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虛擬貨幣交易者,卻不幸成為被告?
當您收到法院傳票,被捲入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洗錢案件時,心中是否充滿疑惑與不安?或許您只是單純進行買賣幣的交易,卻被指控涉入詐欺或洗錢,甚至面臨資產被凍結、沒收的困境。在台灣,隨著虛擬貨幣交易的普及,相關的法律風險也日益升高,特別是對於「個人幣商」而言,更是一步一腳印都可能踏入法律雷區。
「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焦慮與困惑。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洗錢防制法》與《刑法》中與虛擬貨幣交易者息息相關的條文,並透過真實案例,讓您了解法院是如何看待您的行為,以及未來該如何應對。我們的目標是幫助您釐清法律責任,並提供實際的應對建議,讓您不再感到孤立無援。
虛擬貨幣交易,為何會扯上「洗錢」?
在台灣,許多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的前置犯罪都與「詐欺」有關,特別是常見的假投資、假交友詐騙。詐騙集團會利用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和跨境便利性,將詐騙所得的款項快速轉換、移轉,以掩飾其不法來源。而您,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了這個洗錢鏈條中的一環。
洗錢罪的核心定義:掩飾不法所得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洗錢」?根據 《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白話來說,只要您的行為是為了讓不法所得看起來合法,或者使其難以被追查,就可能構成洗錢。法院在判斷時,不一定要求您「明知」這筆錢是來自哪種具體犯罪(例如:是假投資詐欺還是電信詐欺),只要您知道或可預見這筆錢來自不法,且仍放任其發生,就可能被認定有罪。
「個人幣商」的法律責任:不再是法外之地
過去,許多人認為「個人幣商」不屬於金融機構,所以沒有防制洗錢的義務。但這個觀念已經過時了!
《洗錢防制法》第5條明確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這代表,即使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個人」,也可能被視為負有類似金融機構的防制洗錢義務,例如:客戶身分查核(KYC)和交易監控。雖然金管會對個人幣商的監管細則仍在發展中,但法院實務已傾向於認為,作為一個具備基本智識的成年人,在虛擬貨幣交易高風險的環境下,應對異常交易保持警覺並採取適當查證。
刑度差異:新舊法怎麼比?
《洗錢防制法》在近年經歷了修法,新舊法對於刑度有顯著差異。如果您的案件發生在修法前後,法院會依據 《刑法》第2條第1項的「新舊法比較原則」,選擇對您最有利的法律來適用。
- 修正前(舊法): 《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且刑度不得超過前置犯罪的最重本刑。
- 修正後(現行法): 《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若洗錢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新法取消了宣告刑不得超過前置犯罪最重本刑的限制。
由此可見,新法的刑度普遍較重,尤其在罰金部分大幅提高。這也說明了國家對於洗錢犯罪打擊力度的強化。
法院如何認定您有「洗錢故意」?
在洗錢案件中,最關鍵的爭議點往往是「被告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這是犯罪所得?」這就牽涉到法律上的「故意」認定。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根據 《刑法》第13條,故意分為兩種:
《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在洗錢案件中,法院常認定行為人具有「不確定故意」(即間接故意)。這表示,即使您沒有「明確知道」這筆錢是詐騙來的,但若您「預見」到您的行為(例如:將錢轉換成虛擬貨幣)可能是在協助洗錢,而您卻「不違背其本意」地讓這件事發生,就可能構成洗錢罪。
法院會從您的交易模式、社會經驗、智識程度、是否採取防範措施等客觀事實,來推論您主觀上是否具有這種「不確定故意」。
共同正犯:即使只是「幫忙」,也可能被重判
詐欺集團分工細膩,可能有人負責打電話詐騙、有人負責取款、有人負責將款項轉換成虛擬貨幣。即使您只是其中一個環節(例如:幫忙收錢、轉帳、買賣幣),只要您的行為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就可能被認定為詐欺或洗錢的「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規定:「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皆為正犯。」這意味著,您可能要為整個詐欺或洗錢集團的犯罪結果負責,而非僅限於您個人所涉的金額或行為。
法院實務案例解析:從被告到無罪,一線之隔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我們將透過兩個真實案例,帶您看懂法院如何認定「故意」與「責任」。
案例一:小沈的泰達幣買賣生意,為何被告洗錢?
