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分手後遭跟蹤騷擾?自保求助法律指南

分手後遭跟蹤騷擾?自保求助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6-23
5分鐘
刑事跟騷防制分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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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陰影,重拾平靜:分手後跟蹤騷擾的法律自保之道

分手,本應是情感的終點,卻可能成為某些人惡夢的開始。當前任不願放手,持續以各種方式侵擾你的生活,讓你感到恐懼、不安,甚至影響到日常生活,這很可能已經觸犯了《跟蹤騷擾防制法》。

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無助與煎熬。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告訴您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如何蒐集證據、如何尋求法律協助,以及法律能為您提供哪些保護,幫助您擺脫陰影,重拾平靜的生活。

什麼是跟蹤騷擾?法律這樣定義!

《跟蹤騷擾防制法》旨在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及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受到侵擾。法律對於「跟蹤騷擾行為」有明確的定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白話來說,構成跟蹤騷擾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件:

  • 特定人:行為針對的對象明確。
  • 反覆或持續:行為不只發生一次,而是重複出現或具有延續性,例如連續多日、多次。
  • 違反其意願:您已經明確表示不願與對方接觸或接受其行為(例如:明確拒絕、封鎖、報警等)。
  • 與性或性別有關:這是本法較特別的要件。實務上對此採廣義解釋,不限於性暗示或性要求,只要行為動機源於追求、情感糾葛、性別歧視等,或行為內容涉及性別特徵、性別認同,都可能被認定為符合此要件。例如,前男女朋友間因情感糾葛而產生的騷擾,即使沒有直接的性暗示,也常被認定符合。
  •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行為已讓您感到恐懼不安,並實際影響到您的生活作息、社交、工作等。
  • 八款行為之一:行為態樣必須符合上述八種行為模式中的至少一種。

值得注意的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也規定,如果對方騷擾的是您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您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例如:您的家人或摯友),且讓他們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即使與性或性別無關,也構成跟蹤騷擾行為。但這類行為屬於「告訴乃論」,需要被騷擾的關係人提出告訴才能處理。

別讓恐懼蔓延!法律能為你做什麼?

面對跟蹤騷擾,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為您提供了多重保護措施:

蒐證是關鍵!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所有跟蹤騷擾行為的認定都高度依賴證據。請務必詳細記錄每一次跟蹤騷擾行為:

  • 時間、地點、方式、內容:越詳細越好。
  • 通訊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電子郵件、未接來電紀錄、語音訊息等。
  • 影像與聲音:錄音、錄影、照片、監視器畫面。如果對方出現在您的住家、工作地點附近,務必設法錄影存證。
  • 物品:對方寄送或留置的任何物品。
  • 就醫證明:若因騷擾導致身心不適,應立即就醫,取得診斷證明。

立即報警與書面告誡

一旦遭遇跟蹤騷擾,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受理後,會立即派員處理,並可對行為人發出「書面告誡」。

書面告誡會明確告知行為人其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要求其停止。這不僅是警告,更是未來聲請保護令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次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了。

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禁制令,具有強制力。它能有效禁止對方再對您進行騷擾行為。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可能包括: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這表示法院可以命令對方:

  • 禁止再進行任何跟蹤騷擾行為,甚至命令對方遠離您的住處、工作地點等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禁止查閱您的戶籍資料。
  • 要求對方接受治療或輔導。

跟蹤騷擾的刑事責任與違反保護令的加重刑罰

跟蹤騷擾行為本身就是犯罪!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行為人已經收到保護令,卻仍繼續騷擾,那刑罰將會更重!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代表違反保護令的刑責明顯高於單純的跟蹤騷擾罪,法律對此有更嚴厲的嚇阻作用。

真實案例:他們如何走出跟騷陰影?

以下兩個案例,讓您更了解法律如何實際運作,以及如何保護受害者:

案例一:前任的「陰魂不散」

小雅與阿明分手後,阿明仍不願接受。他不僅在小雅父母住的同社區租屋,還多次將物品放在小雅家門外,甚至搭電梯到頂樓再走樓梯下樓,或在社區地下室徘徊。有一次,小雅受邀演講,阿明竟也到場盯梢,讓小雅感到極度畏懼,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法院最終認定阿明的行為構成跟蹤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前任,若持續製造接觸機會、掌握行蹤,造成對方恐懼,就可能觸法。

案例二:無聲電話的恐懼升級

麗莎在分手後,長期遭受前任的無聲電話騷擾,長達數月。麗莎不堪其擾,向法院聲請了保護令。然而,前任在保護令核發後,仍繼續撥打無聲電話騷擾麗莎,導致麗莎罹患憂鬱症。法院審理後,將保護令核發前的無聲電話行為認定為跟蹤騷擾罪,處以拘役55日;而保護令核發後,前任明知有保護令仍繼續騷擾的行為,則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這個案例顯示,保護令核發前後的行為性質不同,違反保護令會面臨更嚴重的刑責,且可能與之前的跟騷行為分開論罪。

給受害者的實用提醒

  •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彈性認定:請記住,即使對方沒有直接的性暗示,但若其行為是源於追求、情感糾葛,或與性別因素有關,法院仍可能認定符合此要件。不要因為覺得「不夠性」而卻步。
  • 保護令的嚴肅性:保護令一旦核發,就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都將構成獨立的刑事犯罪,且刑度更重,切勿輕忽。

結語:勇敢跨出,法律是你的後盾

面對分手後的跟蹤騷擾,您無須獨自承受。台灣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為您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護。勇敢地蒐集證據、報警、聲請保護令,是您擺脫陰影、重拾自主生活的關鍵一步。請相信,法律是您的後盾,幫助您找回屬於自己的平靜與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跟蹤騷擾行為一定要跟「性」或「性別」有關嗎?

A: 是的,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特定人本人的跟蹤騷擾行為,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然而,實務上對此要件採廣義解釋。即使沒有直接的性暗示或性要求,只要行為動機源於追求、情感糾葛、性別歧視等,或行為內容涉及性別特徵、性別認同,都可能被認定為符合此要件。例如,前男女朋友間因情感糾葛而產生的騷擾,即使沒有直接的性暗示,也常被認定符合。但若騷擾對象是您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則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必要。

Q: 對方只有傳訊息或打電話,沒有實際跟蹤,這樣也算跟蹤騷擾嗎?

A: 是的,只要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的定義,例如「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且具備「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等要件,即使沒有實際跟蹤,也可能構成跟蹤騷擾罪。例如,持續撥打無聲電話、傳送騷擾訊息等都可能觸法。

Q: 我該如何證明對方「反覆或持續」騷擾我?

A: 「反覆或持續」是跟蹤騷擾罪的重要構成要件。您需要蒐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行為的重複性或延續性。例如,保留所有騷擾訊息的截圖(含時間戳記)、通聯紀錄、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等。詳細記錄每次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這些都是證明行為「反覆或持續」的關鍵。實務上不一定需要達到特定次數,只要在一定時間內重複發生,或行為具有延續性,足以使您產生畏懼感,即可符合此要件。

Q: 如果我已經聲請了保護令,但對方仍不停止騷擾,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保護令核發後仍繼續騷擾,這已經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會面臨更嚴重的刑事責任。您應立即: 1. 再次蒐集對方違反保護令的證據,越完整越好。 2. 立即報警,告知警方對方已違反保護令。警方會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對方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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