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本該是各自安好、走向新生活的開始。然而,對許多人來說,這卻可能成為一場噩夢的開端——前任的糾纏、騷擾,甚至演變成令人心生畏懼的「跟蹤騷擾」。如果您正遭受這樣的困擾,請知道您並不孤單,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保護!
我是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跟蹤騷擾防制法》,教您如何辨識跟騷行為、蒐集證據,並運用法律工具保護自己,擺脫陰影。
什麼是「跟蹤騷擾」?法律怎麼定義?
在台灣,跟蹤騷擾行為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主要規範在《跟蹤騷擾防制法》中。這部法律旨在保護您免受不必要的糾纏和恐懼。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各種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八種行為之一,並導致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這些行為包括:監視跟蹤、接近特定場所、言語威脅辱罵、通訊干擾、強求約會、寄送騷擾物品、散佈不實名譽訊息、濫用個資訂購服務等。
認定「跟蹤騷擾」的四大關鍵要素
要判斷前任的行為是否構成跟蹤騷擾,除了上述行為樣態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關鍵要素:
1. 「反覆或持續」:不斷發生,無視您的拒絕
指行為具有重複性或延續性,對方無視您拒絕的意願。即使時間短暫,密集行為也可能構成。
2. 「違反其意願」:您已明確說「不」!
表示您已明確或可推知地表達不願接受,但對方仍執意為之。可透過口頭、訊息、封鎖等方式明確拒絕。
3. 「與性或性別有關」:不只性暗示,更可能是權力不對等
解釋較廣,包含行為人基於性別權力不對等、控制欲、或強烈追求、佔有等意圖的騷擾。例如,持續稱呼「老婆」、「女友」可能符合。
4.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您真的害怕,生活也受影響
指您因對方行為產生明顯不安或恐懼感,且已逾越社會通念容忍界限,進而影響您的正常生活作息、工作或社交。客觀證據如失眠、焦慮、改變習慣等有助證明。
真實案例:擺脫網路社群的糾纏
阿華與前夫離婚後,前夫仍不斷在阿華經營的店面臉書專頁公開留言,甚至在其他公開貼文下,多次標記阿華,並稱呼她為「老婆」、「女友」。儘管阿華已明確表示拒絕,並曾報警獲得書面告誡,但前夫仍持續這些行為,讓阿華感到極度不安,對她的生意和個人生活都造成了負面影響。最終,法院核發了保護令。
- 律點通分析: 此案例顯示,即使無肢體接觸或性暗示,持續透過網路以「老婆」、「女友」等稱謂騷擾前伴侶,造成心生畏懼,仍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這類行為常帶有控制、佔有或權力不對等意圖,且經書面告誡後再犯,將直接導致保護令核發。
當你遭遇跟蹤騷擾,該怎麼辦?實用自保指引
面對跟蹤騷擾,最重要的是保護自己,並採取積極的法律行動。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具體建議:
1. 保留證據是王道!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通訊記錄截圖(含時間、發送者)、錄音錄影、照片、詳細記載每次跟騷行為的日記或記錄(含時間、地點、內容、身心影響)。
2. 明確拒絕,劃清界線
在確保安全前提下,明確告知對方停止行為,並表明不願再有任何接觸。建議透過訊息、電子郵件等留下書面紀錄。
重要提醒: 若直接面對有危險,請勿單獨行動,可請親友陪同或直接報警。
3. 尋求警方協助,取得書面告誡
立即報警。警方調查後,若有犯罪嫌疑,會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這是後續聲請保護令的重要前置程序。
4. 聲請保護令,築起法律防線
若行為人收到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犯,您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禁止對方接近、通訊騷擾等。違反保護令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更重刑責。
5. 提起刑事告訴,追究法律責任
跟蹤騷擾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若對方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您可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結語:擺脫陰影,重獲新生
分手後的跟蹤騷擾,無疑是對身心的一大折磨。但請記住,您有權利要求一個安全、平靜的生活。透過了解《跟蹤騷擾防制法》、積極蒐集證據並運用法律工具,您可以有效終止騷擾行為。
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吧!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力量,幫助您擺脫跟蹤騷擾的陰影,重新擁抱屬於自己的自由與平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跟蹤騷擾」一定要有肢體接觸嗎?
A: 不一定。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定義,跟蹤騷擾行為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不限於肢體接觸。舉凡透過電話、簡訊、Line、社群媒體(如臉書發文、留言)、電子郵件等進行騷擾,或是在您家、公司、學校附近徘徊、盯梢,甚至只是持續打聽您的行蹤,只要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讓您「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都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Q: 我怎麼證明對方「違反我的意願」?
A: 證明「違反意願」的關鍵在於您是否有明確的拒絕行為。最直接的方式是透過訊息、電子郵件等留下書面紀錄,明確告知對方停止聯繫或接近。例如:「請您不要再傳訊息給我了,我不想再有任何聯繫。」或「請您不要再出現在我家附近,我感到非常困擾。」如果您曾封鎖對方帳號,這也是一種明確拒絕的表現。如果沒有書面紀錄,也可以透過證人證詞或您的報警紀錄來輔助證明。
Q: 「與性或性別有關」是什麼意思?我只是被前任糾纏,沒有性暗示也算嗎?
A: 這個要件的解釋確實比較廣泛,不單指直接的性暗示或性要求。它包含行為人基於性別權力不對等、控制欲、或因追求、佔有而產生的騷擾行為。例如,前任不接受分手,持續以「老婆」、「女友」等稱謂在公開場合或私下騷擾您;或是對您生活過度干涉、控制,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與性或性別有關。重點是行為是否帶有基於性別的控制、壓迫或追求意圖,讓您感到不平等與恐懼。
Q: 如果我已經聲請到保護令,對方又再犯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保護令核發後仍繼續跟蹤騷擾,這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是獨立的刑事犯罪,刑責比一般跟蹤騷擾罪更重。您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提供保護令的證明。警方會依法偵辦,檢察官將會提起公訴,對方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顯示保護令具有強大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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