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因為一時不察,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借給朋友、親戚,或是為了賺點外快,輕易地提供了存摺、提款卡給陌生人?當心了!這些看似無心或小事一樁的行為,在台灣的法律上,很可能已經觸犯了嚴重的「洗錢防制法」,讓您從被害人變成被告,甚至面臨牢獄之災。
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解析,當您不幸捲入洗錢案件時,該如何理解法律,又有哪些自保之道。
什麼是「洗錢」?我怎麼會變成洗錢被告?
在台灣,我們常聽到的「人頭帳戶」,就是洗錢犯罪中最常見的一種行為。簡單來說,洗錢就是把不法所得(例如詐騙來的錢)透過各種方式「漂白」,讓這些錢看起來像是合法賺來的,或是隱藏它們的真正來源。
根據 《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定義,洗錢行為包括: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白話來說,只要您幫詐騙集團收錢、轉帳,或是把自己的帳戶借給他們用來藏錢,即使您不是詐騙集團的首腦,也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觸犯洗錢罪。
洗錢罪的刑責有多重?新舊法怎麼算?
洗錢罪的刑責不輕,而且法律在近期有修正,這對您的案件影響很大。
1. 舊法與新法的刑責比較
- 舊法(113年8月2日前發生之行為):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行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有個限制,就是不能超過主罪(通常是詐欺罪)最重本刑(通常是5年)的刑度。
- 新法(113年8月2日後發生之行為):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刑度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不過,如果洗錢的金額沒達到新臺幣1億元,刑度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可能會問,那我的案子要適用哪個法條?這就涉及到 《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簡單說,法院會比較新舊法,看哪個對您最有利,就適用哪個。
2. 關於「幫助犯」
如果您只是提供帳戶,沒有直接參與詐騙,通常會被認定為「幫助犯」。根據 《刑法》第30條,幫助犯的刑責可以比正犯減輕。但這不代表就沒事了,法院還是會根據您的行為和主觀意圖來判斷。
關鍵在於「我到底知不知道?」——談「不確定故意」
許多人被抓時都會說:「我不知道這是詐騙!我以為是借錢、是投資、是合法工作!」但法院在判斷您是否有罪時,會看您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意思是,即使您沒有明確想要幫助詐騙或洗錢,但如果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犯罪結果,卻仍然「容任」它發生,那麼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有故意。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您的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您是否具備一般成年人應有的判斷能力?
- 與對方的關係:您是把帳戶交給陌生人,還是熟識的親友?
- 提供帳戶的動機:是否有收取明顯不合理的「報酬」?高額報酬往往是法院認定「不確定故意」的關鍵。
- 帳戶使用情況:您提供的帳戶是常用帳戶嗎?裡面是否有您的薪水或生活費?
- 社會資訊普及程度:現在媒體鋪天蓋地都在宣導「人頭帳戶就是詐騙」,您是否應有所警覺?
錢被沒收怎麼辦?
除了坐牢和罰金,您還可能面臨「沒收」的問題。
- 《刑法》第38-1條規定犯罪所得原則上要沒收。
-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新法)**更強調: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這表示,即使這筆錢不是您賺到的,只要它是洗錢的標的,法院都可以沒收。
雖然 《刑法》第38-2條第2項有「過苛之虞」條款,允許法院在沒收過於嚴苛時酌減,但實務上對於洗錢犯罪的贓款,法院傾向嚴格執行沒收,以徹底阻斷金流。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仍可能考量個案情狀,如以下案例。
實際案例分享:我會是哪一種情況?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真實的案例,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案例一:為了高報酬,帳戶被當成洗錢工具
王先生(化名)因為缺錢,看到網路上一個「高薪兼職」的廣告,聲稱只要提供銀行帳戶,每天就能賺取數萬元。他心想只是借用一下,又有利可圖,便將自己的3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和密碼,交給了對方,甚至還按照指示開通了網路銀行。沒想到,這些帳戶立刻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被害人的錢,並且快速轉走。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在社會上打滾多年,應具備基本判斷能力。面對如此高額且不合理的報酬,卻輕易將金融帳戶交給陌生人使用,顯然預見到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卻仍為了貪圖小利而容任犯罪發生。因此,法院認定王先生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雖然法院最終並未宣告沒收洗錢標的,但此案仍強調了提供帳戶的嚴重性。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貪圖不合理的高報酬,是法院認定您「明知故犯」的重要依據。即使您沒直接參與詐騙,只要提供帳戶幫助金流轉移,就可能構成洗錢罪。
