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因為虛擬貨幣交易,意外捲入了洗錢或詐欺案件?
在數位時代,虛擬貨幣的普及帶來了便利,卻也讓許多人不慎捲入網路犯罪的漩渦。特別是「洗錢」與「詐欺」案件,常讓無辜的交易者或自稱「個人幣商」者,在不知不覺中觸犯法律。如果您正面臨這樣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相關法律概念、法院實務判斷標準,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您理解自身處境,保護您的權益。
虛擬貨幣犯罪的法律基礎:洗錢與詐欺
當您被指控涉及虛擬貨幣相關的犯罪時,最常被援引的法條就是《洗錢防制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了解這些法條的內容與適用情境,是您釐清案情的首要步驟。
《洗錢防制法》:洗錢行為的界定與懲罰
《洗錢防制法》旨在打擊將不法所得「漂白」的行為。在虛擬貨幣的世界裡,利用其匿名性與跨境流通的特性,很容易成為洗錢的工具。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洗錢行為定義)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白話解釋: 只要您協助隱藏犯罪所得(例如詐騙款項)的來源或去向,妨礙政府追查,或是收受、持有、使用這些不法所得,甚至用自己的不法所得與他人交易,都可能構成洗錢。例如,將詐騙集團的錢轉化為虛擬貨幣,再轉到其他錢包,就是典型的隱匿行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一般洗錢罪)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這條文規定了洗錢行為的刑罰。請注意,即使洗錢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仍可能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五千萬元的罰金。這是法院對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的主要判決依據。
此外,《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洗錢的財物,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原則上都將被沒收。
《中華民國刑法》:詐欺、故意與共同犯罪的認定
虛擬貨幣洗錢案件往往與詐欺行為緊密相連。了解刑法中關於詐欺、故意和共同犯罪的規定,對您至關重要。
《刑法》第13條 (故意犯)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白話解釋: 法院在判斷您是否有罪時,會看您是否有「故意」。即使您聲稱「不知情」,但如果法院認為您「預見」到這筆錢可能有問題,卻「容任其發生」,就會被認定為具有「不確定故意」,同樣會被判有罪。這是許多「個人幣商」面臨的最大挑戰。
《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白話解釋: 即使您只是詐欺或洗錢鏈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協助收款或轉幣,但只要您的行為是整個犯罪計畫不可或缺的一環,且與其他人有共同的犯意聯絡(不論是事前約定或臨時加入),您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與主謀承擔相同的責任。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之。四、對老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其他身心、財產狀況弱勢之人犯之。」
白話解釋: 詐欺罪是洗錢罪常見的「前置犯罪」。許多虛擬貨幣詐騙案會因為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案或利用網路工具,而被認定為「加重詐欺罪」,刑責更重。
此外,刑法第38-1條
規定犯罪所得應沒收,即使財物已轉手,也可能「追徵其價額」。但刑法第38-2條第2項
也賦予法院裁量權,若沒收顯然「過苛」或「為維持生活條件之必要」,可酌減或不宣告沒收。
法院如何認定您的「不確定故意」與「共同正犯」?
法院在審理虛擬貨幣洗錢案件時,不會只聽您單方面的說詞,而是會綜合考量您的知識、經驗、交易模式等客觀證據來判斷您的主觀犯意。
案例一:小陳的「幣商」夢碎
小陳(化名)自稱是虛擬貨幣泰達幣的仲介,透過通訊軟體群組媒合買賣雙方。他收取詐騙被害人匯入其帳戶的款項,提領後交給不明人士,以便轉化為虛擬貨幣。小陳辯稱自己只是賺取價差,不知道款項是詐欺所得。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作為一個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應該知道虛擬貨幣場外交易(OTC)的洗錢風險很高,因為這些交易缺乏像銀行那樣的客戶身分確認(KYC)程序。他沒有查證交易對象的身份和資金來源,甚至對虛擬貨幣的基本知識都一知半解,卻能容忍不同暱稱的人提供相同的電子錢包地址進行交易。法院認定他明顯放任自己成為詐欺集團洗錢的中轉點,具有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最終判處他洗錢罪。
案例啟示: 即使您自稱是「個人幣商」或「仲介」,若未採取足夠的預防措施(如KYC),且交易模式異常,法院很可能推定您對資金來源不法有所預見,進而認定您構成洗錢罪。
案例二:阿翰的「假幣商」騙局
阿翰(化名)也自稱「個人幣商」,他曾向詐欺被害人面交收取現金,並將相應數額的泰達幣轉至被害人提供的電子錢包。然而,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是受到詐欺集團的引導,最終虛擬貨幣也被轉入詐欺集團掌控的錢包。阿翰之前就曾因類似模式被警方查緝,卻仍繼續以相同方式交易。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泰達幣(USDT)作為穩定幣,本身沒有短期賺取價差的空間,阿翰聲稱賺取價差與其性質不符。面交大額現金徒增成本與風險,而且他提供的「USDT買賣同意書」也與常態交易有異。更重要的是,阿翰與詐欺集團成員有密切聯繫,他的行為是詐欺集團製造交易假象、收取贓款、隱匿金流的重要一環。法院認定阿翰實質上是詐欺集團的「面交取款車手」,構成加重詐欺罪與洗錢罪的共同正犯。
