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被沒收了,我的財產權益怎麼辦?
當您作為財產所有人,不幸成為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除了面對損失,還可能關注到一項重要的法律程序:犯罪所得的「沒收」 。法院判決確定後,犯罪行為人的不法利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財物可能會被國家沒收。這時,您可能會疑惑:這個沒收程序是怎麼進行的?如果我的財產不小心被牽連,或是想了解更多關於犯罪行為人財產被沒收的細節,我該怎麼辦?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沒收裁定執行異議申請」這個概念,幫助您理解這項法律程序,尤其是在您可能間接或直接受到影響時,能更清楚地掌握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沒收」?誰來執行?
「沒收」是刑事法律上的一種重要處罰,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透過不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或是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以遏止犯罪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當法院做出沒收的判決或裁定確定後,這項任務就會交由檢察官來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這表示,一旦判決確定,檢察官就會依照法院的裁定,指揮相關機關(例如:監所、行政執行署等)進行財產的查扣或變賣,將犯罪所得歸入國庫。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在刑事沒收的執行過程中,如果對檢察官的執行方式或程序有疑問,法律提供了「聲明異議」的救濟途徑。但請注意,這項權利有其特定的適用對象和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從條文中可以清楚看出,能提出異議的主體是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這意味著,這項異議權主要保障的是被判刑確定者的權益,針對的是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 。所謂的「不當」,通常是指檢察官在執行沒收時,其程序或方法有違法或處置失當的情形,例如:執行方式不符規定、超額執行等。
這項異議的重點在於「執行程序」本身,而非針對「原確定判決」的實體內容。也就是說,您不能透過這個程序來主張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或是質疑犯罪所得的金額計算有誤。這些對判決實體內容的爭議,必須透過上訴、非常上訴或再審等其他法律途徑來處理。
沒收執行會準用民事強制執行規定嗎?
是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執行沒收等裁判時,在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可以準用民事強制執行的相關規定。這表示,許多民事執行中的原則和方法,在刑事沒收中也可能被參考。
例如,若涉及犯罪行為人的薪資、勞作金或保管金等,檢察官可能會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來扣押。然而,這裡有一個重要的細節,特別是對於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
受刑人的「生活所需」與沒收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維持生活必需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債權不得強制執行。但在受刑人的沒收執行中,法院實務有其特殊考量。由於受刑人在監獄中的基本膳宿、醫療等已由國家提供,因此其「生活所需」的標準與一般社會人士不同。實務上通常認為,檢察官只要酌留小額金錢(例如每月新台幣3,000元)供其購買監所內必需品,就已兼顧其基本人權,難以被認定為執行不當。
實際案例解析:誰能異議?沒收多少才合理?
為了讓您更清楚「執行異議」的適用情境,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的啟示:
案例一:我不是「受刑人」,還能聲明異議嗎?
小陳曾因涉嫌賭博被判有罪並沒收賭資,後來經過上訴,他被改判無罪確定。當他向檢察署聲請發還先前被扣押的財物時,卻遇到困難。小陳想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第484條的聲明異議權人,必須是「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由於小陳已經被判決無罪確定,他就不再具備「受刑人」的身分。因此,他不能依這條規定提出異議,而應該循其他法律途徑(例如,聲請發還扣押物)來處理。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聲明異議有嚴格的「主體」限制。如果您不是犯罪行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且您的財產被錯誤地牽連到沒收程序中,您可能需要尋求其他更適合您的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而不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出異議。
案例二:犯罪行為人在監獄的錢,可以全部沒收嗎?
一位因詐欺案件被判刑確定,並被沒收犯罪所得的受刑人,檢察官指揮監獄將其保管金及勞作金執行沒收,但每月會酌留3,000元給他。這位受刑人主張,他的保管金不應被全數沒收,且應酌留更多錢給他作為生活所需。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檢察官執行沒收時雖然準用民事強制執行規定,但受刑人在監獄中,日常的膳食、住宿和醫療都由監所提供。因此,他們「生活所需」的標準與一般社會人士不同。檢察官每月已酌留3,000元,這已經足夠兼顧其基本生活所需,難以認定有何不當或過苛之處。此外,親友匯入的保管金也不屬於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債權。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對於犯罪行為人被沒收的財產,即使是在監獄中的勞作金或保管金,檢察官仍有權執行沒收。雖然會酌留部分金額作為生活所需,但這個標準會比一般社會人士低很多。這也間接影響了被害人對犯罪所得追回的預期,因為即使是受刑人僅存的少量財產,也可能被用於沒收。
沒收執行異議的實用建議
1. 釐清異議的對象:
- 可異議事項:僅限於檢察官在執行沒收過程中的 「指揮方式、程序或處置」 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例如,執行程序不合法、執行方法不適當(如未合理酌留受刑人生活所需,但這標準很低)。
- 不可異議事項:不能藉此程序質疑原確定判決的實體內容,例如犯罪所得金額計算錯誤、某項財產不應被沒收等。這些是對判決本身的爭執,應循上訴、再審等途徑。
2. 準備充分的證據:
如果您是受刑人或其家屬,欲聲明異議,務必準備具體證據,證明檢察官的執行指揮確實存在違法或不當。例如,若主張酌留金額不足,需提出特殊的醫療需求或其他必要支出的證明。
3. 注意時效性:
執行異議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切勿錯失救濟機會。
結論:理解沒收執行,保障自身權益
作為財產所有人被害人,雖然「沒收裁定執行異議」這項程序主要適用於犯罪行為人及其家屬,但了解其運作方式、適用範圍與限制,對您而言仍有重要意義。它能幫助您理解犯罪所得被沒收的法律流程,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提出異議,避免對法律程序產生不切實際的期待。當您的財產權益因犯罪而受損時,理解這些法律細節,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沒收」?它對我作為被害人有什麼意義?
A: 「沒收」是國家剝奪犯罪行為人不法所得或犯罪工具的法律手段。對您作為被害人而言,沒收的意義在於它能將犯罪所得歸入國庫,但這不代表您的損害會直接從中獲得賠償。您需要透過其他法律途徑(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聲請發還扣押物)來追討您的損失。
Q: 如果我的財產被錯誤地當成犯罪所得沒收了,我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嗎?
A: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的「執行異議」,其聲明異議的主體限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果您是財產所有人被害人,您的財產被錯誤地當成犯罪所得沒收,您通常無法依此條文提出異議。您可能需要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例如向法院聲請發還扣押物,或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果您的財產被當作犯罪行為人的財產進行民事強制執行時),來主張您的權利。
Q: 「執行異議」與對判決不服有什麼不同?
A: 「執行異議」是針對檢察官在執行沒收裁定時的「執行方式、程序或處置」是否合法或不當提出質疑。它不涉及對原確定判決實體內容的爭執,例如不能藉此主張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或沒收範圍有誤。如果您對判決實體內容不服,應循上訴、非常上訴或再審等途徑。
Q: 犯罪行為人在監獄裡的勞作金或保管金,會被全部沒收嗎?
A: 不一定會全部沒收。檢察官執行沒收時,會準用民事強制執行的規定,但考量受刑人在監獄中的特殊生活環境(日常膳宿、醫療已由國家提供),其「生活所需」的標準會比一般人低。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會酌留小額金錢(例如每月新台幣3,000元)供其購買必需品,難以被認定為執行不當。因此,並非所有勞作金或保管金都會被全數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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