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犯罪所得沒收:共犯如何理解資產風險與應對?

犯罪所得沒收:共犯如何理解資產風險與應對?

律點通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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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沒收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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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沒收:共犯如何理解資產風險與應對?

身處法律邊緣,您是否曾擔心,一旦事跡敗露,辛苦累積的財產將面臨什麼樣的命運?「犯罪所得沒收」這幾個字,或許讓您心頭一緊。在台灣,這項法律制度近年來有了重大變革,它不再只是刑罰的附帶品,而是獨立存在、旨在回復財產秩序的重要手段。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剖析這項制度對「共犯」可能帶來的影響,並提供實務上的應對之道,讓您對自己的資產風險有更清晰的認識。

什麼是「犯罪所得沒收」?它跟罰錢一樣嗎?

過去,大家可能覺得「沒收」就是一種罰款。但自2016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後,最高司法機關已明確指出,沒收的本質是剝奪不法利得,避免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坐享不義之財,以恢復原本的合法財產秩序。這跟傳統意義上懲罰犯罪的「刑罰」是不同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38-1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這條文是沒收的核心。它告訴我們,不只直接犯罪的人,連那些明知是犯罪所得卻還去取得(例如幫忙洗錢、低價收購贓物),或無償、不合理對價取得的人,他們的財產也可能被沒收。如果錢已經花掉或找不到實物,法院就會要求追徵其價額,也就是要你把等值的錢吐出來。

《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2項: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這條規定很重要,它意味著法院在判決時,會適用當下的法律來決定是否沒收、沒收多少,而不是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而且,因為犯罪所得從一開始就是不合法的,法律認為您對保有這些錢不值得保護,所以即使法律改了,您也無法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來規避沒收。

實務案例解析:沒收,不只看結果,更看過程!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司法機關是怎麼處理「犯罪所得沒收」的。

案例一:追錢追到家?扣押的眉角你該懂!

小陳,一個在詐騙集團裡負責處理贓款的「車手」,某天被警方鎖定。檢察官為了保全未來可能沒收的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扣押小陳名下的存款帳戶和一棟剛買的房子。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陳的某些銀行帳戶裡只剩下幾百塊錢,而且檢察官沒有明確說明這些零星小額存款與詐騙案的關聯性。另外,小陳的姊姊名下也有一個帳戶被聲請扣押,但檢察官並沒有清楚說明小陳姊姊是如何「明知」這些錢是犯罪所得還去取得的。

判決結果:法院准許扣押小陳名下與犯罪有明確關聯的帳戶和不動產,但駁回了扣押那些餘額極低或無法證明小陳姊姊「非善意取得」的帳戶。法院強調,扣押必須遵守「比例原則」 ,不能無限上綱,對於金額太小或與犯罪關聯不明的第三人財產,不能隨意扣押。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司法機關在偵查階段聲請扣押時,並非想扣就扣。他們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財產確實是犯罪所得,且扣押範圍要合理。對於「共犯」來說,這意味著如果您的財產被扣押,可以檢視扣押的範圍是否合理,以及司法機關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這些財產與犯罪的關聯性。

案例二:洗錢案中的「過苛條款」:我的報酬也會被沒收嗎?

阿華,因為協助詐騙集團進行洗錢,被法院判刑。除了被害人被詐騙的錢面臨沒收,阿華自己從中賺取的「報酬」也成了檢察官要求沒收的目標。

判決結果:法院裁定,被害人被詐騙的「本金」因為屬於洗錢的標的,依照《洗錢防制法》的特別規定,不論這筆錢現在屬於誰,都必須全數沒收或追徵,以回復被害人的損失。但針對阿華個人從中賺取的「報酬」,法院則審酌了《刑法》第38-2條第2項的 「過苛條款」 ,認為由於阿華的報酬已經包含在被沒收的洗錢本金當中,如果再單獨沒收一次他的報酬,將導致重複沒收,對阿華來說過於嚴苛,因此決定不宣告沒收這部分報酬。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點出了兩個重要概念:

  1. 特別法優先:遇到像洗錢這種有特別沒收規定的罪名,會優先適用特別法(如《洗錢防制法》)。
  2. 過苛條款的適用:法院在宣告沒收時,會考量「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況,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不宣告或酌減沒收。這給了法院一定的裁量空間,避免沒收結果過於不合理。

