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受害,財產能追回嗎?認識「犯罪所得沒收」
當您或您的親人不幸成為犯罪的受害者,除了身心承受巨大衝擊,財產上的損失更是雪上加霜。您或許會想:「那些被騙走、偷走的錢或物品,還有機會拿回來嗎?」答案是肯定的!台灣的法律特別針對「犯罪所得」訂有嚴謹的沒收制度,目的就是要徹底剝奪犯罪者的不法利得,並優先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這項重要的法律機制,幫助您了解如何為自己或親人追回損失。
什麼是「犯罪所得沒收」?它對我有什麼幫助?
簡單來說,「犯罪所得沒收」就是國家透過法律程序,將犯罪者因為犯罪行為所獲得的一切不法財物、利益全部追回,不讓他們坐享犯罪成果。這項制度自2016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已經不再是傳統的刑罰,而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就像是把不義之財從犯罪者手中「剝奪」回來,恢復正常的財產秩序。
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的規定,沒收的範圍非常廣: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這表示,不論是犯罪者直接拿到的錢、物品,還是他們用這些錢去買的其他東西,甚至是這些錢產生的利息,通通都在沒收的範圍內。即使犯罪所得已經轉移到第三人手上,只要對方是明知故犯、無償取得,或以不合理價格取得,也一樣會被沒收。
對被害人來說,最重要的是這條規定: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這就是我們的「被害人保護優先原則」!它明確表示,在犯罪所得還沒進入國庫之前,被害人追回損失的權利是優先被保障的。就算犯罪者已經被判刑,只要您能證明自己是被害人,仍然有機會向檢察官聲請發還這些被沒收的財物。
有時候,犯罪所得的金額或物品種類很難精確計算,例如被偷走的舊物。這時候,法院可以依據《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的規定,估算出一個合理的價額來進行沒收,確保不法利得不會因為估算困難而無法被追回。
追回財物的關鍵:把握黃金「一年」期限!
了解了「犯罪所得沒收」的意義,接下來最重要的是知道如何實際操作,以及有哪些關鍵時效必須注意。當法院判決確定後,如果您是被害人,希望能拿回被沒收的財物,就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的規定來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您必須在刑事裁判確定後的一年內,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才能拿回被沒收的財物。這個「一年」期間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一旦錯過,您就可能喪失聲請的權利。因此,務必高度重視判決確定的日期!
實際案例分享:時間就是金錢,但有時也有例外!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錯過一年期限的遺憾
小陳的父親不幸被詐騙集團騙走一大筆積蓄,後來法院判決詐騙集團成員有罪,並宣告沒收他們的不法所得。小陳心想,錢應該會自動還回來吧,所以沒有立即採取行動。直到判決確定一年多以後,小陳才想起要向檢察官聲請發還這筆錢。結果,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的規定,駁回了小陳的聲請,因為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時效。小陳即使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也裁定駁回,因為法律的規定就是如此嚴格。
給您的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判決確定後的「一年」期限是鐵律!您必須積極主動,在時間內提出聲請,否則再多的損失都可能無法追回。
案例二:特定法規的例外情況
王媽媽因為被地下錢莊非法吸金,損失慘重。後來,相關的犯罪者被依《銀行法》判刑,法院也宣告沒收他們的犯罪所得。王媽媽因為處理其他事務,也錯過了判決確定後一年的聲請期限。正當她感到絕望時,律師告訴她,由於這個案件涉及的是《銀行法》的犯罪,而《銀行法》有特別規定,其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優先保障被害人,所以即使超過了一年,她仍然可以聲請發還這筆被沒收的錢。最終,王媽媽成功追回了部分損失。
給您的提醒:雖然一年期限通常是強制性的,但少數特定法律(例如《銀行法》)為了更徹底地保護被害人,可能會排除這個一年期限的限制。這顯示了法律的複雜性,有時候特別法規會提供不同的保障。因此,在面對複雜的案件時,了解是否有特殊法規適用是非常重要的。
我該怎麼做?實用操作建議
身為被害家屬,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及時聲請:務必在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主動向檢察官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或給付被沒收的財物或追徵的價額。判決書上會載明「確定日期」,請務必留意。
- 備齊證明文件:聲請時,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您是本案被害人的證明、受損金額或物品的證明(如收據、估價單、匯款紀錄等)、以及您的身分證明文件。書狀中應詳細載明案件案號、被告姓名、您的聯絡資訊、以及您希望發還的物品名稱、數量或金額。
- 留意特殊法規:如果您的案件涉及《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特殊法律,即使您不慎錯過了一年期限,仍可能因為這些法律的特別規定而有機會聲請發還。建議您仔細檢視判決書,或諮詢專業意見。
- 不服處分可救濟:如果您向檢察官聲請發還後,不服檢察官的駁回處分,您可以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法院審查檢察官的決定。
結論:積極面對,追回屬於您的公道
面對犯罪帶來的傷害,追回財物不僅是彌補損失,更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一步。了解「犯罪所得沒收」的法律原則,並掌握聲請發還的關鍵時效,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請務必把握黃金一年期限,積極主動地為自己或親人爭取應有的權利!
願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艱難時刻帶來一絲指引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犯罪所得」?我能追回哪些東西?
A: 犯罪所得是指犯罪者因為犯罪行為所直接或間接獲得的所有不法財物、財產利益及其孳息(例如利息)。您可以追回的包括:被竊取的物品、被詐騙的款項、犯罪者用贓款購買的財物,甚至是這些錢產生的利息。只要這些財物是因犯罪而來,且尚未合法發還給其他被害人,都有機會聲請追回。
Q: 我怎麼知道刑事案件什麼時候「裁判確定」?
A: 刑事案件的裁判確定日期非常重要。通常,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後,如果雙方(檢察官和被告)在法定期限內都沒有上訴或抗告,判決就會確定。判決書上會明確載明「確定日期」。如果您不確定,可以向承辦該案件的法院或檢察署查詢案件進度及確定日期,這是您聲請發還的重要依據。
Q: 如果犯罪者沒有錢或財物可以沒收,我還能追回損失嗎?
A: 如果犯罪所得的原物(如現金、物品)已不存在、滅失或無法追查,法院會宣告「追徵其價額」,也就是要求犯罪者以其合法財產來補償這筆不法利得的價值。這表示即使原物不在了,您仍有機會透過追徵的價額來追回損失。但實際能否追回,仍取決於犯罪者是否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行。
Q: 除了向檢察官聲請發還,還有其他追回損失的方式嗎?
A: 除了刑事訴訟法上的沒收物發還程序,您也可以在民事訴訟中向犯罪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他們賠償您的損失。這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途徑,沒收物發還程序是針對被國家沒收的犯罪所得,而民事訴訟則是直接向犯罪者請求賠償。如果犯罪者有其他合法財產,民事訴訟可以提供另一個追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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