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跟蹤騷擾指控?先別慌!瞭解證據保全的關鍵
被前配偶指控跟蹤騷擾,是許多人意想不到的困境。面對這樣的法律程序,您可能會感到焦慮、無助,甚至不知道從何開始準備。然而,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 「證據」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武器。特別是「證據保全」這項程序,能確保對您有利的證據不會消失或難以取得。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跟蹤騷擾案件中,身為「前配偶被告」時,您必須知道的證據保全策略,助您釐清法律迷霧,有效應對指控。
什麼是「跟蹤騷擾」?法條這樣說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跟蹤騷擾防制法》如何定義「跟蹤騷擾行為」。這將決定哪些證據與您的案件相關。
根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簡而言之,跟蹤騷擾行為必須符合幾個重要條件:
- 反覆或持續: 不是單一事件,而是多次或長時間的行為。
- 違反意願: 對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您卻仍持續。
- 使人心生畏怖: 導致對方感到害怕或恐懼。
- 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讓對方生活受到實質影響。
- 與性或性別有關: 針對一般人;若對前配偶等特定關係人,則不限性或性別相關。
了解這些構成要件,能幫助您判斷哪些證據是真正對您有利的。
為什麼「證據」是您的關鍵武器?
當您被指控跟蹤騷擾時,無論是刑事訴訟(可能涉及強制、恐嚇等罪名)或民事訴訟(聲請保護令),證據保全都是一項重要程序。它指的是在訴訟開始前或進行中,為了防止證據消失、被破壞或難以取得,預先向法院聲請調查、固定或扣押這些證據。
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219-4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都賦予當事人聲請證據保全的權利。透過這項程序,您可以確保那些證明您清白或反駁對方指控的關鍵證據,不會在訴訟過程中「不見了」。
證據保全,不是想聲請就能聲請!三大要件要牢記
法院在審查證據保全聲請時,會嚴格檢視以下三個核心要件:
- 必要性(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這是聲請證據保全最核心的理由。您必須具體說明,如果不及時保全,這份證據將來就可能「消失」或「難以使用」。
- 滅失之虞: 例如,監視器錄影資料通常有保存期限(可能只有7天或30天),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能被刪除,或證人可能忘記細節。
- 礙難使用之虞: 指證據若不立即固定,將來可能難以調查,例如對方可能隱匿文件。 您不能只是籠統地說「可能被刪除」,而是要提出具體理由,例如「該監視器系統設定30天自動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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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性(與待證事實之關聯): 您聲請保全的證據,必須與您被指控的跟蹤騷擾行為或相關刑事犯罪事實,具有直接的關聯性。法院會嚴格審查證據是否能證明或反駁案件的核心爭點。 例如,您想證明自己沒有跟蹤騷擾,那麼您聲請的證據就應該是能證明您不在現場、或證明對方所述行為並非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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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程式: 您的聲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和應載明事項,例如清楚說明要保全什麼證據、這份證據要證明什麼事實,以及為什麼有保全的必要。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為何駁回聲請?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審查證據保全聲請:
【案例故事】 王先生被前妻指控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名。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王先生向法院聲請了多項證據保全,包括:
- 聲請調閱案發前特定地點的監視器畫面:王先生主張這能證明他與前妻曾和平碰面聊天,因此前妻不應心生畏怖。
- 聲請扣押前妻的完整病歷與醫療影像:王先生想證明自己沒有非法取得這些資料。
- 聲請勘驗偵查卷宗與筆錄:王先生認為這些資料對他有利。
- 聲請勘驗前妻的身體特徵照片:王先生想證明兩人曾是情侶關係,有親密互動。
然而,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了王先生的聲請。為什麼呢?
