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洗錢案自白減刑:會計師如何掌握法律關鍵?

洗錢案自白減刑:會計師如何掌握法律關鍵?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洗錢防制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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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案件纏身?會計師不可不知的「自白減刑」與「自首」關鍵

身為會計師,您在專業領域中謹慎處理客戶的財務,但若不幸捲入洗錢案件,突如其來的司法程序可能讓您感到徬徨無助。在台灣,面對洗錢相關指控時,如何掌握「自白」與「自首」的法律要件,爭取減輕刑責,是每位被告會計師都必須了解的關鍵。

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洗錢防制法》與《刑法》中關於自白與自首的規定,特別是新舊法適用原則,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實用的應對策略。

什麼是「自白」與「自首」?兩者大不同!

在法律上,「自白」與「自首」雖然都代表坦承犯行,但其構成要件、時點與法律效果卻有顯著差異:

  • 自白 (Confession): 指被告在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後,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事實,坦承不諱。重點在於「偵查或審判中」的坦白。

  • 法律效果:依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只要在偵查審判中自白,法院就必須減輕其刑,沒有裁量權。這對被告來說,是一個非常強力的減刑機會。

  • 自首 (Self-surrender): 指犯罪事實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行為人主動向有偵查權的機關(如警察局、地檢署)申告其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

  • 法律效果:依據 《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這表示法院有裁量權,可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減刑。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則針對特定洗錢罪名,設有更具體的自首減免刑規定,並要求繳交犯罪所得及協助查獲共犯等條件。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怎麼影響我?從舊從輕原則是關鍵!

《洗錢防制法》於2023年6月16日修正施行,新舊法在自白減刑的條件上存在重大差異。這時, 《刑法》第2條第1項的「從舊從輕原則」 就變得至關重要:

《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表示,如果您的行為發生在修法前(即2023年6月16日前),法院會比較新舊法,適用對您最有利的規定。由於:

  •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很明顯,舊法「偵查或審判中」的條件比新法「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要寬鬆許多。因此,對於修法前發生的洗錢犯罪,實務上絕大多數法院都會依據「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對被告來說是個有利的條件。

案例解析:從實務看減刑機會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原則如何實際應用:

案例一:王先生的「幫忙」與自白

王先生(化名)因一時不察,協助詐騙集團處理款項,被依加重詐欺與一般洗錢罪起訴,兩罪構成想像競合犯。他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主動具狀坦承洗錢犯行,並請求從輕量刑。

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王先生的行為構成想像競合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從一重處罰),但即使洗錢罪是其中較輕的罪名,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在審判中自白,仍應獲得「必減」的法律效果。法院強調,這種自白減刑的有利因素,即使在想像競合犯中,也必須在量刑時充分考量,不能忽略。最終,法院將王先生的自白納入考量,對其刑度作出了有利的調整。

案例二:陳會計師的主動自首與多重減刑

陳會計師(化名)在發現自己可能涉及不法金流後,並在案件尚未被檢警發現前,主動前往警察局說明情況,並協助警方追查相關共犯。在隨後的審理中,陳會計師不僅持續坦承洗錢犯行,更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會計師的行為符合 《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要件,因此「得」減輕其刑。同時,他在審理中坦承洗錢犯行,也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自白」要件,應「必減」其刑。此外,他與被害人和解、展現悔意,更是 《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態度」的有利考量。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多重減刑因素,並依 《刑法》第70條遞減原則,對陳會計師給予了大幅度的減刑。

會計師面臨洗錢指控,我該怎麼做?

若您不幸面臨洗錢相關指控,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建議:

  • 及早且持續地坦承犯行:無論案件處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及時且明確地對犯罪事實進行自白,是爭取減刑的首要關鍵。特別是對於修法後發生的案件,更需要從偵查階段開始就保持一致的自白態度。
  • 積極配合偵查:若能進一步配合檢警機關,協助扣押不法所得或查獲其他共犯,將有助於爭取更輕的刑度,甚至依新法規定有機會免除其刑。
  •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若有不法所得,務必主動繳交。這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明確要求的減刑條件之一。
  • 展現悔意,積極彌補損害: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展現您對犯行的悔悟之意,這在法院量刑時是重要的有利因子,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甚至緩刑。

結論:掌握法律,從容應對

面對洗錢案件的指控,理解「自白」與「自首」的法律差異,並掌握《洗錢防制法》新舊法適用原則,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及早坦承、積極配合,並展現悔意,將是您在司法程序中爭取有利結果的重要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控洗錢,但其實對整個犯罪過程不清楚,這樣還能算「自白」嗎?

A: 「自白」的核心是對自己所涉犯罪事實的坦承。即使您對整個犯罪集團的運作不清楚,但對於您個人參與的環節(例如提供帳戶、協助轉帳等)有明確的認知並坦承,這就符合自白的要件。重要的是您對自己行為的犯罪性有所認識並加以承認。

Q: 如果我是在二審才決定自白,還能適用舊法規定的「必減」嗎?

A: 可以。依據《刑法》「從舊從輕原則」,如果您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23年6月16日《洗錢防制法》修法前,那麼即使您是在第二審才自白,只要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的要件,法院仍應強制減輕您的刑責。

Q: 我被控洗錢,但沒有從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這會影響減刑嗎?

A: 即使您沒有獲得金錢利益,自白或自首的減刑規定仍然適用。不過,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確實強調「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才能減輕或免除其刑。若您確實沒有所得,這部分條件自然不適用,但您仍可爭取其他減刑或免刑的機會。沒有不法所得通常也會被視為量刑上的一個有利因素。

Q: 我只是幫忙客戶處理帳務,卻被捲入洗錢案,我會被認定為「幫助犯」嗎?這對刑責有什麼影響?

A: 在洗錢案件中,如果您的行為是協助他人完成洗錢行為,且您的協助並非洗錢行為的核心構成要件,那麼您很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依據《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這意味著您的刑責會比直接實施洗錢的正犯來得輕,並且可以與自白、自首等減刑事由疊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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