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帳戶遭詐騙利用?洗錢幫助犯的自保指南

帳戶遭詐騙利用?洗錢幫助犯的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洗錢防制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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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如果你正因為不小心提供了銀行帳戶,而面臨被指控為「洗錢共犯」的困境,心裡一定很焦慮、很無助吧?在台灣,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進行洗錢的案件層出不窮,許多無辜民眾因此被牽連。別擔心,律點通將為你深入解析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如何認定,並提供你最實用的應對策略。

什麼是「洗錢」?你為何會被牽連?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上怎麼定義「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簡單來說,當你把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讓受害者的錢匯入你的帳戶,再透過轉帳或提領製造金流斷點,這就可能符合法條中的「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甚至是「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的行為,也就是洗錢。

那麼,你為什麼會被稱為「共犯」呢?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當你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等,即便你不是詐騙集團的主謀,你的行為也為詐欺和洗錢犯罪提供了「助力」,讓他們更容易得手。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

洗錢罪的刑責有多重?

洗錢罪的刑罰不輕,但根據洗錢的金額大小,刑度會有所不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

通常,如果你只是提供帳戶,且洗錢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會適用後段的「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在你的行為後有修正,法院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適用對你最有利的法律。

關於沒收: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這代表,即使你沒有從中獲利,帳戶裡的錢也可能被法院沒收。不過,實務上仍有法院會考量情節,依《刑法》第38-2條第2項規定,在避免「過苛」的情況下,不宣告沒收。

法院怎麼認定「幫助故意」?真實案例告訴你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最關鍵的是判斷你是否具有「幫助犯」的「不確定故意」,也就是你是否「預見」到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卻「容任」這種結果發生。這也是辯護的重點。

案例一:明知有疑慮,仍提供帳戶 – 可能構成幫助犯

小陳在網路上看到一份「居家代工」的輕鬆高薪工作,對方要求他寄送提款卡和告知密碼。小陳雖然心裡嘀咕:「據我了解真實的代工廠是不需要先提供提款卡的」,但他因為急需用錢,最後還是照辦了。結果,他的帳戶被用來轉匯詐騙款項,他也被法院認定構成幫助洗錢罪。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你心裡有疑慮,甚至曾提出質疑,但如果最終仍提供了關鍵資訊(如提款卡、密碼),法院會認為你對帳戶被不法利用的風險已有高度警覺,卻仍選擇「容任」犯罪結果發生,因此認定你具有「不確定故意」。

案例二:無證據證明預見,且金流合理 – 可能獲判無罪

小美在求職過程中,被要求先支付一筆保證金,後來對方說工作取消,會將保證金退回她提供的帳戶。小美確實收到了這筆錢,但她並沒有再把錢轉走或藏起來。後來,這筆錢被查出是詐騙款項。法院認為,檢察官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小美在提供帳戶時,就知道會被用來詐騙或洗錢,也沒看到她有隱匿金流的行為,所以判她無罪。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凸顯了《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的「無罪推定原則」和第161條第1項的「檢察官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你有犯罪故意,或存在合理懷疑,即使你的解釋不完美,法院仍應判你無罪。小美的情況,她有合理解釋,且金流沒有異常操作,因此獲得無罪判決。

我該怎麼辦?實用自保與辯護策略

如果你不幸遇到類似情況,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策略:

  • 否認犯意,主張自己也是受害者: 強調你是在求職、貸款、投資等名義下被對方詐騙,並非明知或預見帳戶會被用於犯罪。提供所有你與對方的通訊紀錄、合約等,證明你是被欺騙。
  • 解釋金流的合理性: 如果帳戶有款項進出,請提供合理且合法的解釋,證明這些款項的來源與去向是正當的,不是為了隱匿犯罪所得。
  • 強調未提供關鍵資訊: 如果你只提供了部分帳戶資料(例如只有存摺封面照片),而沒有提供提款卡、密碼等足以讓詐騙集團完全掌控帳戶的資訊,可以主張你難以被認定有容任他人使用帳戶遂行犯罪的意圖。
  • 主張證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 檢視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如果不足以證明你有罪,或有任何無法排除的合理懷疑,你應堅持無罪的主張。
  • 坦承犯行並配合偵查(若證據確鑿): 如果證據對你不利,且你確實有幫助犯意,坦承犯行並配合偵查,有機會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獲得減刑,甚至爭取緩刑。
  • 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如果有被害人,積極與他們協商和解並實際賠償損失,這會是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 提出個人特殊情況: 如果你有身心障礙、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初犯等情況,可以向法院說明,爭取酌情考量。

結論

面對洗錢共犯的指控,千萬不要慌張,更不要輕易放棄。了解法律規定、釐清事實、並採取積極的辯護策略,是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記住,你的帳戶是你的信用表徵,切勿輕易提供給他人使用,更要警惕那些「高薪、輕鬆」的工作或投資機會。如果帳戶有不明款項進出,務必立即向銀行查詢並報警,並保留所有相關紀錄。保護自己,從提高警覺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把帳戶借給朋友,也會構成幫助洗錢罪嗎?

A: 即使是對朋友,如果朋友的帳戶被用於詐騙或洗錢,你仍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法院會審酌你是否知道朋友借帳戶的用途,以及你是否應預見該用途可能涉及不法。因此,即使是親友借用,也務必了解其確切用途並謹慎評估風險。

Q: 如果我的帳戶被警示了,我該怎麼辦?

A: 一旦帳戶被警示,表示可能已涉入詐騙或洗錢案件。你應立即停止使用該帳戶,並主動聯繫銀行了解情況。同時,建議你盡快向警方報案說明情況,提供所有你與涉案人員的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等資料,證明你是被騙或不知情,以利後續的偵查與辯護。

Q: 我沒有從中獲利,為什麼還是會被判刑?

A: 洗錢罪的構成不以行為人獲利為必要。只要你的行為客觀上幫助了犯罪所得的隱匿、移轉或使用,且主觀上具有幫助的故意(即使是不確定故意,即預見可能犯罪卻容任發生),就可能構成犯罪。不過,未獲利通常會是法院量刑時從輕考量的一個因素。

Q: 我已經把帳戶掛失了,還會被追究責任嗎?

A: 會。帳戶掛失只能阻止帳戶繼續被使用,但對於帳戶在掛失前已發生的不法金流,檢警仍會進行調查。如果你是在帳戶被利用後才掛失,仍可能因先前的幫助行為被追究責任。因此,帳戶遺失或發現異常應立即掛失並報警,並主動向警方說明情況,以證明你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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