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洗錢罪被告指南:掌握關鍵辯護策略與法律權益

洗錢罪被告指南:掌握關鍵辯護策略與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金融犯罪洗錢防制
LINE

突如其來的指控:當您被捲入洗錢案件

當一紙傳票或起訴書,讓您的人生突然被「洗錢罪」的陰影籠罩時,那種徬徨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在台灣,金融犯罪的定義日益擴大,許多人可能在不知情或被詐騙的情況下,無意間成為犯罪集團的幫兇。這篇文章旨在為身陷金融犯罪泥沼的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法律指南,幫助您理解所面臨的挑戰,並掌握關鍵的辯護策略,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

了解您的敵人:洗錢罪的法律基礎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洗錢罪的法律依據。在台灣,主要適用的是《洗錢防制法》和《中華民國刑法》。

洗錢行為的定義

根據 《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行為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簡單來說,無論是將犯罪所得「移轉變更」(處置)、透過複雜手法「掩飾隱匿」(分層化),或是直接「收受、持有或使用」(整合)犯罪所得,都可能構成洗錢行為。實務上,詐騙集團的「車手」提領贓款,就屬於第三種「整合」型洗錢行為,會被認定為洗錢罪。

洗錢罪的刑罰與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了洗錢行為的刑罰。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後,針對洗錢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設有較輕的刑度(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對被告可能更為有利。

在許多案件中,您可能不是直接實施洗錢行為,而是提供了金融帳戶、提款卡等,協助犯罪集團。此時,您可能會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刑法》上的幫助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這表示,幫助犯的刑責會比直接實施犯罪的正犯來得輕。此外,如果您的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例如同時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法院會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原則,從一重罪處斷。

辯護核心:證明您「沒有故意」

在洗錢案件中,最關鍵的辯護策略就是挑戰檢察官對您「主觀故意」的證明。法律上判斷您是否有罪,不只看您做了什麼(客觀行為),更要看您當時「知不知道」或「有沒有預見」您的行為會幫助洗錢(主觀意圖)。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法院在判斷您是否有洗錢的「故意」時,常會審酌您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或稱「未必故意」)。這意味著,您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雖然沒有直接意圖,但您預見其可能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您的本意。換句話說,您對此結果是「容任」或「不在意」的。

實務案例解析:主觀意圖的攻防

透過以下兩個匿名化的案例故事,您可以更清楚理解「主觀故意」在實務審判中的重要性:

案例故事一:企業主的無心之失

張老闆經營一家小型貿易公司,因業務往來,曾將公司帳戶借給一名長期合作的客戶,用於處理一筆看似正常的款項。後來,這筆款項被查出是詐騙所得。雖然張老闆的公司帳戶客觀上接收並轉出了這筆錢,但法院在審理時,發現檢察官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張老闆在借出帳戶時,明知這筆錢是犯罪所得,也沒有意圖去掩飾或隱匿其來源。法院認為,單純的資金流動,若無法證明行為人有「掩飾或隱匿」的故意,就不能輕易認定其構成洗錢罪。最終,張老闆被判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有客觀的資金流動行為,但若無法證明行為人有洗錢的「主觀意圖」,檢察官的指控就難以成立。

案例故事二:被騙入局的求職者

小雅因家庭經濟壓力,急於找工作。她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家庭代工」的廣告,對方聲稱只需提供銀行帳戶,用於代收代付材料費和薪資,就能輕鬆賺取高額報酬。小雅不疑有他,便將自己的帳戶、提款卡和密碼交給對方。直到銀行通知帳戶被凍結,她才驚覺受騙。法院在審理時,考量小雅當時的困境、輕信對方話術的過程,以及她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的積極行為,認為她主觀上並不具有容任帳戶被用於詐欺或洗錢的故意。法院強調,不能僅憑一般常人的警覺性來要求所有被告,應從被告的具體情境、智識經驗等綜合判斷。最終,小雅也被判無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您是因被詐騙、脅迫或輕信他人而提供帳戶,且事後有積極補救行為,這些都是證明您缺乏洗錢故意的有力證據。

您的法律權益與辯護策略

無罪推定原則與舉證責任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您享有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這意味著,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您都應被視為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因此,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您有罪,且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如果證據不足,或存在任何合理懷疑,法院就應該判您無罪。

自白減刑的條件

如果您確實有涉入,且希望爭取減刑,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了自白減刑的條件: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相較於舊法,新法要求更嚴格,除了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還需「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才能減輕其刑。這提醒了您,如果考慮自白,務必盡早並持續,同時評估繳回犯罪所得的可能性。

實務操作建議

  1. 挑戰主觀故意: 這是最重要的防線。仔細回憶您與對方互動的每一個細節,找出能證明您當時是受騙、輕信、或不知情的證據(如對話紀錄、求職訊息、被詐騙的過程等)。
  2. 證明您是受害者: 如果您是被詐騙而提供帳戶,請務必收集所有能證明您受騙的證據,並強調您在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或採取補救措施的行為。這能大大支持您無故意的辯解。
  3. 審查證據合法性: 檢視檢警機關取得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若有違法取證,可聲請排除證據能力,這可能導致關鍵證據無法使用,進而影響判決結果。
  4. 爭取有利的法律適用: 台灣的《洗錢防制法》歷經多次修正,律師會仔細比較新舊法條,主張適用對您最有利的法律規定。
  5. 考慮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雖然和解不直接影響罪名認定,但在量刑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通常能獲得法院較輕的量刑考量,甚至有助於爭取緩刑。

結語

面對金融犯罪的指控,您可能會感到前所未有的壓力。但請記住,法律程序是嚴謹的,您有權利為自己辯護。理解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故意的認定標準,並積極採取對應的辯護策略,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即使身處困境,也請保持冷靜,釐清事實,為自己爭取一個公平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把帳戶借給朋友,也會構成洗錢罪嗎?

A: 即使是借給朋友,只要該帳戶被用於接收或轉移犯罪所得,您就可能被認定為洗錢罪的幫助犯。法院會根據您是否明知或預見帳戶會被用於不法用途來判斷。因此,任何情況下都應避免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

Q: 我被詐騙了,帳戶才被拿去用,這樣還會被判刑嗎?

A: 如果您能證明自己確實是被詐騙,且主觀上沒有容任帳戶被用於不法用途的故意,那麼您有機會爭取無罪。關鍵在於提供您被詐騙的詳細過程、對話紀錄、匯款憑證等證據,並證明您在發現異常後有立即報警或通知銀行等積極作為,以證明您缺乏洗錢的故意。

Q: 洗錢罪的刑期大概多長?

A: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刑度會減輕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您是幫助犯,刑期還會再減輕。

Q: 如果我主動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我的案件有幫助嗎?

A: 是的,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對您的案件通常會有正面幫助。雖然和解不直接影響罪名認定,但在法院量刑時,這會被視為您有悔意、積極彌補損害的表現,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甚至有機會獲得緩刑。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沒有洗錢的故意?

A: 證明沒有故意需要綜合考量多方面證據。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說明您提供帳戶的具體原因(例如求職、貸款、感情詐騙等)、與詐騙方的所有通訊紀錄(證明您被誤導)、您當時的智識程度和社會經驗、您是否有獲得與勞務不符的異常報酬、以及您在發現異常後是否立即報警或通知銀行等積極應對措施。這些都能幫助法院判斷您是否缺乏洗錢的故意。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