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這四個字,對許多人來說可能感到陌生,但當您不幸被捲入相關案件,甚至被指控為「共同正犯」時,這將是您必須正視的法律挑戰。您或許會疑惑:「我明明沒有動手,為什麼也要負責?」、「只是在旁邊看,也會有事嗎?」這些疑問,正是我們今天要為您解析的重點。
核心概念:妨害公務罪是什麼?
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有人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阻撓,就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這不僅是保護公務員個人,更是為了維護國家公權力的順暢運作。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告訴我們,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人對他們使用暴力(例如推擠、拉扯、丟東西)或威脅(例如言語恐嚇),即使只是想阻止他們做事,就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行為更嚴重,例如開車衝撞、攜帶武器,或導致公務員受傷甚至死亡,刑責還會更重。
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當妨害公務行為同時涉及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時,例如破壞警車或公務設備,就可能觸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是「共同正犯」嗎?釐清責任關鍵!
在妨害公務案件中,最讓被告感到困惑的,莫過於「共同正犯」的認定。即使您沒有直接動手,也可能因為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而與實際動手的人負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是共同正犯的核心。它告訴我們,只要有兩個人以上,基於共同的犯罪意圖,一起分擔實施犯罪行為的一部分,那麼不論誰實際做了什麼,他們都將被視為「正犯」,對整個犯罪結果負全部責任。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共同正犯的成立,主要看兩個關鍵要素:
- 「犯意聯絡」:不一定需要事前開會討論或明確約定。即使是現場的默契配合、眼神示意,或是間接的溝通,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也不限於實際動手。例如,在場助勢、把風、提供工具、幕後指揮、出謀劃策,甚至只是口頭煽動,只要對犯罪的達成有所貢獻,都可能被認定為有行為分擔。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
當您的某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的罪名時(例如駕車衝撞警車同時構成妨害公務執行罪與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法律上不會判兩個罪,而是依據《刑法》第55條,選擇其中刑責最重的那一個罪名來處罰,這就是「想像競合犯」。
關於罰金數額的調整: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在法律條文中,您可能會看到某些罪名的罰金數額相對較低。這是因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的規定,會將這些舊有的罰金數額進行調整。例如,刑法分則編中未經修正的條文所定的罰金,將會提高為三十倍;而其他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也可能提高為二倍至十倍。這意味著,即使條文上寫的罰金不高,實際判決的金額可能會遠高於您的預期。
真實案例剖析:從故事看懂法律怎麼判
為了讓您更清楚「共同正犯」在妨害公務案件中的實際應用,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編成生活情境故事,希望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認定責任。
案例一:只是出主意,也要負責?
情境故事:不滿取締的「報復計畫」
老丁因為不滿河川局取締,找來小吳和小邱抱怨,並提議:「我們應該給他們一點顏色瞧瞧,破壞公務車!」小吳和小邱聽了也同意。幾天後,老丁雖未親臨現場,但指示小吳和小邱去執行計畫。小吳和小邱真的照做了,他們不僅對公務員施暴,還砸壞了公務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老丁與小吳、小邱之間有明確的「犯意聯絡」,且老丁的「指示」行為被認定為「行為分擔」。因此,法院判決老丁與實際動手的小吳、小邱一樣,都構成「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的共同正犯,必須對整個犯罪結果負責。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共同正犯的認定,不限於實際動手的人。只要您參與了犯罪的謀劃或指揮,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共同正犯。
案例二:情急之下,聽從指示衝撞會怎樣?
情境故事:毒駕逃逸,指示友人衝撞警車
阿翰因毒品案被警方追捕,當時坐在朋友小周駕駛的車上。在警方圍捕時,阿翰情急之下對小周說:「快!衝過去!撞開他們!」小周在阿翰的指示下,駕車衝撞了警用巡邏車,導致警車損壞,並差點撞到警員。事後,阿翰甚至試圖頂替小周。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阿翰與小周就妨害公務的行為有明確的「犯意聯絡」(阿翰的指示與小周的執行)及「行為分擔」。因此,阿翰與小周都被認定為「共同妨害公務罪」的共同正犯。小周駕車衝撞警車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妨害公務執行罪」和「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屬於「想像競合犯」,法院會選擇其中刑責較重的罪名處罰。阿翰作為共同正犯,也必須承擔這個較重的刑責。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緊急狀況下,聽從他人指示實施的行為,同樣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特別是涉及駕車衝撞公務車輛或公務員的行為,通常會被從重處罰。
給被告的實用提醒:如何應對與避免?
面對妨害公務的指控,特別是涉及共同正犯時,以下幾點是您必須了解並引以為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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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認定廣泛,切勿輕忽: 法院對於共同正犯的認定非常廣泛。即使您沒有直接動手,只要在現場助勢、提供協助、口頭煽動,或與實際行為人有默契上的配合,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並對整個犯罪結果負責。不要以為自己只是旁觀者或次要角色,就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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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在場助勢或參與任何形式的阻撓: 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即使您對其行為不滿,也務必避免任何形式的強暴、脅迫或侮辱行為。更重要的是,要避免與他人共同實施此類行為。即使只是口頭上的煽動,或是在旁觀看但有助勢之意,都可能被追究共同正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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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公權力執行,循合法途徑救濟: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即使您認為公務員的行為有瑕疵或不當,也應透過合法途徑(例如申訴、行政訴訟等)來表達異議或尋求救濟,而非當場以暴力或威脅方式阻撓。一時的衝動行為,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
結論
被指控為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無疑是令人焦慮的處境。透過今天的解析,希望您能更清楚地理解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共同正犯」在法律上的廣泛認定。請務必記住,在面對公權力執行時,保持冷靜、理性應對,並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與責任,是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現場圍觀,沒有動手也沒有說話,這樣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嗎?
A: 即使您沒有直接動手或說話,但如果您的在場行為,例如站位、表情、與其他行為人的關係等,被法院認定有「助勢」或「默示的犯意聯絡」,讓實際動手的人覺得有支持,仍可能被追究共同正犯責任。法院會綜合所有客觀證據來判斷。
Q: 如果公務員的執法程序有問題,我反抗會構成妨害公務嗎?
A: 是的,即使您認為公務員執法有瑕疵,實務上仍採「形式合法性原則」。只要公務員外觀上是依法執行職務,您就不能以強暴脅迫的方式抗拒。正確的做法是先配合,事後再透過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等合法途徑來主張權益。
Q: 妨害公務罪的刑責會很重嗎?
A: 基本妨害公務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如果情節加重,例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案、攜帶兇器,或導致公務員受傷甚至死亡,刑責會大幅加重,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同時涉及毀損公物或傷害,也可能加重處罰。
Q: 如果我只是提供工具給別人去妨害公務,但我沒有參與現場,會被判刑嗎?
A: 是的,提供工具屬於「行為分擔」的一種。只要您與實際實施妨害公務行為的人有「犯意聯絡」(例如知道對方要拿工具去做什麼),即使您沒有親臨現場,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需負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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