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洗錢案自首自白能減刑?中年被告必看保命指南

洗錢案自首自白能減刑?中年被告必看保命指南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洗錢防制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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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您是否因為一時不察,或是幫了朋友一個忙,卻意外捲入洗錢案件,現在面臨司法調查,感到徬徨無助?特別是我們中年男性,家庭、事業的重擔都在肩上,這類案件的衝擊往往更沉重。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在台灣,洗錢案中如何透過「自首」或「自白」來爭取減輕刑責,甚至獲得免刑的機會。

洗錢案件,法律怎麼說?

在洗錢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就是《洗錢防制法》。其中,針對自首與自白的減刑規定,是您務必了解的關鍵。

《洗錢防制法》第23條(原第16條第2項)怎麼說?

這條法律,是您在洗錢案件中能否減刑的「護身符」。它規定:

犯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簡單來說,這條文區分了兩種情況:

  • 自首: 如果在案件還沒被司法機關發現前,您就主動向警察或檢察官投案,並把所有不法所得都交出來,就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刑責。如果您的自首還能幫助查獲更多洗錢財物或抓到其他共犯,那甚至可能「免除」刑責!
  • 自白: 就算案件已經被發現了,只要您在偵查階段和歷次審判中都坦承犯行,並且把不法所得繳回,就能「減輕」刑責。如果您的自白還能協助扣押洗錢財物或查獲其他共犯,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重要提醒:新舊法比較與「從舊從輕」原則

這條《洗錢防制法》在112年6月14日有修正過。舊法規定只要「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就能減刑,而新法卻要求「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條件更嚴格了。

這時候,就得提到我們《刑法》裡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

《刑法》第2條第1項:對被告最有利的「從舊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表示,如果您的洗錢行為發生在修法之前,法院通常會適用對您比較有利的舊法規定,也就是說,只要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一次,就有機會減刑,這對被告來說是個好消息。

除了洗錢防制法,還有幾條《刑法》規定也與您的案件息息相關:

  • 《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 如果您只是提供了帳戶,沒有直接參與詐騙或洗錢的主謀行為,您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刑責會比主謀輕,有機會減輕。
  •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 有些洗錢案會跟詐欺案牽連,變成「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這時候法院會「從一重處斷」,也就是以最重的罪名來判。但請注意,這不代表洗錢罪的減刑機會就不見了!
  • 《刑法》第57條(量刑標準): 法院在判刑時,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損害,以及最重要的——您的「犯後態度」。自白、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都是法院考量減刑的重要因素。
  • 《刑法》第74條(緩刑): 如果您的刑期符合條件(通常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之前沒有故意犯罪被判重刑,法官會考量您的犯後態度,給您緩刑的機會,讓您暫時不用入監服刑,可以有機會重新做人。

實務案例分享:法官怎麼看?

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了解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是如何適用這些法律的:

案例一:坦承犯行,爭取緩刑的林先生

林先生(化名)因為一時糊塗,提供自己的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被檢察官以詐欺和洗錢罪起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林先生從偵查到法院審理,都始終坦承犯行,沒有隱瞞。雖然他被認定是詐欺和洗錢的「想像競合犯」,但法院特別注意到,他主動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並且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把詐騙所得都賠償給對方。

法院最終判決時,雖然仍認定林先生有罪,但考量他從頭到尾的坦承態度,以及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害的誠意,認為他符合了《洗錢防制法》修正前的自白減刑條件(因為行為發生在修法前,適用舊法),並將這些有利因素納入量刑考量,最終給予林先生緩刑的機會。這讓林先生不用立刻入監,給了他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案例二:最高法院強調!洗錢罪自白「必減」

在另一個最高法院的案例中,一位張先生(化名)同樣因為加重詐欺和洗錢罪被起訴。他在二審時具狀坦承了洗錢的犯行。雖然他的案件也是詐欺和洗錢的「想像競合犯」,但最高法院特別指出, 《洗錢防制法》中關於自白減刑的規定,是「必減」的!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自白條件,法院就必須減刑,沒有裁量空間。

最高法院還強調,即使洗錢罪在想像競合犯中被視為「較輕」的罪名,但它所帶來的減刑因素,仍然必須被法官納入量刑考量,不能被忽略。這代表,您的坦承與配合,對最終的刑度會有實質的影響!

