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加密貨幣投資涉洗錢?被告必讀法律自保指南

加密貨幣投資涉洗錢?被告必讀法律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洗錢防制虛擬資產法律
LINE

虛擬貨幣投資者被告:您是否正為洗錢疑慮而焦慮?

在台灣,隨著加密貨幣(虛擬資產)的普及,許多投資者在享受其便捷與潛在收益的同時,也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捲入詐欺或洗錢案件,從受害者變成被告。當您收到傳票,面對陌生的法律術語和複雜的案情,想必心急如焚。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拆解這些法律迷霧,讓您了解自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第一章:為何虛擬貨幣交易容易踩雷?洗錢防制法與您有關!

您可能認為自己只是單純的買賣虛擬貨幣,為何會與洗錢扯上關係?關鍵在於詐騙集團常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性來隱匿不法所得。台灣的法律對此已有明確規範:

1.1 《洗錢防制法》:洗錢行為的定義

首先,我們來看看《洗錢防制法》如何定義洗錢行為: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只要您協助他人隱藏、轉移不法犯罪所得(例如詐欺款項),或是收受、持有、使用這些錢,甚至用自己的不法所得跟別人交易,都可能構成洗錢。在虛擬貨幣交易中,如果詐欺集團將騙來的錢匯給您,您再將這些錢轉換成虛擬貨幣並轉移到其他錢包,即使您聲稱不知情,也可能被認定為「隱匿來源」或「妨礙調查」,進而觸犯此條。

1.2 《洗錢防制法》:個人幣商也可能被視為「金融機構」?

您或許不是大型交易所,只是偶爾在社群或朋友間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但這並不代表您能完全置身事外:

《洗錢防制法》第5條:「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白話解釋: 這條文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法》的規範範圍,意味著即使是個人,只要您的行為實質上構成「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例如頻繁地幫人買賣虛擬貨幣並賺取價差),您就可能被法院要求負起類似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雖然實務上對「事業」的認定有討論空間,但法院會看您的行為模式是否具有營業性質,若有,就可能適用相關規定。

1.3 《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的刑罰

洗錢罪的刑罰不輕,且會依據洗錢金額大小而有不同: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如果您被認定觸犯洗錢罪,最低刑度是6個月有期徒刑,最高可達10年,並可能被處以高額罰金。法院在審理時,會比較行為時和裁判時的法律,選擇對您最有利的條文來適用。

第二章:除了洗錢,您還可能面臨這些刑責!

許多洗錢案件往往與詐欺犯罪密不可分,因此,您除了洗錢罪,還可能被檢察官或法院認定涉及詐欺罪。

2.1 《刑法》:詐欺罪與加重詐欺罪

  •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當您與詐欺集團合作,透過虛擬貨幣交易的假象,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即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若詐欺行為涉及三人以上共同實施,或透過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則構成加重詐欺罪。許多虛擬貨幣詐騙案常涉及多名共犯及網路平台,故常適用此條。

2.2 《刑法》:犯罪所得的沒收與追徵

除了刑罰,您經手的犯罪所得也可能被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白話解釋: 只要是犯罪行為的所得,無論是您自己賺取的不法利潤,還是經手的不法贓款,原則上都會被沒收。即使錢已經花掉或轉移,法院也可以追徵其價值。這意味著您不僅可能面臨牢獄之災,還可能蒙受巨大的財產損失。

不過,法律也考慮到特殊情況:

  • 《刑法》第38-2條 (沒收之酌減):法院在考量個案情節時,若認為沒收全部洗錢財物過苛,或行為人參與程度非甚重,得酌減或不宣告沒收。

第三章:關鍵法律概念解析:法院如何認定您有罪?

