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兒少性影像法律刑責解析:教育工作者應對指南

兒少性影像法律刑責解析:教育工作者應對指南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兒少保護性犯罪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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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您是否正為兒少性影像案件的法律問題而感到困惑?

身為教育工作者,您肩負著教導與保護學生的重責大任。然而,在數位時代,與兒少相關的法律風險也日益增加。若您不幸捲入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的法律案件,無論是遭到指控或需要釐清責任,內心的不安與困惑可想而知。律點通理解您此刻的心情,因此特別為您整理這份法律分析,旨在協助您理解相關法規、釐清法律概念,並提供實務上的應對指引,讓您在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時,能有更清晰的方向。

釐清核心法規:製造與散布兒少性影像的刑責

在台灣,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的犯罪,主要規範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這部法律對兒少性影像的「製造」與「散布」行為,設有嚴格且明確的刑責。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製造兒少性影像罪

這條文涵蓋了多種「製造」兒少性影像的行為,刑責依情節輕重而有差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解釋:無論您是主動拍攝、製作,還是無意間重製了兒少性影像,都可能觸犯第1項。更嚴重的是,如果您透過引誘、協助等方式,促使兒少被拍或自拍,則會觸犯第2項,刑責更重。若動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兒少意願的手段,則會觸犯最嚴重的第3項。一旦涉及「營利」目的,刑責更會加重一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兒少性影像罪

除了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的行為也受到嚴格規範: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白話解釋:只要您將兒少性影像傳播出去,無論是上傳網路、透過通訊軟體傳給他人,或公開展示,都可能構成第1項的散布罪。即使您只是「持有」這些影像,但有散布的意圖,也可能構成第2項的罪名。同樣地,若有「營利」或「販賣」行為,刑責將大幅加重。

其他相關法條:刑法第59條與兒少福利法第112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 (情堪憫恕之酌量減輕其刑)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白話解釋:這條文賦予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減輕刑責的權力。但適用門檻極高,必須是犯罪情節確實有特殊原因或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即使判處最低刑期仍顯過重時,法院才會考慮減輕。例如,被告犯後積極和解、年紀尚輕、情節相對輕微等,才有可能適用。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對兒少犯罪之加重規定)白話解釋:這條文規定成年人對兒少犯罪原則上應加重刑責。然而,如果特定罪名(例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罪名)本身就已經針對被害人是兒少而有特別處罰規定,那麼就會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不再重複加重。

核心法律概念解析:別讓誤解釀成大錯

  • 「製造」的認定標準:實務上,「製造」的定義非常廣泛。即使影像是由兒少本人自拍,只要您有「招募、引誘、協助」或「強暴、脅迫」等行為,促使兒少自拍並傳送給您,就可能符合「製造」的要件。這意味著,即使您沒有親自按下快門,也可能被認定為「製造者」。
  • 「散布」的認定標準:「散布」是指將性影像傳播出去,使其進入公眾視野或為不特定人所知悉。這包括但不限於上傳至網路平台、社群媒體、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多人、公開展示等。只要行為足以使性影像被他人觀覽或聽聞,即構成散布。
  • 「性影像」的定義:指內容包含性交行為、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述部位而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或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這一定義涵蓋了廣泛的私密影像內容。

實務案例借鏡:從真實故事中學習

以下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律的適用情境:

故事一:情境與酌減的考量

某位年輕的乙先生,與未滿18歲的甲少年是男女朋友關係。乙先生在租屋處以手機拍攝了甲少年裸露私密部位的照片,也曾經甲少年同意後,由甲少年自拍裸露下體性影像傳送給乙先生。雖然乙先生並未將這些影像散布出去,但其行為仍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的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

然而,法院在審理時考量到乙先生行為時僅約19歲,與被害人為交往關係,且犯行情節是在視訊聊天背景下發生,未散布或提供他人觀覽,性影像數量也非龐大。更重要的是,乙先生在偵查階段就已積極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達成民事和解並給付賠償。法院認為其動機、情節、惡性均非重大不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了其刑責。

