件公開討論,以免造成更大的傷害。同時,若有不實指控導致名譽受損,您有權在法律程序結束後,考慮採取相關法律行動。

結論:沉著應對,捍衛權益

面對性騷擾指控是一場艱難的挑戰,但絕非無路可走。理解法律的界定、掌握證據的關鍵,並採取明智的應對策略,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石。請記住,保持冷靜、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您將更有能力應對這場挑戰,並為自己爭取清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指控性騷擾,第一步該怎麼辦?

A: 首先,請保持冷靜,切勿慌亂或衝動行事。立即回想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及具體經過。同時,立即保全所有與事件相關的通訊紀錄(如電子郵件、LINE、簡訊)、工作紀錄、行車紀錄,以及任何可能證明您清白的證據。避免與指控者私下接觸或試圖銷毀任何資料,這都可能對您不利。最重要的是,在對外發言或接受任何詢問前,務必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Q: 公司內部調查和司法程序有何不同?我該如何應對?

A: 公司內部調查是依據公司規章進行,主要目的是釐清事實,可能導致懲處、調職等內部處理。司法程序則是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應對上,內部調查時您有權了解指控內容,並提出您的版本,但仍需謹慎發言。面對司法詢問時,您的陳述將被記錄,可能成為證據,因此務必在律師陪同下進行,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兩者程序獨立,但調查結果可能相互影響。

Q: 如果對方提出錄音或通訊紀錄作為證據,我該怎麼辦?

A: 台灣實務上,私人為保全自身合法權益所為的錄音錄影,只要非出於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取得,通常會被認定具有證據能力。若對方提出這類證據,您應仔細檢視其內容的完整性與真實性,是否存在剪接或斷章取義的情況。同時,您也應提出能反駁或解釋這些紀錄的證據,例如當時的完整對話、前後文脈絡、其他在場證人證詞,或是證明該錄音錄影的取得方式有不法之處,以質疑其證明力。

Q: 我該如何證明我沒有性騷擾意圖?

A: 證明「沒有性騷擾意圖」是關鍵,因為這涉及主觀犯意。您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行為的客觀解釋:您的行為是否有其他合理的、非性騷擾的解釋?例如,是基於工作需求、社交禮儀,或僅是無心的肢體接觸? 2. 過往互動紀錄:您與指控者過往的溝通與互動模式,是否顯示您一貫專業、尊重,從無不當言行? 3. 第三方證人:是否有其他同事或在場者能證明您的行為並無性騷擾意圖,或指控者當時並無不悅反應? 4. 個人品格與聲譽:長期以來在職場上的行為表現與聲譽,有助於建立您無此意圖的形象。 5. 事後反應:事件發生後,您是否立即澄清、道歉(若有誤會),或採取其他積極措施,而非迴避或否認? 這些證據都能幫助法院判斷您主觀上是否具有性騷擾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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