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企業主必讀:洗錢罪纏身?自保策略與法律解析

企業主必讀:洗錢罪纏身?自保策略與法律解析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洗錢防制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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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必讀:洗錢罪纏身?自保策略與法律解析

您是位努力經營事業的企業主,卻突然收到法院通知,指控您的帳戶涉及洗錢?或是,您的員工、甚至親友不慎捲入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風波,而您也因此被牽連?面對複雜的法律條文和沉重的社會壓力,您是否感到無助與困惑?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洗錢防制法》的奧秘,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幫助您在面對洗錢相關指控時,能更清楚地理解自身處境,並採取正確的應對之道。

什麼是洗錢罪?新舊法有哪些關鍵差異?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洗錢防制法》的核心精神。這部法律旨在打擊透過各種手段,將不法所得「漂白」成合法資金的行為。近年來,為了更有效地遏止犯罪,法律條文頻繁修正,對您的影響不可輕忽。

《洗錢防制法》的定義與處罰

《洗錢防制法》第2條明確定義了洗錢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對「特定犯罪所得」進行「隱匿、掩飾、移轉、變更、收受、持有或使用」等行為。新法(113年7月31日修正,8月2日生效)與舊法相比,擴大了定義範圍,特別將「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及「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納入,更強調阻礙偵查的面向。

而洗錢行為的處罰,主要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9條(舊法第14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0000元以下罰金。」

您可以發現,新法將刑度區分為洗錢金額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對未達1億元者設定了較輕的刑度(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對被告較為有利。

法律變更怎麼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由於《洗錢防制法》頻繁修法,您可能會好奇,究竟要適用哪一個版本的法律呢?這時就要看《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的「從舊從輕」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表示,法院會比較新舊法規,包括法定刑、加減刑條件等所有情況,綜合判斷何者對您最有利,並適用該法律。

兩個情境故事:洗錢罪怎麼找上門?

在實務上,許多企業主或其家人不慎捲入洗錢案件,往往是從「提供帳戶」或「金流處理」開始。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理解這些情況。

案例一:誤入「人頭帳戶」陷阱

陳老闆的太太小美,因為疫情影響,想找家庭代工貼補家用,在網路上看到一個「高薪代工」的廣告。對方要求小美提供銀行帳戶和提款卡,說是為了方便發放薪資。小美雖然覺得有點奇怪,但對方提供了看似正規的「代工協議」和「身分證照片」,加上急需用錢,便輕信了。直到後來帳戶被凍結,她才發現自己的帳戶竟成了詐騙集團的洗錢工具。

這個案例中,小美可能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幫助犯」及洗錢罪的「幫助犯」。

  • 幫助犯:指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即使小美沒有直接參與詐騙,但她提供了帳戶,讓詐騙集團能收取犯罪所得,就可能構成幫助犯。
  • 不確定故意:法院會審酌小美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將遭不法利用,卻「容任其發生」。如果能證明小美確實是被詐騙、在特殊情境下警覺性降低,且事後立即報警,則有機會主張其缺乏幫助犯的故意。就像實際案例中,法院會從嚴審慎認定,不會單純以「一般常人智識經驗」就斷定被告有罪。

案例二:金流的模糊地帶——我的錢這樣算洗錢嗎?

王經理因為一筆「灰色收入」,將錢以ATM現金存款方式分次存入其個人銀行帳戶,並用以支付股票交易款。檢察官因此起訴他違反洗錢防制法。

然而,法院最終認定王經理背信罪成立,但洗錢防制法部分無罪。法院認為,王經理將款項存入個人帳戶並使用,在金流方面並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情形。法院強調,洗錢罪中「掩飾或隱匿」的要件,需足以產生犯罪所得難以被發現、與特定犯罪之關聯性難以被辨識之效果。單純將不法所得存入自己名下帳戶並使用,若未進一步採取模糊金流、製造斷點等行為,可能不構成洗錢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並非所有涉及不法所得的資金流動都構成洗錢。關鍵在於行為是否達到「掩飾或隱匿」的程度。

萬一不幸被告,商人如何自保?

面對洗錢相關指控,積極且正確的應對至關重要。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自保策略:

1. 挑戰主觀犯意:證明您「不知情」或「非故意」

這是辯護的核心。您需要證明在提供帳戶或處理金流時,確實不知情或無法預見會被用於不法用途。例如:

  • 證明被誘騙:您是因為應徵工作、貸款、投資等合法名義被誘騙,且對方設詞巧妙,難以辨識為詐騙。
  • 證明無容任意圖:一旦察覺異狀,立即報警、掛失帳戶,或積極配合偵查等行為,都能證明您並非「縱使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
  • 提出個人特殊情狀:若您當時處於經濟困頓、身心障礙、智識程度較低、缺乏社會經驗等特殊情境,應提出相關證明,主張您的警覺性可能較低,容易受騙。

2. 爭取自白減刑:誠實面對,積極配合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提供了自白減刑的機會。新法對自白減刑的要件趨於嚴格,除了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還要求: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意味著,您不僅要及早坦承犯行,若有犯罪所得,更應積極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若能進一步協助司法機關扣押財物或查獲共犯,甚至有機會「免除其刑」。

3.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是法院量刑時會考量的重要因素,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甚至可能影響緩刑的宣告。即使無法全額賠償,分期付款並實際履行,也能展現您的悔悟和彌補誠意。

4. 主張「情堪憫恕」減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規定,若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且宣告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這需要提出具體、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的事由,例如您的家庭困境、健康狀況、初犯等。這條文適用嚴格,但若情況特殊,仍值得爭取。

結語:預防勝於治療,謹慎為上

面對洗錢罪的指控,無論您是企業主本人,還是您的家人、員工,都可能面臨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理解法律條文、掌握辯護策略,並在第一時間採取正確的行動,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請務必記住:金融帳戶具有高度專屬性,切勿輕易提供給陌生人使用。一旦發現帳戶可能被不法利用,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向銀行申請警示帳戶。同時,保留所有與對方的通訊紀錄、匯款紀錄等,這些都是證明主觀犯意的重要證據。在複雜的法律迷霧中,清晰的思緒和果斷的行動,將是您最大的資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不小心把帳戶給了朋友,結果被拿去洗錢,我會被判刑嗎?

A: 關鍵在於您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您的朋友會將帳戶用於不法用途。如果您確實不知情,且能證明您被欺騙或有特殊情境導致判斷失誤,並在發現後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如報警、掛失),則有機會主張您缺乏洗錢的故意。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來判斷您的主觀犯意。

Q: 我只是幫忙公司處理款項,但後來發現是犯罪所得,我該怎麼辦?

A: 首先,立即停止所有相關交易,並蒐集所有與該款項相關的證據,包括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指示來源等。如果您能證明您在處理款項時並不知道這是犯罪所得,且您的行為並未達到「掩飾或隱匿」金流的目的,則可能不會構成洗錢罪。建議您主動向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並提供所有證據配合調查。

Q: 如果我承認提供帳戶,是不是就一定會被判刑?

A: 不一定。坦承犯行(自白)是爭取減刑的重要策略,特別是《洗錢防制法》第23條有明確的自白減刑規定。如果您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沒有犯罪所得或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甚至協助查獲共犯,都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其刑。自白表示您有悔意,但法院仍會依據整體案情判斷刑度,並非自白就一定會判重刑。

Q: 我已經把錢還給被害人了,這樣對我的判決有幫助嗎?

A: 非常有幫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是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明確指出,犯罪後的態度、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情形,都是量刑的標準。這不僅能展現您的悔悟,也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甚至可能獲得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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