您該怎麼做?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面對洗錢案件,積極應對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行動:

  • 及早坦承、主動配合: 無論您是想自首(案件未被發現前主動投案),還是自白(案件已被發現後坦承犯行),越早且越徹底地配合司法調查,將所有不法所得繳回,甚至協助查獲共犯,您爭取減刑甚至免刑的機會就越大。
  • 展現悔意、積極彌補: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主動與被害人聯繫,達成和解並積極賠償損失,是展現您「犯後態度良好」的最佳方式。這不僅能讓法官對您留下好印象,更是爭取緩刑的重要加分項。
  • 了解「從舊從輕」: 務必確認您的行為發生在《洗錢防制法》修法前還是修法後。如果是修法前,您可以主張適用對您有利的舊法,讓自白減刑的門檻降低。
  • 釐清自身角色: 如果您只是提供帳戶等「幫助犯」的角色,應向法院說明清楚,爭取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刑責。
  • 爭取緩刑機會: 如果您的案件符合緩刑條件(例如刑期在2年以下,且無前科),並且您展現了良好的犯後態度,積極爭取緩刑,讓您有機會回歸正常生活。

結語

洗錢案件的處理過程確實複雜且壓力巨大,但請記住,法律提供了許多減輕刑責的機會。關鍵在於您是否能掌握這些機會,並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勇敢面對,坦誠以對,並積極彌補,您就能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結果。記住,這條路上您並不孤單,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洗錢案中,自首和自白有什麼不一樣?哪個比較有利?

A: 「自首」是指在案件還沒被司法機關發現前,您就主動去投案,並繳回所得。這有機會爭取到「免除其刑」的最高優惠。而「自白」則是在案件已被發現後,您在偵查或審判中坦承犯行並繳回所得。自白通常能「減輕其刑」。總體來說,自首能爭取到更輕的刑責,但條件也更嚴格;自白則是更常見的減刑方式。

Q: 我只是把帳戶借給別人,這樣也會被判洗錢罪嗎?

A: 是的,即使您只是單純提供帳戶,沒有直接參與詐騙,也可能被檢察官認定為洗錢罪的「幫助犯」。雖然幫助犯的刑責會比直接實施犯罪的「正犯」輕,但仍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因此,了解自身在案件中的角色非常重要。

Q: 如果我已經被抓了,現在才想自白還有用嗎?

A: 當然有用!即使您已經被逮捕,只要在偵查階段和法院審理過程中,都能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並自動繳交不法所得,仍然符合《洗錢防制法》中自白減刑的條件,有機會減輕刑責。越早且持續的坦承,對您越有利。

Q: 我跟詐騙集團的被害人和解了,對我的洗錢罪判決有幫助嗎?

A: 非常有幫助!雖然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失,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洗錢罪減刑條件,但這屬於《刑法》第57條「犯罪後之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法官在量刑時,會將您積極彌補損害的誠意納入考量,這對於爭取輕判,尤其是獲得緩刑的機會,有極大的正面影響。

Q: 聽說洗錢防制法修法了,我會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A: 這取決於您的洗錢行為發生在何時。根據《刑法》的「從舊從輕原則」,如果修法後的規定對您不利(例如自白減刑的條件變嚴格),法院就會適用您行為發生時的舊法。目前實務上,由於《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的新法條件較嚴,法院普遍會適用對被告較有利的舊法規定。

Q: 洗錢罪如果跟詐欺罪一起被起訴,會怎麼判?

A: 如果您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洗錢罪和詐欺罪,這在法律上稱為「想像競合犯」。法院會「從一重處斷」,也就是選擇其中刑責較重的罪名來判。但請放心,即使洗錢罪被視為較輕的罪名,其自首或自白的減刑條件仍然會被法官納入量刑考量,對最終的判決結果產生實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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