案例啟示: 法院會深入審查交易的實質,而非僅憑表面形式。即使有形式上的KYC或交易文件,若交易模式與虛擬貨幣的本質及常規交易顯不符,且與詐欺集團有資金流向關聯,您仍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您該知道的風險與自保之道
如果您是虛擬貨幣交易者,特別是自稱「個人幣商」者,以下是您必須高度警覺並採取的預防措施:
-
高度警覺異常交易:
-
避免面交大額現金: 面交現金,尤其金額龐大,極易被認定為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洗錢風險。
-
拒絕不明來源資金: 對於來源不明、交易目的不明確、或交易模式異常(如交易價格顯著高於市場行情、要求迂迴轉帳)的款項,應堅決拒絕交易。
-
實質查證交易對象: 即使法律未強制要求個人幣商進行KYC,但為避免被認定為洗錢共犯,仍應盡力查證交易對象的真實身份、資金來源及交易目的。若對方不願提供足具公信力的資料,應拒絕交易。
-
避免成為詐欺集團的「車手」或「收水手」: 詐欺集團常利用「假幣商」作為其詐欺鏈條中的一環。若發現交易對象是經由詐欺集團成員推薦、引導而來,或虛擬貨幣最終回流至詐欺集團掌控的錢包,應立即停止交易並報警。
-
保留完整交易紀錄: 應保留所有交易的對話紀錄、轉帳明細、錢包地址、交易時間、金額等,以證明交易的合法性。這在您需要自證清白時至關重要。
重要提醒: 金管會已發布「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雖然目前主要針對大型平台,但這顯示政府對虛擬資產交易的監管趨勢。未來對於個人交易者的查核將更趨嚴格,請務必提高警覺。
結論:知法守法,保護自己
虛擬貨幣的發展日新月異,相關法律規範也持續演進。對於網路犯罪被告而言,了解《洗錢防制法》與《刑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不確定故意」和「共同正犯」的認定標準,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面對司法調查,保持冷靜,如實陳述,並提供所有有利證據。記住,法律不保護「不知情」的藉口,只保護「知法守法」的行為。謹慎交易,遠離風險,才能確保您的虛擬資產安全,遠離牢獄之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幫朋友或網友轉帳、換幣,為什麼會被捲入洗錢案件?
A: 在虛擬貨幣洗錢案件中,法院常以《刑法》的「共同正犯」概念來認定責任。即使您只是聽從指示進行轉帳或換幣,但如果您的行為是詐欺或洗錢集團獲取、隱匿不法所得的關鍵環節,且法院認定您對資金來源有「不確定故意」(即預見可能不法卻容任發生),您就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承擔與主謀相同的法律責任。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知識、社會經驗、交易模式是否異常等因素來判斷。
Q: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我真的不知道那些錢是詐騙來的,這樣也會有罪嗎?
A: 「不確定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雖然沒有直接意圖使其發生,但卻「預見其可能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在虛擬貨幣案件中,法院會根據您的年紀、智識、社會經驗,以及交易的異常性來判斷。例如,若您進行高風險的場外交易(OTC),未查證對方身份與資金來源,或交易模式顯然不符合常規商業行為(如面交大額現金、交易價格異常),即使您聲稱不知情,法院仍可能推斷您對資金不法有所預見,進而認定您有不確定故意。
Q: 如果我的虛擬貨幣或銀行帳戶被凍結了,這些錢會被沒收嗎?
A: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和《刑法》第38-1條,犯罪所得原則上都會被沒收。這包括透過洗錢行為所獲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論這些財物是否實際屬於您。即使錢已經轉交給上游,法院也可能「追徵其價額」。然而,《刑法》第38-2條第2項也規定,如果宣告沒收會造成「過苛之虞」、或「為維持生活條件之必要」,法院可以酌減或不宣告沒收。這需要您在訴訟中提出相關證據來爭取。
Q: 身為「個人幣商」,我該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A: 鑑於法院對「個人幣商」的嚴格認定,您應採取以下措施:1. 實質KYC: 不僅是形式上確認身份,更要實質了解交易目的和資金來源,對於高風險交易對象應加強審查。2. 拒絕異常交易: 避免面交大額現金、拒絕價格異常或交易目的不明的買賣。3. 保留完整紀錄: 妥善保存所有對話、轉帳明細、錢包地址、交易時間等紀錄。4. 警惕詐欺模式: 若發現交易對象是經由詐欺集團引導而來,或資金最終流向詐欺集團,應立即停止交易並報警。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商業信用遭惡意損害?法律途徑助您重拾聲譽
您的公司信譽無端受損?本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刑法中「妨害信用罪」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兩者區別與實務案例。了解如何辨識惡意流言、蒐集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您的商業聲譽與經濟信用,助您在困境中掌握主動權。
企業信用受損怎麼辦?妨害信用法律與救濟指南
您的企業是否曾無端遭受惡意中傷,導致客戶流失、訂單銳減?本文深入解析台灣《刑法》妨害信用罪、《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相關規定,透過實務案例與法律建議,助您了解如何判斷信用受損、蒐集關鍵證據,並採取有效法律行動,保障您的商業信譽與權益。
商業信用受損怎麼辦?掌握法律武器捍衛您的企業名譽!
您的企業是否曾無故遭受不實謠言攻擊,導致客戶流失、訂單減少?當商業信用面臨惡意損害時,您絕非孤立無援。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的企業信用,包括刑法、公平交易法與民法的相關條文,並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收集證據、採取法律行動,有效捍衛您的商業名譽與權益。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