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您是否曾擔心,在日常業務中不慎捲入洗錢案件?
身為會計師,您在處理客戶資金、協助財務規劃時,可能比一般人更容易接觸到金流。然而,這也意味著您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犯罪集團利用的對象,甚至被捲入洗錢罪的指控。當不幸面臨「洗錢罪被告」的處境時,除了刑期,更讓您憂心的是辛苦累積的財產是否會被沒收?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洗錢罪的刑期與財產沒收議題,助您釐清法律風險,掌握自保之道。
釐清刑期與財產沒收的法律依據
在台灣,洗錢罪的相關規定主要散見於《洗錢防制法》及《刑法》。當法律修正時,法院在判斷刑期與財產沒收的適用原則有所不同:
- 刑期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原則
《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表示,如果您的行為發生後,法律條文有所修正,法院會比較新舊法哪一個對您最有利,並適用該法來判斷您的刑期。例如,《洗錢防制法》在近年經歷多次修正,特別是針對未達一定金額的洗錢行為,刑度可能有所調整,這對您而言可能是個有利的判斷點。
- 沒收適用「裁判時」的現行法
《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與刑期不同,關於財產沒收的規定,法院一律適用宣判時現行的法律規定,而不論您的行為發生於何時。這意味著,即使您的行為發生在舊法時期,但若新法對沒收有更嚴格的規定,仍可能適用新法。
- 洗錢罪的定義與刑度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明確定義了哪些行為構成洗錢,並根據洗錢金額大小,區分了不同的刑度。請注意,即使您只是「幫助」他人洗錢,也可能構成幫助犯,其刑期得依正犯之刑減輕。
財產沒收的兩大關鍵:你的「所得」與「洗錢標的」
在洗錢罪中,財產沒收是讓被告最感壓力的一環。實務上區分兩種主要沒收類型:
- 「犯罪所得」的沒收:這是指您因犯罪行為「自己」所獲得的財物或利益,例如您協助洗錢後獲得的「手續費」或「報酬」。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如果您的犯罪所得已歸還給被害人,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以避免重複剝奪。
- 「洗錢財物」的沒收:這是指被用來進行洗錢的「那筆錢」或「財產」,例如詐騙集團騙來的贓款。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這條文看似嚴苛,不論財物是否屬於您,都可能被沒收。然而,實務上對於「幫助犯」有更細緻的考量:若您只是提供帳戶或協助轉帳,但並未實際經手、取得對該筆洗錢財物的「支配權」或「管理權」,法院通常不會宣告沒收這筆大額贓款。因為沒收的前提是該財物必須「經查獲」或行為人對其有「事實上管理力」。
- 沒收的「過苛調節條款」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這條款賦予法院裁量權,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沒收會導致過度嚴苛、影響您的基本生活,法院可以不宣告或酌減沒收金額,這為您的財產保全提供了一線生機。
實務案例解析:會計師可能面臨的情境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理解上述法律概念如何應用:
案例一:陳會計師的「服務費」與「洗錢贓款」
陳會計師接到一筆業務,客戶請他協助處理一筆不明來源的資金,並承諾給予豐厚「服務費」。陳會計師不疑有他,照辦了。事後才發現,這筆資金是詐騙集團的贓款,而他因此被控告洗錢罪。法院審理後發現,陳會計師僅從中獲得了數千元的「服務費」,但客戶透過他洗錢的金額高達數十萬元。
- 法院判決重點:法院認為,陳會計師所獲得的數千元「服務費」,屬於他個人的「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宣告沒收。但是,對於客戶洗錢的那數十萬元贓款,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陳會計師對其有實際支配或管理權限,法院最終沒有宣告沒收這筆大額贓款。這個案例清楚區分了您自己獲得的報酬與您協助洗錢的贓款,其沒收適用原則可能不同。
案例二:傅會計師的「虛擬貨幣轉帳」與「失去控制權」
傅會計師應客戶要求,協助將一筆款項轉換為虛擬貨幣,並依指示轉入對方指定的虛擬錢包。轉帳完成後,傅會計師便失去了對這筆虛擬貨幣的控制權。後來,這筆資金被查出是犯罪所得,傅會計師也因此被牽連。
- 法院判決重點:法院指出,傅會計師一旦將虛擬貨幣轉入對方指定錢包,就已失去對該洗錢標的財產的管理、處分權限。因此,對於這筆已轉出且無法掌控的虛擬貨幣,法院不予宣告沒收。此外,傅會計師在訴訟過程中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這也成為法院減輕其刑的重要考量。
會計師的自保之道與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洗錢罪的指控,以下幾點是您可以積極採取的策略:
- 積極自白與和解:在偵查或審判中坦承犯行,並主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是爭取減輕刑期、宣告緩刑及避免沒收或追徵的關鍵因素。這不僅展現您的悔意,也彌補了被害人的損失。