沒收的範圍與計算:相對總額原則

實務上,法院在計算犯罪所得時,會採 「相對總額原則」 。簡單來說:

  • 如果您的行為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例如販毒),那麼所有收入都會被視為不法所得,連您投入的「成本」(例如買毒品的錢)都不能扣除,因為這些成本本身就是為了不法行為而支出的。
  • 如果您的行為本身合法,只是部分獲利來自不法(例如合法廠商透過行賄取得標案),那麼只有不法獲利會被沒收,而那些為了履約所需的「中性成本」(例如材料費、人事費)則可能被扣除。

被害人優先原則:誰的錢先拿回來?

這是一個對您而言非常重要的原則。 《刑法》第38-1條第5項明確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這代表,如果被扣押的錢或物品有明確的被害人,且沒有其他爭議,司法機關會優先將其發還給被害人,而不是先宣告沒收後再發還。這能簡化程序,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結論:面對沒收,您該知道的重點

「犯罪所得沒收」制度旨在剝奪不法利得,恢復社會的財產秩序。對於身為「共犯」的您,這意味著:

  • 不法所得無信賴保護:您透過犯罪取得的財產,從一開始就帶有瑕疵,法律不保護您對其的保有權。
  • 扣押與沒收的範圍:司法機關在扣押時會考量比例原則,並非所有財產都會被沒收。但若確定為犯罪所得,即使是共犯或非善意第三人,也可能面臨沒收或追徵。
  • 了解「過苛條款」 :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能基於「過苛之虞」等理由,不宣告或酌減沒收金額,這是在極端情況下的一線生機。
  • 配合調查:配合司法機關釐清犯罪所得的流向與範圍,有助於案件的處理,也可能影響沒收的具體數額。

理解這些法律眉角,能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對自己的處境有更清晰的認識,並能更理性地評估風險。法律無情,但程序與原則仍有其考量,掌握這些資訊,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錢被扣押了,但其中包含我的合法收入,這些錢也會被沒收嗎?

A: 法院在認定犯罪所得時,會區分哪些是來自犯罪行為,哪些是您的合法收入。如果您的合法收入與犯罪所得沒有混同,或者能明確區分,原則上合法收入不會被沒收。但若合法收入與犯罪所得混雜不清,且無法有效區分時,法院可能會依據「相對總額原則」處理,此時您可能需要提供明確的證明來區分資產來源。建議您保留所有收入來源的證明文件,以便在司法程序中提出說明。

Q: 我只是幫忙轉帳或提供帳戶,沒有實際參與犯罪決策,我的資產也會被沒收嗎?

A: 是的,即使您只是協助轉帳或提供帳戶,只要您的行為被認定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或您因此「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您的相關資產就可能被沒收。例如,在洗錢案件中,即使您只是擔任人頭帳戶,帳戶內的洗錢款項仍會被沒收。法律的沒收範圍是針對「不法所得」本身,不完全取決於您參與犯罪的深度。

Q: 如果犯罪所得已經被我花掉了,或者轉移到海外,法院還能怎麼辦?

A: 如果犯罪所得的實物無法被沒收(例如已經花掉、滅失、轉讓或藏匿),法院會宣告「追徵其價額」。這意味著您需要支付等值的金錢。法院會根據查獲的證據,估算犯罪所得的價值。即使錢轉移到海外,如果能追查到流向,檢察官仍可聲請國際司法互助追回,或在國內對您名下其他財產執行追徵。

Q: 被沒收的財產,有沒有可能在未來被發還給我或我的家人?

A: 一般情況下,被法院宣告沒收的犯罪所得,除非有明確的被害人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的規定,由權利人在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否則通常不會發還給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沒收的目的就是剝奪不法利得,以回復合法秩序。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是善意第三人,且財產與犯罪所得無關,則可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Q: 如果我覺得法院宣告的沒收金額對我來說太高,會影響我的基本生活,我能怎麼辦?

A: 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刑法》第38-2條第2項的「過苛條款」。這條款允許法院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況下,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沒收將對您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例如家庭經濟狀況、是否有扶養義務等。法院會綜合考量個案情況,做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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