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迷霧:犯罪所得被沒收,我的錢還能拿回來嗎?
當您或親愛的家人不幸成為犯罪的受害者,除了身心俱疲,更可能面臨財產損失。有時候,您會聽到法院判決「沒收」了被告的犯罪所得,或要求「追徵」其價額。這時,您心中或許會浮現一個大大的問號:「這些被沒收的錢,不是本來就屬於我們的嗎?我還能拿回來嗎?」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解開這層法律迷霧。台灣的法律,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為被害人提供了明確的途徑,讓您有機會取回這些因犯罪而被國家沒收的財產。接下來,我們將一步步了解如何聲請發還,以及您需要注意的事項。
沒收與追徵:我的錢為什麼會到國家手上?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沒收物」和「追徵財產」。
- 沒收物: 指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取得的財物,例如詐騙得來的款項,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這時,這些財物的所有權會暫時移轉給國家。
- 追徵財產: 如果沒收物已經被用掉、毀損或找不到,法院會命令犯罪行為人繳納等值的金錢給國家。這就是「追徵」。
您可能會疑惑:「這些錢明明是我的,為什麼會被沒收或追徵呢?」這是因為《刑法》的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的不法利得,即使這些錢在民法上仍屬於您,但只要犯罪行為人對這些錢有「事實上的支配權」,國家就可以依法沒收。不過,請您放心,法律同時也保障了被害人的權益,讓您有機會將這些錢要回來。
《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清楚地告訴我們,即使財產被沒收了,您作為受害人的權利並不會因此消失!
聲請發還的關鍵:向誰聲請?何時聲請?
那麼,到底該如何聲請發還呢?《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是您最重要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
這條法規揭示了幾個關鍵點:
- 誰可以聲請? 您作為「權利人」(例如被詐騙的錢本來就是您的),或因犯罪受損害且已取得「執行名義」(如民事判決書)的債權人,都可以聲請。
- 向誰聲請? 請注意,您應該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而不是法院。通常是執行該沒收判決的檢察署。
- 什麼時候聲請? 必須在刑事案件的「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什麼是「裁判確定」呢?簡單來說,就是這個案件的判決已經無法再上訴或抗告,完全定案了。
實際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這些規定:
案例一:我被詐騙的錢,為什麼會被法院沒收?
張先生不幸遭遇詐騙,辛苦積蓄被騙走。後來,詐騙集團成員被抓到,法院判決將詐騙所得「沒收」。張先生心想:「這錢本來就是我的,為什麼法院要沒收,而不是直接還給我?」他試圖向法院聲請撤銷沒收判決,認為這筆錢不該被沒收。
法院怎麼說? 法院解釋,刑法沒收的目的是剝奪犯罪者的不法利得,即使錢在民法上仍屬於張先生,但只要錢已經被犯罪者實際控制,國家就可以先沒收。不過,這不代表張先生的權利就消失了。張先生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向檢察官聲請將這筆錢發還給他,而不是去撤銷沒收判決。這清楚說明了沒收與發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程序。
案例二:案件還沒定案,可以先拿回錢嗎?
王太太也是詐騙案的受害者,得知被告的錢被扣押後,急著想拿回損失。她立即向法院提出了發還聲請。然而,這起案件的被告還在上訴中,判決尚未完全確定。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王太太的聲請。理由很明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聲請發還的前提是「裁判確定後」。在判決還沒定案前,是不能聲請發還的。此外,發還程序應向檢察官聲請,而非審理案件的法院。
這兩個案例都提醒我們:確認判決是否確定,以及向正確的機關(檢察官)聲請,是聲請發還的兩大基本前提。
聲請發還,我該怎麼做?
了解了基本概念後,以下是您聲請發還的具體步驟與注意事項:
- 確認判決是否「確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您可以向承辦案件的檢察署或法院查詢判決是否已確定,以及確定日期。
- 掌握「一年」黃金時間: 從裁判確定之日起,您有一年的時間可以提出聲請。這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的聲請權利就可能喪失。請務必把握時間!
