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停業公司財務申報義務?財務人員必知法律風險與免罰指南

停業公司財務申報義務?財務人員必知法律風險與免罰指南

律點通
2025-06-27
5分鐘
刑事公司治理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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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公司的財務核心,肩負著確保合規的重責大任。然而,當公司面臨停業,甚至長期不營運時,您是否曾誤以為,那些繁瑣的年度財務報告申報義務,就可以自動豁免了呢?許多財務人員可能因此陷入法律風險而不自知。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公司停業期間的申報義務究竟有何規定,以及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罰鍰,保護您和公司的權益。

停業不等於免責:您的申報義務還在嗎?

在台灣,特別是對於受嚴格監管的特許行業(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即使公司停止對外營業,許多法定的申報義務並不會自動消失。這是一個常見的誤區,往往導致財務人員或公司本身面臨高額罰鍰。

核心法條解析: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有兩條關鍵法條您必須牢記:

  • 年度財務報告申報義務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明確規定,身為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事業,不論公司營運狀況如何,都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準備好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及監察人同意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條文中並未提到「停業」可以豁免這項義務。

  • 違反申報義務的罰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4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四、未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或事項。」

白話解釋: 如果您未能按照第99條的規定申報財務報告,就可能面臨新臺幣12萬元至60萬元的罰鍰,甚至可能被要求限期改善,若仍未改善,罰鍰還會按次連續增加,最高可達原罰鍰的五倍。

停業申報:別漏掉主管機關

除了上述財務報告申報,特許行業還有一個特別的「停業」申報義務。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2條授權訂定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明確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要停業,應事先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這與您向經濟部或地方政府進行的一般商業登記停業是不同的。

申報義務豁免 vs. 違章處罰減免:兩回事!

許多人會混淆「免除申報義務」與「減免違章處罰」。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 豁免原始申報義務: 指法律直接免除了某項申報的義務。例如《所得稅法》第94-1條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扣繳義務人可以免除「填發」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因為資料已上傳國稅局,納稅人可自行查詢。這是一個明確的「申報義務豁免」案例,但僅限於「填發憑單」而非「向稽徵機關申報」。
  • 豁免違章處罰: 指行為人雖有違章行為(未履行申報義務或申報不實),但因情節輕微、非故意、或符合特定補正條件等,而免除或減輕其應受的行政罰鍰。例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中的多數條文,它們並未免除納稅人申報的義務,而是針對未申報或短漏報的行為給予處罰上的寬容。

重點提醒: 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停業並不會自動免除您的年度財務報告申報義務。

實際案例解析:停業多年仍遭重罰的教訓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這也是許多財務人員可能面臨的困境:

多年前,有一家知名的A投顧公司,因為業務考量,在西元2001年10月起就停止了對外營業。他們當時也向臺北市政府申報了停業登記。然而,他們卻忽略了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正式申報停業,也未依規定持續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到了2006年,金管會發現該公司已連續五年未申報財務報告,於是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對其處以高達新臺幣60萬元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A投顧公司不服,認為自己都停業了,哪來財報可申報?而且金管會之前都沒罰,現在卻突然重罰,這不公平。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審理後指出:

  1. 停業申報: A投顧公司雖然向臺北市政府申報停業,但並沒有向金管會正式申報停業。依規定,特許行業停業必須向主管機關(金管會)事先申報。
  2. 財務報告義務: 法院強調,不論是舊法規還是現行法規,都沒有規定公司停業就可以免除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的義務。即使停業,公司法人格仍存在,主管機關仍需掌握其財務狀況,以維護市場秩序。金管會後來發布的函釋,也只是「闡明」了這項義務,而非「創設」新義務,所以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3. 罰款合理性: 法院認為,金管會對A投顧公司處以最高罰鍰是合理的,因為其連續五年未申報,情節重大。同時,金管會對其他類似情況的公司也採用相同的裁罰標準,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至於A投顧公司主張金管會過去未開罰,使其產生合法期待,法院則認為單純的「不作為」不足以構成信賴保護的基礎。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即使公司停業,相關的法律義務並不會自動消失。特別是特許行業,更要留意向所有相關主管機關完整履行申報義務,以免因小失大。

給財務人員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複雜的法律規定,財務人員應如何應對,才能確保合規並保護自身?

  1. 全面盤點申報義務: 清楚了解公司所屬行業的所有法規,列出必須向各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財政部、金管會等)申報的項目與時程。
  2. 停業務必「正式且完整」申報: 如果公司決定停業,務必按照所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所有具管轄權的主管機關進行正式的停業申報。切勿只向單一機關申報而忽略其他機關的特殊要求。
  3. 停業期間的持續義務: 即使公司停業,仍可能存在某些持續性的法定義務,例如:
  • 財務報告申報: 許多特許行業即使停業,仍需按期申報財務報告。
  • 稅務申報: 即使無營業收入,仍可能需要進行零申報或相關稅務資訊的申報。
  • 公司內部治理: 依《公司法》規定,停業期間仍可能需要召開股東會、董事會,並編製會計表冊。
  1. 密切關注法規變動與函釋: 定期檢視相關法律法規的最新修訂,以及主管機關發布的解釋函令或行政規則,確保您的知識庫與時俱進。
  2. 妥善保留證明文件: 將所有申報、通知、函釋往來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日後證明您已履行義務或進行抗辯的重要依據。

結論:未雨綢繆,合規先行

身為財務人員,您是公司法律風險的第一道防線。了解並確實履行公司的各項申報義務,特別是在公司營運模式發生變化(如停業)時,更是重中之重。切勿抱持「反正沒營業就沒事」的心態,因為法律的規範並不會因為公司停業而自動失效。透過本文的指引,希望您能更清晰地掌握相關法律要求,預防潛在風險,讓您在財務管理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已經停業了,還需要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嗎?

A: 是的,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豁免,否則即使公司停業,法人格仍然存在,仍有義務依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特別是特許行業(如證券投顧事業)。主管機關需要掌握公司財務狀況以維護市場秩序。若未申報,恐面臨罰鍰。

Q: 如果公司停業期間沒有任何收入或支出,財務報告可以「零申報」嗎?

A: 即使沒有營業收入或支出,仍可能需要編製並申報財務報告,以反映公司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的狀態。是否能「零申報」或簡化申報,需視各行業主管機關的具體規定。通常,特許行業會要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完整報告,而非單純的零申報。

Q: 我們公司已經向經濟部辦理了停業登記,這樣金管會也會知道嗎?

A: 不一定。向經濟部或地方政府辦理的停業登記,與向特定行業主管機關(如金管會)的申報是兩回事。特許行業有其獨立的監管法規,要求您必須「事先」向其主管機關申報停業。務必確認所有相關主管機關都已正式收到您的停業通知,以免被視為未履行義務。

Q: 如果行政機關過去從未對我們公司的未申報行為開罰,現在突然開罰,我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嗎?

A: 通常很難。法院實務上對「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較為嚴格,通常要求行政機關有明確的「授益性行政行為」或「具體承諾」作為信賴基礎。單純的「過去未積極處罰」或「不作為」,在法定義務明確存在的情況下,通常不足以構成人民主張信賴保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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