- 妥善處理犯罪所得:若您確實有因犯罪行為獲得任何報酬,應盡早且實際合法地發還被害人。這將直接影響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或追徵。
- 謹慎提供金融帳戶:即使是親友要求,也應避免將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認識或不明用途之人。單純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即使未直接參與詐欺,仍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洗錢罪。
- 沒收的抗辯策略:
- 主張您已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
- 主張您對洗錢標的物已失去管理處分權限,或從未實際支配該筆財物。
- 援引《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主張沒收有過苛之虞、價值低微或影響您的基本生活。
- 身為幫助犯,應強調您未從洗錢標的物中獲取巨額利益,僅有少量報酬,以爭取不沒收洗錢標的本身。
結語
洗錢防制法律日益嚴謹,會計師作為金流的把關者,更應提高警覺。了解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刑期與沒收原則,並在不幸捲入時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是您保護自己、維護專業聲譽的關鍵。記住,法律的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審慎面對,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提供帳戶給客戶使用,並沒有實際參與洗錢,這樣會被判刑嗎?
A: 即使您沒有直接參與洗錢行為,但若您明知或可得而知您的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用途,而仍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通常會被認定為洗錢罪的「幫助犯」。幫助犯的刑期雖然可以依正犯之刑減輕,但仍可能面臨有期徒刑的判決。因此,請務必謹慎管理您的金融帳戶,避免提供給不明人士或用於不明用途。
Q: 如果我的「犯罪所得」已經還給被害人了,還會被沒收嗎?
A: 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如果您的犯罪所得已經實際且合法地發還給被害人,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這是非常重要的減輕沒收負擔的策略,建議您在訴訟過程中積極與被害人溝通,達成和解並進行賠償。
Q: 我被指控洗錢,但那筆洗錢的錢我根本沒拿到,會被沒收嗎?
A: 這正是「犯罪所得」與「洗錢財物」沒收的區別重點。如果您是幫助犯,且您對那筆被用來洗錢的「洗錢財物」並未實際經手、取得支配或管領處分權限(例如錢已經轉出去了,您無法控制),法院通常不會宣告沒收這筆洗錢財物。法院會傾向沒收您自己因協助洗錢而獲得的「報酬」或「手續費」。
Q: 如果法院宣告沒收的金額太高,會影響我的生活,有辦法爭取減少沒收嗎?
A: 有的。根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如果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會導致過度嚴苛、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會影響您的基本生活條件,法院可以裁量不宣告或酌減沒收金額。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說明沒收對您生活造成的實質影響,爭取減輕沒收金額。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企業信用受損怎麼辦?妨害信用法律與救濟指南
您的企業是否曾無端遭受惡意中傷,導致客戶流失、訂單銳減?本文深入解析台灣《刑法》妨害信用罪、《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相關規定,透過實務案例與法律建議,助您了解如何判斷信用受損、蒐集關鍵證據,並採取有效法律行動,保障您的商業信譽與權益。
信用受損怎麼辦?台灣法律權益與自保指南
當您的信用無故受損時,別慌張!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刑法》妨害信用罪、誹謗罪及《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透過生活化案例,教您如何辨識信用損害行為,並提供實用的法律概念與自保建議,幫助您捍衛自身權益。
商業信用受損怎麼辦?掌握法律武器捍衛您的企業名譽!
您的企業是否曾無故遭受不實謠言攻擊,導致客戶流失、訂單減少?當商業信用面臨惡意損害時,您絕非孤立無援。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的企業信用,包括刑法、公平交易法與民法的相關條文,並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收集證據、採取法律行動,有效捍衛您的商業名譽與權益。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