【法院的考量】 法院認為:
- 關聯性不足: 即使王先生曾與前妻和平聊天,或兩人曾是情侶,也不代表王先生後續的行為不會讓前妻心生恐懼。這些證據與被指控的「跟蹤騷擾」行為本身關聯性不高。
- 目的不符與無保全必要: 王先生被指控的是「在LINE對話中提及擁有前妻病歷並以此要脅」,而不是「是否真的擁有病歷」。他想透過法院扣押來證明自己沒有擁有,邏輯上不符證據保全的目的。
- 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偵查卷宗、筆錄等資料,都由檢察署妥善保管,沒有消失的風險,因此沒有保全的必要。
【案例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不會允許當事人利用證據保全程序進行「釣魚式」的證據蒐集,或試圖證明與案件核心爭點無關的事實。您必須確保聲請的證據與被指控的行為有直接關聯,且確實有消失的風險。
身為被告,您可以這樣做:證據保全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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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待證事實: 仔細閱讀對方的指控內容(例如保護令聲請狀或刑事告訴狀),明確對方指控您做了哪些具體的跟蹤騷擾行為。您的證據保全聲請,必須圍繞著這些指控,證明您沒有做,或者這些行為不構成跟蹤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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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保全必要性: 不要只是說「證據很重要」,而是要具體說明為什麼這份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例如,如果您需要特定時間的監視器畫面,請說明該監視器系統的錄影覆蓋週期;如果您需要通訊軟體對話,說明對方可能隨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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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無關聲請: 法院會嚴格審查證據的關聯性。避免聲請與本案指控無關的證據,例如您與前配偶的過往情史、共同朋友的證詞(若與跟騷行為無關),以免被法院駁回,浪費時間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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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取得證據: 確保您聲請保全的證據來源合法。例如,您不能聲請法院去非法入侵對方的電子設備來獲取證據。合法性是證據能否被採用的重要前提。
數位時代的挑戰:電子證據怎麼辦?
現代的跟蹤騷擾行為,很多都透過電子通訊或網路進行。簡訊、LINE、Facebook、電子郵件、數位影像等電子證據,雖然重要,但也容易被竄改或刪除。
- 保存原始檔案: 盡量保留原始的數位檔案,而非僅是截圖。
- 完整截圖: 如果只能截圖,務必截圖完整,包含時間、日期、對話上下文等。
- 尋求專業協助: 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專業的數位鑑識機構來保全和分析電子證據,以確保其完整性與真實性。
結論:善用法律工具,捍衛您的權益
面對前配偶的跟蹤騷擾指控,了解並善用「證據保全」這項法律工具,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一步。請務必仔細檢視對方的指控,並針對性地蒐集、聲請與案件高度相關且有保全必要性的證據。記住,法庭上「證據」說話,充分的準備能讓您更有力地捍衛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指控跟蹤騷擾,應該優先蒐集哪些證據?
A: 您應該優先蒐集能直接證明您沒有實施對方指控的行為,或證明您的行為不構成跟蹤騷擾的證據。例如,若對方指控您跟蹤,您可以提供案發時您不在現場的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或能證明您有其他行程的證明。若對方指控您訊息騷擾,您可以提供完整的對話紀錄,證明對話內容並非騷擾,或您已停止發送訊息。
Q: 我可以聲請法院調閱前配偶的通聯紀錄或社群媒體內容來證明我的清白嗎?
A: 法院對於聲請調閱他人隱私資料會非常審慎。您必須證明這些資料與本案的「跟蹤騷擾」行為有高度關聯性,且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法院才會考慮准許。單純想證明過往關係或對方私生活,通常不會被許可。此外,調閱通聯紀錄通常需要檢察官或法官的命令,並非輕易可得。
Q: 如果我聲請的證據保全被法院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聲請被駁回,您應該仔細閱讀法院的裁定理由,了解是哪個要件(例如關聯性不足或無保全必要)沒有被滿足。您可以根據法院的指示,重新評估是否有其他替代證據,或調整聲請內容再次提出。但請注意,刑事證據保全的裁定通常不得抗告。
Q: 跟蹤騷擾案件中,我是否需要證明自己沒有「心生畏怖」的意圖?
A: 在跟蹤騷擾案件中,法律要求的是行為「使人心生畏怖」,而非行為人「有使人心生畏怖的意圖」。因此,您更需要證明的是您的行為本身不符合跟蹤騷擾的構成要件,例如您的行為並非「反覆或持續」,或並未「足以影響對方日常生活」。當然,證明您行為的合理性(例如僅為處理共同事務)有助於反駁對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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