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洗錢疑雲?解析刑期與財產沒收,助您掌握應對策略
當您被捲入金融犯罪,特別是洗錢案件時,面對法院的傳票和法律條文,內心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您可能想知道,洗錢罪到底會被判多久?我的財產會不會被全部沒收?我只是提供帳戶,為什麼也會有事?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洗錢罪的刑期、財產沒收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在訴訟過程中應如何應對的實用建議,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並爭取最好的結果。
洗錢罪是什麼?我只是提供帳戶也會構成嗎?
在台灣,洗錢行為的定義非常廣泛,根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只要您協助他人隱藏或掩飾犯罪所得,都可能構成洗錢。最常見的情況就是 「提供銀行帳戶或虛擬貨幣錢包」 給詐騙集團使用。
《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利。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參與、協助、或意圖協助他人從事前三款行為。 五、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即使您只是「借出」帳戶,沒有直接參與詐騙,法院仍可能認定您是詐欺罪的 幫助犯,同時也是洗錢罪的 幫助犯。這是因為您的帳戶為犯罪集團提供了「金流管道」,幫助他們隱匿了不法所得的來源和去向。
刑期與法律適用:新舊法怎麼看?
洗錢防制法近年來多次修正,這對您的刑期判斷至關重要。法院會依據 「行為時法律」 來判斷,但如果 「行為後的法律對您更有利,則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這就是《刑法》第2條第1項的「從舊從輕原則」。
《刑法》第2條第1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洗錢罪的刑期變化
-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宣告刑會受到前置犯罪(例如詐欺罪最重本刑五年)的影響。
-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依洗錢金額區分,若洗錢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一億元以上,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會仔細比較新舊法,判斷哪個刑度對您最有利。例如,在某些情況下,修正前的法律可能因為受到前置犯罪的限制而刑度較輕;而在另一些情況下,修正後的法律因有較低的法定刑下限而較輕。
自白減刑的機會
如果您在偵查和歷次審判中都能 誠實自白,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根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您的刑期就有機會 減輕。修正後的《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甚至新增了若您因此協助司法機關查獲其他共犯或扣押全部犯罪所得,還有機會 免除其刑 的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 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新舊法,單純自白減輕其刑的要件文字表述上並無實質差異,修正後條文僅是新增了符合特定條件可「免除其刑」之規定,讓您有機會爭取更好的結果。
財產沒收:我的錢會被收走嗎?
關於財產沒收,適用的是 「裁判時的法律」 ,這與刑期的適用原則不同。
《刑法》第2條第2項: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洗錢罪的沒收主要分為兩類:
- 犯罪所得沒收:《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的財產利益應予沒收。但 如果這些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則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洗錢標的沒收:《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都應沒收。這條規定看似嚴格,但在實務上,對於 「僅提供帳戶的幫助犯」 ,法院通常有更為彈性的解釋。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法院多數認為,對於僅提供帳戶的幫助犯,如果他們對被洗錢的款項(例如被害人匯入的錢)已經 失去管理或處分權限,或者這些錢已經被轉走,法院通常 不會宣告沒收。這是因為幫助犯本身並非洗錢行為標的財產的實質掌控者,若強制沒收,可能會有 過苛 的疑慮。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這條規定賦予法院裁量權,確保沒收制度在嚴格執行的同時,也能兼顧個案的公平性與比例原則。
法院怎麼判?真實案例告訴你
為了讓您更了解實務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的縮影:
案例一:小陳的帳戶風波
小陳因為一時大意,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一個聲稱是「網路投資顧問」的朋友使用,結果這個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被害人的詐騙款項。小陳在不知情下,還依照指示將部分款項轉為虛擬貨幣,並從中賺取了微薄的報酬。一審法院判小陳有罪,並宣告沒收所有被詐騙的款項。
小陳不服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他 坦承了所有犯行,並在律師的協助下, 積極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進行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在二審已展現悔意並積極彌補損害,且對於被害人匯入的款項,小陳在轉出後就已失去管理處分權,並非他實際控制的犯罪所得。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原判決, 大幅減輕了小陳的刑期,並 未宣告沒收 那些已轉出的洗錢款項。
案例二:阿豪的帳戶危機
阿豪同樣因為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而被起訴幫助洗錢罪。一審法院判決他有罪,並宣告沒收他帳戶中所有被詐騙的匯款。阿豪上訴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他不僅 坦承犯行,也 努力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
法院考量阿豪的犯後態度良好,且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認定原審量刑過重。更重要的是,法院明確指出,對於像阿豪這種僅是提供帳戶的幫助犯,如果他對被洗錢的款項沒有實質的支配權,就不應該直接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5條來沒收這些款項。最終,法院不僅 減輕了阿豪的刑期,更進一步 宣告緩刑,並且 沒有沒收 那些他無法支配的洗錢金額。
案例啟示: 這兩個案例都清楚地說明,在洗錢案件中, 「坦承犯行」 和 「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 是爭取減輕刑期、甚至獲得緩刑以及避免高額沒收的關鍵。
被告自保指南:我可以怎麼做?
