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家屬,當您發現孩子不幸捲入性影像犯罪,那份心痛與無助,是言語難以形容的。在這個艱難的時刻,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與困惑。我們撰寫這篇文章,旨在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讓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的孩子,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為孩子爭取應有的權益與正義。
孩子性影像受害,法律如何保障?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兒少的堅實防線
在台灣,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性剝削的核心法規,便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部法律針對性影像的「製造」、「散布」與「持有」行為,都訂有嚴厲的刑責。
什麼是「製造」兒少性影像?
「製造」行為的定義比您想像的更廣泛,不單指行為人親自拍攝,即使是引誘孩子自行拍攝,也算在內。這項罪名主要規範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即使是情侶間「合意」拍攝未成年性影像,只要孩子未滿18歲,行為人就已經觸犯此罪。更嚴重的是,若行為人以強暴、脅迫、詐術等違反孩子意願的方式進行拍攝,刑責將會大幅加重,最高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製造,刑責還會再加重。
什麼是「散布」兒少性影像?
「散布」是指將性影像公開傳播或提供給他人觀看,無論是上傳到網路、社群媒體,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多人,或以任何方式讓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接觸,都屬於此範疇。這項罪名規範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8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散布或販賣,刑責將會加重。即使只是「意圖散布而持有」這些影像,也同樣會觸犯法律。
「持有」兒少性影像也違法?
是的,即使沒有參與製造或散布,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也是違法的行為。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9條**,若行為人支付對價(如金錢)而持有,刑責更重。
其他相關法律原則
除了上述專法,《刑法》** 第59條 「情堪憫恕」原則,允許法官在極特殊情況下酌情減輕刑責,但這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到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且判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的情況,並非必然適用。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也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原則上會加重其刑,這都顯示了法律對兒少保護的重視。
法律名詞,我們這樣理解
什麼是「性影像」?
簡單來說,性影像指的是涉及性器官、性行為,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的影像或電磁紀錄。判斷標準會綜合考量內容本身及一般社會觀念。
「製造」不只親手拍,引誘自拍也算!
實務上,即使孩子在被引誘或要求下「自行拍攝」性影像並傳給行為人,也符合法律上「製造」的定義。法院認為,自行拍攝本身就是一種創造行為。而「引誘」則是指勸誘或誘惑原本無意被拍攝的孩子,使其產生拍攝意願。
「散布」不限於大量傳播,公開上傳就算!
「散布」的重點在於讓影像廣為流傳或供不特定人接觸。即使只是上傳到公開網站供人點選觀覽,或透過通訊軟體傳給特定少數人,都可能被認定為散布行為。因為這些行為都讓性影像有被進一步傳播的風險。
借鏡真實案例,更清楚法律如何運作
為了讓您更具體地了解這些法律如何適用,我們將分享兩個匿名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青澀戀情中的無心之過,法院如何判斷?
小雅和阿明是一對年輕情侶,阿明當時約19歲,小雅未滿18歲。他們在視訊聊天時,阿明拍攝了小雅裸露胸部、臀部的照片,小雅也曾自拍裸露下體的影像傳給阿明。這些影像都沒有被散布出去,數量也不多。事後,阿明與小雅的家人達成了和解,並積極賠償。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定阿明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第1項的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然而,考量到阿明犯案時年紀輕、與被害人是情侶關係、影像未散布、數量少,且已積極和解賠償,法院最終依《刑法》 第59條**酌情減輕了刑責。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情侶間的「合意」拍攝,只要涉及未成年,依然構成犯罪,但法院會考量個案情節輕重。
案例二:從引誘自拍到惡意散布,罪行加重!
另一位受害者小芳,在未滿18歲時,被一位名為「老李」的成年人引誘,自行拍攝了許多裸露照片和影片傳送給老李。後來,老李甚至在租屋處與小芳發生性行為時,在小芳「同意」下拍攝了性交及裸露影像。最令人痛心的是,兩人分手後,老李竟然將這些性影像上傳到推特(現稱X)等社群平台,供不特定人觀覽。法院審理後,認定老李不僅觸犯了引誘少年製造猥褻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第2項**),也犯了拍攝少年性影像罪(第36條第1項),更因其將影像上傳網路,嚴重侵害小芳身心健康,被判處散布少年性影像罪(第38條第1項)。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從引誘、拍攝到散布,每一步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特別是散布行為,會讓罪責大幅加重。
孩子受害,家屬應如何應對?
面對這樣的打擊,您的首要任務是保護孩子,並為他們爭取正義。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
- 立即報警: 這是最關鍵的第一步。警方會協助您蒐集證據,並啟動偵查程序。請務必前往當地警察局或少年隊報案。
- 保留所有證據: 任何能證明犯罪事實的數位證據都至關重要,包括:
- 對話紀錄: 截圖與加害人的通訊軟體對話(Line, Messenger, Instagram DM等)。
- 影像連結/截圖: 若影像已在網路散布,請截圖並保留相關網址連結、帳號資訊。
- 其他相關物品: 任何可能與案件有關的實體或數位資料。
- 尋求專業協助: 除了法律途徑,孩子的心靈創傷也需要被看見。請聯繫社工或兒少保護團體,他們能提供心理輔導、法律諮詢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 要求移除影像: 透過法律途徑或向平台業者申訴,要求移除已散布的性影像,以減少傷害擴大。這是一個長期且艱鉅的任務,但每移除一個,就減少一分傷害。
結語
親愛的家屬,這條路或許漫長而艱辛,但請您務必相信,您和孩子不是孤單的。台灣的法律為兒少性剝削犯罪設下了重重防線,而社會上也有許多資源可以支持您們。請勇敢地站出來,為孩子發聲,讓正義得以伸張,也讓孩子能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繼續成長。您的堅強,是孩子走出陰霾最大的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孩子在「同意」下被拍攝性影像,加害人還會被罰嗎?
A: 即使孩子看似「同意」,但法律認為未成年人對於性行為或性影像的同意能力是有限的。只要孩子未滿18歲,任何拍攝或製造其性影像的行為,無論是否「合意」,都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加害人仍會受到法律制裁。
Q: 加害人聲稱不知道孩子未成年,這樣就沒事了嗎?
A: 不會。即使加害人聲稱不知情,但如果客觀上他應該可以預見或懷疑對方是未成年(例如外貌、言談、或在學情況),法院仍可能認定他具有「不確定故意」,也就是說,他雖然不確定,但對於孩子可能是未成年這件事,他心裡是有所預見且不以為意的,這樣還是會構成犯罪。
Q: 如果性影像只在私密群組或一對一傳送,也算「散布」嗎?
A: 即使只在私密群組或一對一傳送,只要行為人將性影像傳給了「他人」,讓影像有被進一步傳播的風險,就可能被認定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所稱的「散布」或「交付」行為。法律的目的是阻止性影像的任何形式傳播,以保護兒少。
Q: 孩子性影像被散布後,真的能完全從網路上移除嗎?
A: 完全移除網路上的性影像確實極具挑戰性,因為數位足跡難以抹滅。然而,這不代表無法努力。您可以透過向平台業者申訴、向警方報案並請求協助通知相關網站下架,以及尋求專業團體協助等方式,盡力減少影像的流傳範圍。每移除一個散布點,就能減少對孩子的一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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