- 準備聲請書狀: 您需要撰寫一份正式的書狀,載明以下資訊:
- 案件的案號、案由(例如:臺灣高等法院OO年度OO字第OO號詐欺案件)。
- 被告的姓名、身分證字號。
- 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或法人團體名稱、立案證號)。
- 清楚說明您要聲請發還的物品名稱、數量或金額。
- 說明您聲請的法律依據(例如: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權利人聲請發還)。
- 備齊權利證明文件: 這是證明您對該財產有權利的核心證據。例如:
- 匯款證明、交易契約、買賣證明。
- 被詐騙的報案證明、被害證明。
- 如果您是因犯罪受損害且已取得民事判決,則需附上民事確定判決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執行名義」。
- 向「檢察官」提出聲請: 將書狀及所有證明文件,遞交給負責執行該沒收判決的檢察署檢察官。您可以親自遞交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
- 配合檢察官補正: 如果您的書狀或文件有缺漏,檢察官會通知您在一定期限內補正。請務必在期限內完成補正,以免聲請被駁回。
- 多位權利人爭議處理: 如果有多位受害者都主張同一筆財產的權利,且意見不合,檢察官可能會要求您們先透過民事訴訟或調解等方式釐清權利歸屬。但如果部分財產沒有爭議,檢察官仍可先發還無爭議的部分。
重要提醒: 若沒收物已被變賣(變價),檢察官會發還變賣所得的價金,而非原物。此外,如果沒收物是依法必須銷毀的違禁品(如毒品、槍枝),則無法發還。
結語:您的權益,法律為您守護
面對親人受害、財產損失,無疑是巨大的打擊。但請您相信,法律並未遺棄被害人。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的規定,以及本文為您整理的實務操作指引,您可以更有方向地為自己或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請務必記住:「裁判確定」與「一年時效」是兩大關鍵,而「向檢察官聲請」則是正確的途徑。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艱難時刻,找到一線曙光,勇敢地為自己和家人討回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沒收物」和「追徵財產」?為什麼我的錢會被沒收?
A: 「沒收物」是指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取得的物品,例如詐騙款項,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所有權會移轉給國家。「追徵財產」則是在沒收物無法實際沒收時,要求犯罪行為人繳納等值金錢。您的錢會被沒收,是因為法律認為犯罪行為人對這些錢有「事實上的支配權」,沒收是為了剝奪其不法利得。但請放心,這不影響您作為被害人取回財產的權利,法律另有發還途徑保障您。
Q: 我該如何聲請發還這些財產?有哪些步驟?
A: 您需要先確認刑事案件的判決是否已「確定」,並在確定後一年內,撰寫書狀並備齊權利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報案單、民事判決書等),向負責執行該沒收判決的「檢察官」提出聲請。如果文件有缺漏,檢察官會通知您補正。若有多位權利人,可能需要先釐清權利歸屬。
Q: 如果有不只一位受害者,財產要怎麼分配?
A: 如果有多位權利人(受害者)對同一筆沒收物或追徵財產主張權利,且彼此有爭議,檢察官可能會要求您們先透過民事訴訟或調解等方式,釐清各自的權利範圍和比例。但若其中部分財產沒有爭議,檢察官仍可先發還無爭議的部分給該權利人。
Q: 聲請發還財產有沒有時間限制?錯過了怎麼辦?
A: 有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您必須在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定期限,一旦錯過,您的聲請將會被檢察官駁回,可能就無法再取回財產了。因此,務必在判決確定後,盡快啟動聲請程序。
Q: 我需要提供什麼文件才能聲請發還?
A: 您需要提供一份聲請書狀,並檢附能證明您對該財產擁有權利的「權利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匯款證明、交易契約、買賣證明、受害證明、報案單等。如果您是因為犯罪而產生債權,且已透過民事途徑取得可強制執行的憑證,則需提供「執行名義」,例如民事確定判決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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