給教育工作者的啟示: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構成犯罪,若能展現積極的悔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犯罪情節並非極端惡劣,法院仍可能在《刑法》第59條下給予減刑的機會。這對於被告而言,是爭取較輕判決的重要方向。

故事二:從引誘到散布的法律鏈條

連先生透過網路認識了未成年少女A,並引誘A少女自拍裸露照片及影片傳送給他。之後,連先生在租屋處與A少女發生性行為時,經A少女同意後,也拍攝了性交及裸露照片、影片。最終,連先生在與A少女分手後,將這些性交、猥褻照片及影片上傳至推特,供不特定人觀覽。

法院認定連先生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的「引誘製造」罪。而其拍攝行為,因A少女知悉且非違反意願,則構成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的拍攝罪。最為嚴重的是,連先生將影像上傳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的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的「散布」罪。

給教育工作者的啟示:此案例明確指出,從「引誘兒少自拍」到「拍攝」再到「網路散布」,每一步都可能觸犯不同的重罪。特別是網路散布行為,其影響範圍廣泛且難以控制,法律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極強,切勿以身試法。

若您不幸捲入案件,應知曉的實務應對指引

面對兒少性影像相關指控,身為教育工作者,您應採取審慎且積極的態度應對:

  • 正視法律指控,切勿輕忽:任何涉及兒少性影像的指控,都屬重罪,必須嚴肅面對。切勿抱持僥倖心理,認為可以輕易脫身。
  • 釐清行為態樣,了解法律定義:仔細回顧事件經過,釐清您的行為是否符合「製造」、「散布」或「持有」的法律定義。即使是間接促成兒少自拍,或僅是持有影像,都可能觸法。
  • 證據保全與配合調查:若有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影像檔案等),請妥善保存,並在偵查過程中配合檢警調查。誠實面對並提供資訊,有助於釐清事實。
  • 積極展現悔意,爭取減刑機會:若行為已構成犯罪,在能力範圍內,積極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給付賠償,並展現真誠悔意,這對於法院在量刑時適用《刑法》第59條,爭取減輕刑期,會有實質幫助。
  • 切勿心存僥倖,避免二次傷害:兒少性影像案件的刑責普遍較重,且社會觀感極為負面。在處理過程中,務必避免任何可能對被害兒少造成二次傷害的言行。

結論:理解法律,保護自身

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犯罪是社會大眾極為關注的議題,法律對於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也日益增強。身為教育工作者,理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相關法規的嚴格性,是保護自身免於法律風險的第一步。無論您是需要釐清法律責任,或是正在面對指控,請務必嚴肅以待,掌握核心法律概念,並採取積極、負責任的態度應對。透過對法律的理解,您將能更有智慧地處理眼前的挑戰,守護自身的權益與專業聲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兒少性影像但未散布,會構成犯罪嗎?

A: 會的。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即使您沒有實際散布,但只要「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兒少性影像,就可能構成犯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即使只是持有,若被認定有散布意圖,仍有法律風險。

Q: 案件中若有兒少同意拍攝,還會構成犯罪嗎?

A: 是的,即使兒少「同意」拍攝,仍可能構成犯罪。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只要有「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的行為,即構成犯罪,不論是否經兒少同意。若您有「招募、引誘、協助」兒少自行拍攝,則可能觸犯第2項,刑責更重。法律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其所謂的「同意」在法律上常被認為不具實質意義。

Q: 如果我已經與被害人或其家屬和解,對判決會有幫助嗎?

A: 會有幫助。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規定,若您在犯後積極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達成民事和解並給付賠償,且展現真誠悔意,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將此列為有利因子,認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進而酌量減輕您的刑期。這在實務上是爭取較輕判決的重要方向。

Q: 在網路社群或通訊軟體中轉傳兒少性影像,刑責會很重嗎?

A: 非常重。在網路社群或通訊軟體中轉傳兒少性影像,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所稱的「散布」行為。該條文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此行為還涉及營利意圖,刑責更將加重至二分之一。網路傳播範圍廣泛,對兒少傷害巨大,因此法律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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