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被沒收怎麼辦?無辜第三人自保指南

財產被沒收怎麼辦?無辜第三人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6-29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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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辜的你,突然面臨財產被沒收的窘境

您是否曾聽說,有人因為家人或朋友捲入刑事案件,結果自己辛苦賺來的財產,像是房子、存款,也莫名其妙被法院裁定沒收了?當這種情況發生時,身為「第三人被害人」的您,一定感到既錯愕又無助。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您深入了解,當您的財產被刑事沒收裁定牽連時,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利,以及您該如何採取行動來捍衛自己的財產。

什麼是「沒收」?為什麼我的財產會被沒收?

在台灣的法律中,「沒收」是一種剝奪犯罪不法所得或與犯罪相關物品的法律效果。它通常針對的是犯罪行為人,但有時候,因為財產的流向複雜,或是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犯罪行為人有財產上的連結,您的合法財產也可能被誤認為是犯罪所得而遭到沒收。

然而,法律並非沒有考慮到無辜第三人的權益!《刑法》中特別規定了對第三人的保護:

《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這條文的意思是,即使法院判決沒收了某項財產,如果這項財產是您合法取得的,而且與犯罪行為無關,您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保障,不會因為沒收而消失。關鍵在於,您必須主動向法院主張並證明您的權利。

發現財產被沒收了,我該怎麼辦?兩種關鍵的救濟方法

當您發現自己的財產被沒收裁定牽連時,有兩種主要的法律途徑可以尋求救濟:

1. 聲明異議:當檢察官「執行不當」時

當檢察官在執行沒收裁定時,如果其指揮或程序有不妥之處,例如執行的標的物與判決不符、執行對象錯誤,或是執行程序有瑕疵,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雖然條文表面上只寫了「受刑人」等,但實務上,法院已將聲明異議的主體擴大解釋為「實際受到執行影響之人」。這對第三人來說是個好消息,因為您也能依此條文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生活案例:無辜的房屋被超額沒收

陳女士辛苦打拼買的房子,卻因為先生的詐欺案被拍賣。雖然一部分錢是夫妻共同的犯罪所得,但沒想到,檢察官竟然把先生個人單獨被判沒收的錢,也從陳女士的房屋拍賣款中扣走了!陳女士感到非常不公平,明明這筆錢跟她無關,為什麼要從她的錢裡扣?

這時候,陳女士就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為,即使法律條文說的是「受刑人」,但實際受到執行影響的人(像陳女士這樣),也應該有權利提出異議。因為檢察官不能隨意把判決效力不及於第三人的財產拿去執行。

2. 異議之訴:當我對財產有「實體權利」時

如果您的爭議點在於,您認為被沒收的財產「本來就是您的」,而且您對它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其他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例如抵押權、質權等),這時候,您就需要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這種訴訟是為了釐清財產的「真正歸屬」,它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目的在於透過法院的判決來確認您的權利,並排除對該財產的沒收執行。

生活案例:合夥資產被誤認犯罪所得

假設您和朋友合夥買了一塊土地,但朋友卻因為其他犯罪被判沒收財產,結果您們合夥的土地也被列入沒收範圍。您明明是合法出資的,這塊土地也有您的一份,但卻可能被國家沒收。

在這種情況下,您就不能只靠「聲明異議」來解決,因為這不是檢察官執行程序不對,而是您要證明這塊土地確實有您的合法權益,而且您的權利足以排除這次沒收。這時候,您就需要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透過訴訟來證明您的權利。

聲明異議 vs. 異議之訴:快速比較

特性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
爭議點檢察官執行指揮的「程序不當」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的「實體權利」
目的糾正執行程序或指揮的錯誤確認財產歸屬,排除執行
性質刑事程序中的救濟民事訴訟程序
適用對象實際受執行影響之人對執行標的物有合法權利的第三人

錯過時機,權利可能就沒了!

無論是聲明異議還是異議之訴,都有時間限制。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一旦執行程序完成,例如拍賣物已交付給買受人,或款項已分配完畢,即使您的異議有理由,也可能因為錯過時機而無法挽回。

此外,如果您是犯罪的被害人,想要聲請發還被沒收的犯罪所得,也有嚴格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

生活案例:錯過發還期限的教訓

某公司被詐騙了750萬元,法院判決詐騙犯要沒收這筆錢。公司想說錢被沒收了,總有一天會還給他們。結果,判決確定一年多後,公司才想起來去跟檢察署聲請發還,卻被以「超過期限」為由駁回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是被害人,對於被沒收的財產想要聲請發還,也有嚴格的「一年內」時效限制。一旦錯過,即使權利是您的,也可能無法要回來。

掌握時機,捍衛權益!

面對沒收裁定,身為第三人被害人的您,務必保持冷靜並及時採取行動。首先,仔細確認您的財產為何被牽連,是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有誤,還是您對該財產擁有合法、且與犯罪無關的實體權利。接著,根據您的情況,選擇正確的法律途徑(聲明異議或異議之訴),並務必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同時,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至關重要,例如財產所有權證明、資金來源證明、交易契約等。記住,法律是保障懂法並及時行動之人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的財產會被刑事沒收?

A: 刑事沒收通常針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的財產,或與犯罪相關的物品。但有時,若您的財產被認定為犯罪所得的「替代品」,或您在不知情下提供了犯罪工具,也可能被牽連。不過,《刑法》第38條之3明確保障第三人對沒收標的物的「合法權利不受影響」,這表示只要您能證明財產是您合法取得且與犯罪無關,您的權利就應受保護。

Q: 我要如何判斷該聲明異議,還是提起異議之訴?

A: 判斷的關鍵在於爭議點: 聲明異議:當您認為檢察官的「執行程序或指揮有問題」時,例如執行的財產並非判決書上所載、執行程序不合法、或將受刑人個人的沒收金額執行到您的財產上。這屬於「程序性」的救濟。 異議之訴:當您要主張對被沒收的財產擁有「實體權利」(如所有權、抵押權等),且該權利足以排除沒收執行時。這屬於「實體性」的救濟,需要透過民事訴訟來證明您的權利。

Q: 聲明異議或異議之訴,會讓沒收程序暫停嗎?

A: 通常,提出聲明異議或異議之訴,並「不會自動停止」沒收執行程序。如果您有停止執行的急迫需求,必須另外向執行法院或執行機關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法院或機關會視情況決定是否停止,有時可能要求您提供擔保金。

Q: 為了主張我的權利,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準備充分的證據至關重要。這可能包括: 財產所有權證明:如土地建物權狀、車輛行照、銀行存摺、股票證明等。 資金來源證明:證明您購買該財產的資金來源合法,如薪資證明、贈與契約、借款合約、交易明細等。 交易契約或證明:證明您如何取得該財產,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繼承證明等。 與犯罪無關的證明:證明您取得財產的過程與犯罪行為無關,且您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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