小沈在網路社群上經營個人泰達幣(USDT)買賣,自稱是「個人幣商」。某天,他收到一筆款項,買方要求他將泰達幣轉入一個非本人名下的電子錢包地址。小沈沒有多想,認為只要收到錢就好,也沒有仔細查證買方的身份和資金來源,就照指示完成了交易。後來,這筆款項被查出是詐騙集團的贓款。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小沈構成洗錢罪。判決指出,小沈作為一個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應該知道詐欺案件猖獗,且虛擬貨幣交易匿名性高、風險大。他沒有對買方進行基本的身份查證(KYC),也沒有確認資金來源,甚至不同買家卻提供相同的電子錢包地址,這些都顯示他「放任」自己成為詐欺集團洗錢的中轉站。這種「放任」的態度,就是法院認定他具有「不確定故意」的關鍵。
指導意義: 即使是個人幣商,也應提高警覺,對交易對象和資金來源進行基本查證。若交易模式顯不合理,法院會推論您有洗錢的故意。
案例二:阿威的線上幣商經驗,為何獲判無罪?
阿威也是一位泰達幣的個人賣家。他主要透過境外知名的C2C(個人對個人)交易平台進行買賣。在平台上,買家都需要經過平台的身分驗證(KYC)。阿威在每次交易時,也會確認買家在平台上的評價和交易紀錄,並非單純與陌生人私下交易。雖然有時他賣出的價格會略高於市價,但檢察官指控他未進行額外KYC,且交易價格不合理,應有洗錢故意。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判決阿威無罪。法院認為,雖然虛擬貨幣交易有風險,但金管會的指導原則確實允許「個人幣商」的存在。阿威透過有審核機制的平台進行交易,且平台已進行過買方身分驗證,他信賴平台驗證結果尚屬合理。此外,阿威的交易紀錄顯示他與許多其他個人幣商都有正常交易,並非只與單一可疑對象往來。法院強調,不能僅憑交易價格略高或未對特定買家進行額外KYC,就直接推論他有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認定「不確定故意」時,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如果您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並透過正規管道交易,且交易模式符合常理,仍有機會證明您沒有洗錢的故意。
您的虛擬貨幣會被沒收嗎?
這是許多被告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根據 《洗錢防制法》第25條和 《刑法》第38-1條,洗錢犯罪所得的財物,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原則上都會被沒收。實務上採「總額沒收原則」,意思是即使您聲稱有「成本」,法院也不會扣除,而是將整個犯罪所得沒收,以徹底剝奪犯罪誘因。
然而, 《刑法》第38-2條第2項也提供了酌減沒收的空間。若沒收會導致「過苛之虞」、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法院仍可酌情不宣告沒收或酌減沒收金額。這部分需要您積極舉證和爭取。
如何保護自己?給虛擬貨幣交易者的實用建議
若您是虛擬貨幣交易者,以下建議能幫助您降低法律風險:
1. 嚴格執行「認識您的客戶」(KYC)
即使您是個人幣商,也應主動建立並執行嚴格的KYC程序。這包括:
- 核實身份: 要求交易對象提供身分證件,並進行視訊或拍照核對。
- 確認資金來源: 詢問資金用途及來源,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例如:銀行轉帳證明)。
- 了解交易目的: 詢問對方買賣虛擬貨幣的目的,並評估是否合理。
2. 避免場外交易(OTC)
儘量透過台灣金管會列管的虛擬資產平台或具公信力的中心化交易所進行交易。這些平台通常有較完善的KYC和反洗錢機制,能有效降低您接觸到不法金流的風險。
3. 警惕異常交易模式
對於以下情況,請務必提高警覺並拒絕交易:
- 交易價格顯著高於或低於市價。
- 交易對象不願提供身份資訊或含糊其辭。