案例二:單純受騙,自身財產也受損
李太太(化名)是一位從越南來台灣的配偶,中文不好,社會經驗也比較少。她在網路上認識了一位自稱是「同鄉」的網友,對方花言巧語,說可以幫她介紹工作,但需要她的薪資帳戶來辦理手續。李太太不疑有他,便將自己唯一的薪資帳戶資料給了對方。結果,這個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詐騙他人,連李太太自己原本存在帳戶裡的薪水,也都被轉走了。
法院審理後,考量到李太太的國籍、教育程度、社會經驗,以及她提供的是自己常用、且裡面有自身薪資的帳戶,更重要的是,她自己也因此蒙受了財產損失。這些證據都顯示,李太太並非為了不法利益而提供帳戶,她確實是受騙上當,並未預見或容任帳戶被用於詐騙或洗錢。最終,法院判決李太太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如果您能證明自己確實是受騙者,且沒有不法意圖,例如提供的是常用帳戶、自身有財產損失、或因個人特殊情況(如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不足)而難以辨識詐騙手法,這些都可能是您爭取無罪的關鍵。
如果您不幸成為被告,該怎麼辦?
請記住:任何情況下,都不要輕易放棄!
- 盡早坦承,爭取減刑: 根據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生效),如果您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坦承犯行,而且有犯罪所得也自動繳交,就可以減輕刑責。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這對您非常重要,越早配合偵查,越有利於爭取輕判。
-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 如果您能主動聯繫被害人,表達悔意並盡力賠償他們的損失,這會被法院視為「犯罪後態度良好」的重要依據,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甚至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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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您是「被害人」 : 如果您的情況類似李太太,確實在不知情下受騙,請務必保留所有與詐騙集團的對話紀錄、匯款單據,以及證明您自身財產損失的證據。強調您沒有不法意圖,而是無辜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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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的考量: 如果您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可以聲請精神鑑定。若鑑定結果支持,依 《刑法》第19條第2項,刑責可能減輕。
律點通提醒您:預防勝於治療!
- 切勿輕信高報酬或不明來源的借貸/工作機會: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高額報酬往往是陷阱的開始。
- 金融帳戶請專人專用:您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都是您重要的個人資產,絕不能輕易交付給他人。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與可疑人士的對話、匯款紀錄等,都應完整保留。
- 提高警覺,多方求證:如果遇到任何可疑電話、簡訊或網路訊息,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結語
面對洗錢罪的指控,您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但請記住,積極面對、了解法律、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是保護自己權益的唯一途徑。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洗錢罪有更清楚的認識,並在未來避免類似的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把帳戶借給朋友,沒收錢,這樣也會有事嗎?
A: 即使您沒有直接收取報酬,只要您的帳戶被用於洗錢(例如詐騙款項經由您的帳戶轉手),您仍可能被認定為洗錢罪的幫助犯。法院會綜合判斷您是否「預見」帳戶可能被不法利用卻「容任」其發生。因此,即使是無償借用,也存在法律風險。
Q: 如果我真的不知道是詐騙,該怎麼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A: 您需要積極舉證證明自己是受害者,且沒有不法意圖。例如,提供您與對方的完整對話紀錄,證明您確實被對方的話術所矇騙;證明該帳戶是您的常用帳戶,且裡面有您的合法資金,因詐騙而受損;或者,若您有智識程度或社會經驗較低的特殊情況,可向法院說明。
Q: 我已經被警察通知做筆錄了,現在承認所有事情會比較好嗎?
A: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且如果有所得也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可以減輕刑責。因此,及早且持續地坦承配合偵查,通常對案件的處理是有利的。但具體情況仍建議您審慎評估。
Q: 我的帳戶被警示了,生活會受到什麼影響?
A: 帳戶一旦被警示,所有金融機構將會凍結您的帳戶,您將無法提款、轉帳或使用網路銀行等服務,這會嚴重影響您的日常生活和金融信用。警示帳戶通常會維持一段時間,直到案件偵結或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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