許多被告會辯稱自己「不知情」,但法院在判斷您是否構成洗錢罪時,並非只看您口頭上說的「不知道」,而是會綜合多方證據來判斷您的「主觀故意」,特別是「不確定故意」。

3.1 洗錢行為的構成要件與實務認定

洗錢罪的核心在於「特定犯罪所得」的「隱匿、掩飾、妨礙調查、收受、持有、使用或交易」。

  • 特定犯罪所得: 指的是來自於特定犯罪(如詐欺、毒品、貪污等)的不法收益。在虛擬貨幣詐騙案中,被害人被騙的款項即為特定犯罪所得。
  • 隱匿或掩飾: 行為人透過各種手段,使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所有權等變得不明確,難以追查。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及快速跨境流通特性,使其成為製造金流斷點的工具。
  • 實務認定標準: 法院會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與主觀認知。即使行為人聲稱不知情,但若其行為模式異常(例如:交易價格顯著高於交易所、不尋常的交易對象、頻繁大額交易、未進行充分的客戶身分驗證KYC、或配合詐欺集團的指示如「洗車」測試帳戶等),且可預見金流可能涉及不法,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具有 不確定故意

3.2 不確定故意:您「不知道」不代表您「沒責任」

「不確定故意」是法院在洗錢案件中常用的判斷標準。它指的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可能發生,但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也就是「我知道這樣做可能有問題,但我不在乎」。

在虛擬貨幣洗錢案件中,法院常從以下客觀事實推斷行為人具有不確定故意:

  • 交易模式異常: 例如,您捨棄具公信力的交易所,選擇風險較高的場外交易,或以高於市價的價格進行交易。
  • 未盡查證義務: 即使您不是金融機構,但因虛擬貨幣交易的高度風險,法院仍期待您應做足「一定程度之預防措施」。若您未實行任何檢核程序,即來者不拒配合將不明款項交換為虛擬貨幣,會被視為對不法有所容任。
  • 金流異常: 資金來源不明、頻繁大額進出、款項迅速層轉、或配合詐欺集團指示進行「洗車」(測試帳戶)等行為,均可作為認定主觀故意的依據。
  • 與詐欺集團的連結: 若有證據顯示您與詐欺集團成員有聯繫、配合,或被指定為詐欺款項的接收管道,則更容易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3.3 共同正犯與想像競合犯:一行為多罪的風險

  • 共同正犯: 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詐欺洗錢案件中,即使各自分工,只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構成共同正犯。例如,詐欺集團負責施詐,您負責接收、轉移贓款,兩者間有共同犯罪的意圖,並各自執行一部分犯罪行為,即成立共同正犯。
  • 想像競合犯: 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例如,您接收詐欺贓款並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可能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作為詐欺集團的一環)及洗錢罪,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第四章:真實案例警示:他們這樣被判刑!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虛擬貨幣洗錢案件:

4.1 案例一:阿明的高價賣幣陷阱

阿明是個幣圈老手,常在社群平台發文買賣虛擬貨幣,價格比交易所略高,想多賺點差價。有一天,他接到一筆大單,買家急著要幣,匯款很快就到了。阿明沒多想,就把幣轉了過去。沒想到,這筆錢是詐騙集團騙來的贓款,阿明因此被告上法院,被指控洗錢和詐欺。他辯稱自己只是正常買賣,根本不知道錢的來源不法。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虛擬貨幣場外交易風險高,阿明身為成年人,對於不明來源的大額款項,應該有所警覺。他沒有做任何查證,就來者不拒,形同對不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就是法律上的「不確定故意」。最終,阿明被判共同犯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

4.2 案例二:小陳的「形式KYC」無用論

小陳也做個人幣商,為了規避風險,他要求面交現金的買家簽署實名認證文件,甚至錄影存證。有次,一個買家急著要USDT,約了面交。小陳收到現金後,將USDT轉到買家指定錢包。事後才知道,這筆現金也是詐騙贓款。小陳認為自己有做KYC,應該沒問題。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雖然小陳有做一些「表面工夫」,但他這些措施只是為了確保自己收到錢,對於買家是否真的是詐騙受害者、資金是否合法,卻沒有深入查證。當他被調查時,還急忙清空錢包,這更讓法院認定他早就預見金流可能不法,卻仍選擇容任。最終,小陳同樣被判共同犯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

案例啟示: 這兩個案例都強調,法院會從您的客觀行為來推斷您的主觀意圖。即使您聲稱不知情,但若您的交易模式異常、未盡查證義務,或對高風險交易視而不見,都可能被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進而構成犯罪。

第五章:給被告的實用建議:現在能做什麼?