- 對方要求將虛擬貨幣轉入非本人控制的電子錢包,特別是陌生地址。
- 資金來源不明,或要求您將款項再轉給第三方。
- 對方不斷催促交易,或交易金額與其背景不符。
4. 保留完整交易紀錄
所有虛擬貨幣交易,無論大小,都應保留詳細的交易紀錄、對話紀錄(例如:LINE、Telegram)、轉帳證明、錢包地址等。這些資料在未來若不幸涉案時,將是您證明清白的重要證據。
5. 絕不輕易提供個人帳戶或錢包地址
您的銀行帳戶和虛擬貨幣錢包都具有高度的個人專屬性。切勿隨意提供給陌生人使用,即使對方聲稱只是「借用」或「代收」,都可能讓您成為詐欺或洗錢的共犯。
結論:謹慎為上,保護您的虛擬資產
虛擬貨幣的世界充滿機會,但也伴隨著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作為虛擬貨幣交易者,您必須提高警覺,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範,並在日常交易中採取積極的防範措施。法院在認定洗錢故意時,會綜合判斷您的所有行為和認知。透過嚴格的KYC、避免高風險場外交易、警惕異常狀況並保留完整紀錄,您將能大幅降低涉入不法活動的風險,保護您的虛擬資產,並避免成為下一個被告。
請記住,法律是嚴肅的,但透過正確的知識和謹慎的行為,您完全有能力在虛擬貨幣的世界中安全航行。若您已不幸捲入案件,請務必了解自身的權益與處境,積極面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法院會如何判斷我有沒有這種故意?
A: 「不確定故意」是指您雖然沒有明確想要洗錢,但您預見到您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洗錢的結果,卻仍然不違背您的意願而讓它發生。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您的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交易模式是否異常(例如:價格不合理、未查證對方身份)、是否採取了預防措施,以及資金流向是否可疑等客觀事實,來推論您主觀上是否應有預見而未阻止。
Q: 我只是個「個人幣商」,沒有公司行號,也需要遵守《洗錢防制法》的規定嗎?
A: 是的,即使您是「個人幣商」,根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人員」也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這意味著您可能被要求負擔類似金融機構的防制洗錢義務,例如客戶身分查核(KYC)和交易監控。雖然目前針對個人幣商的具體規範仍在發展,但法院實務已傾向於認為,您仍應採取一定程度的預防措施,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有洗錢故意。
Q: 如果我的虛擬貨幣被認定是犯罪所得,會全部被沒收嗎?我可以爭取只沒收一部分嗎?
A: 原則上,如果您的虛擬貨幣被認定是洗錢犯罪所得,法院會依據「總額沒收原則」將其全部沒收,不扣除您的成本。然而,根據《刑法》第38-2條第2項,如果沒收會導致「過苛之虞」、犯罪所得價值極低,或者為了維持您的基本生活條件,法院仍可酌情不宣告沒收或酌減沒收金額。這部分需要您在訴訟中積極向法院提出並舉證說明。
Q: 我該如何避免被詐騙集團利用,成為洗錢的「車手」或「中轉站」?
A: 最重要的是提高警覺並採取預防措施:1. 嚴格KYC: 對於任何交易對象,務必核實其真實身份、資金來源及交易目的。2. 避免OTC: 盡量透過受監管、有公信力的中心化交易所進行交易。3. 警惕異常: 任何顯著高於或低於市價的交易、對方不願提供身份、要求將幣轉入非本人錢包等,都應立即拒絕。4. 保留紀錄: 完整保存所有交易對話、轉帳證明和錢包地址。5. 不借帳戶: 絕不將您的銀行帳戶或虛擬貨幣錢包借給陌生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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