如果您不幸捲入洗錢案件,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
1. 誠實面對,積極配合調查
在偵查和審判階段, 誠實坦承犯行 至關重要。這不僅能展現您的悔意,更是爭取減輕刑期的重要依據。法院會將您的 「犯後態度」 列為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
2. 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
這是影響判決結果最關鍵的因素之一。積極與被害人溝通, 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損害,不僅能讓您有機會獲得較輕的刑期或緩刑,更能依據《刑法》規定,讓您已賠償給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免於被沒收或追徵。即使無法全額賠償,只要您展現出彌補損害的誠意,也會被視為有利的量刑因子。
3. 釐清沒收範圍,爭取權益
對於被沒收的財產,您應了解何謂「犯罪所得」和「洗錢標的」。特別是對於僅提供帳戶的幫助犯,法院實務傾向於,如果這些被洗錢的款項並非您實際控制或擁有,且已轉出,則不應全數沒收。您可以主張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的 過苛調節條款,避免沒收範圍過大,影響您的基本生活。
結論
面對洗錢罪的指控,法律程序複雜且條文多變,但並非毫無機會。透過誠實面對、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和解、並了解沒收的法律規定,您將能更有策略地應對訴訟,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記住,積極的態度和正確的應對方式,是您在司法程序中最好的自保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把銀行帳戶借給朋友,沒有參與詐騙,這樣也會構成洗錢罪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直接參與詐騙,但如果您的銀行帳戶被用於收取詐騙款項,並協助將這些款項轉移或提領,您就可能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幫助犯」,同時也構成《洗錢防制法》所規範的洗錢行為。這是因為您間接提供了金流管道,幫助犯罪集團隱匿不法所得,因此會被視為洗錢罪的「幫助犯」。
Q: 如果我被判洗錢罪,刑期大概會是多久?有辦法減輕嗎?
A: 洗錢罪的刑期會依據新舊法適用原則、洗錢金額大小以及您的犯後態度而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洗錢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在偵查及審判中誠實自白,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法官會將這些視為有利的量刑因子,有機會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您的刑期,甚至爭取到緩刑的機會。
Q: 我帳戶裡被詐騙集團匯入的錢,會全部被法院沒收嗎?
A: 不一定會全部沒收。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如果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此外,對於僅提供帳戶的洗錢幫助犯,法院實務傾向認為,如果這些被洗錢的款項已經被轉走,您對其已失去管理處分權,且並非您實際擁有的犯罪所得,則通常不會宣告沒收這些款項。法院也會考慮《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的「過苛調節條款」,避免沒收對您的生活造成過度影響。
Q: 如果我已經被起訴了,現在該怎麼做才能爭取最好的結果?
A: 首先,您應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誠實坦承您的犯行,展現悔意。其次,最關鍵的是積極與被害人聯繫,盡力達成和解並進行賠償。這不僅能大幅影響您的量刑,也有助於避免被沒收已賠償的款項。最後,務必了解您的案件適用的是新舊法哪條規定,以及沒收的範圍是否合理,以便在法庭上提出有利於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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