面對訴訟,積極應對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

  • 強化客戶身分驗證 (KYC) 與反洗錢 (AML) 意識: 即使您是個人,未來在進行任何虛擬貨幣交易時,都應對交易對象進行嚴格的身分驗證,不只形式上的證件核對,更要確認其真實身分、資金來源及交易目的。對於不明原因的大額交易、頻繁交易或與常態不符的交易,應提高警覺。
  • 選擇合法合規的交易管道: 鼓勵透過已完成金管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法令遵循聲明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進行交易,這些平台通常有較完善的KYC/AML機制。應盡量避免與素昧平生、無信賴基礎的「個人幣商」進行大額場外交易,因其金流風險極高。
  • 警惕異常交易模式與詐騙手法: 若交易對方要求進行「洗車」(測試帳戶)、「圈存」解除後提領現金、或指示編造理由向銀行解釋資金來源,應立即警覺。對於聲稱可輕鬆獲取高額利潤的投資機會,或要求將資金轉入不明平台或錢包的,應保持高度懷疑。
  • 保留完整交易紀錄: 妥善保存所有交易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錢包地址、交易時間、金額、身分驗證資料等,以備不時之需。確保自身帳戶的資金流向清晰可查,避免與不明來源資金混淆。

結論:積極面對,保護自身權益

捲入虛擬貨幣洗錢或詐欺案件,無疑是巨大的挑戰。但請記住,了解法律、掌握自身權益是您積極應對的第一步。法院在判斷時,會審慎檢視所有客觀證據,並從中推斷您的主觀意圖。因此,切勿輕忽任何看似微小的交易細節。透過強化自身法律意識,並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您將能更好地保護自己,避免再次誤踩法律紅線。

重要提醒: 即使您自認無辜,也請務必嚴肅對待每一次傳喚或調查,並仔細檢視所有相關證據。您的積極配合與對事實的釐清,將對案件結果產生關鍵影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明明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為什麼還是會被判洗錢罪?

A: 台灣法院在洗錢案件中,常會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這表示即使您沒有明確的「惡意」或「明知故犯」,但若您的行為模式異常(例如:交易價格遠高於市價、交易對象不明、未進行足夠的身份查證、頻繁大額金流進出),且在客觀上足以預見資金可能涉及不法,卻仍選擇容任其發生,法院就可能認定您有不確定故意,進而構成洗錢罪。

Q: 我只是提供我的銀行帳戶或虛擬貨幣錢包給朋友使用,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您只是單純提供帳戶或錢包,若這些工具被詐欺集團用於接收或轉移贓款,您仍可能被認定為詐欺或洗錢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法院會審查您與詐欺集團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若您明知對方可能從事不法,或在客觀上應知悉卻仍提供協助,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切勿隨意出借或出售您的金融帳戶及虛擬貨幣錢包。

Q: 我把錢都轉到國外了,台灣法院還能追查到嗎?

A: 雖然虛擬貨幣交易具有快速跨境流通的特性,但這不代表資金流向就無法追查。區塊鏈技術本身是公開透明的,每筆交易都會留下紀錄。執法機關透過區塊鏈分析技術,可以追蹤資金的流向,甚至與國際執法單位合作,追查到境外錢包的持有者。此外,即使虛擬貨幣轉移到國外,只要犯罪行為發生地在台灣,台灣法院仍具有管轄權,並可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追回犯罪所得。

Q: 虛擬貨幣交易不是去中心化、匿名性很高嗎?為什麼還會被抓?

A: 虛擬貨幣的「匿名性」是相對的。雖然鏈上紀錄顯示的是錢包地址而非真實姓名,但當虛擬貨幣與法幣進行兌換時(例如透過交易所或個人幣商),就可能留下真實身份的線索。此外,執法機關的科技偵查能力不斷提升,例如利用區塊鏈分析工具追蹤資金鏈條、交叉比對IP位址、社群媒體對話紀錄等,最終仍能鎖定犯罪嫌疑人。許多案件的破獲,正是因為犯罪分子在某些環節留下了可追溯的痕跡。

Q: 我有做實名認證(KYC),這樣還不夠嗎?

A: 實名認證(KYC)是防範洗錢的重要步驟,但並非萬無一失。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僅會看您是否有形式上的KYC程序,更會審查這些程序是否「實質有效」。例如,若您的KYC只是簽名了事,沒有對交易目的、資金來源進行實質查證或詢問,或在發現異常情況時未及時拒絕交易,仍可能被法院認為未盡到足夠的預防義務,進而推斷您對不法有所容任。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