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必讀:大額現金交易的法律風險與自保之道
身為企業負責人,您是否曾因公司大筆現金往來,而對相關法律規定感到困惑?在台灣,洗錢防制法對大額現金交易有嚴格的申報要求。若不慎觸犯,即使是無心之過,也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責任,甚至被冠上「特殊洗錢罪」的罪名。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這些規定,並提供實用的自保建議,助您安心經營,遠離法律風險。
什麼是大額通貨交易?
所謂「大額通貨交易」,指的是單筆現金收付或換鈔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這個「一定金額」的定義,明確規範於《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第2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單筆未達此門檻,若有刻意「化整為零」或「分次存入」以規避申報的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規避洗錢防制程序,進而觸法。
法律怎麼說?大額現金交易的申報義務
台灣的《洗錢防制法》及其子法,明確規範了誰有申報義務,以及何時應申報:
1.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義務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特定機構或人員對達一定金額的通貨交易,有義務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洗錢防制法》第12條:「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這表示,當您與銀行、虛擬通貨平台、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等進行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的現金交易時,這些機構或人員應在交易完成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為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
2.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義務
除了大額交易,若交易行為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洗錢有關,即使金額未達五十萬元,甚至交易未完成,也應申報為「疑似洗錢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3條:「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進一步規範,對於這類交易,應在核定後兩個營業日內立即申報。例如,客戶無正當理由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高於五十萬元之酬金,就屬於疑似洗錢的態樣。
企業負責人最應警惕的「特殊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5條是企業負責人必須高度警覺的條文,因為它不要求證明資金來自特定的犯罪,就能成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三、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這條文的核心是:
- 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 您所收受、持有或使用的財物,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其來源,且與您的合法收入或資產狀況明顯不符。
- 規避洗錢防制程序: 您刻意採取不正當方法,避免金融機構或其他申報義務人履行其申報義務,例如將大額現金「化整為零」分批存入。
只要同時符合這兩個要件,即使無法證明這筆錢是犯罪所得,您仍可能構成此罪,面臨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
真實案例:規避申報的代價
某公務人員月薪約7萬元,卻在短短一個多月內,將總計逾新臺幣550萬元的現金,分多次、小額地透過自動櫃員機存入自己的銀行及郵局帳戶。例如,他曾單日分5次存入90萬元,或單日分9次存入180萬元。存款後,他又頻繁小額提領。當被檢調單位詢問時,他無法對這筆巨額現金提出合理解釋,其聲稱的借款理由也與證詞不符,且明顯與其收入不相當。
法院最終認定,這位公務人員捨棄一次性臨櫃存款的簡便方式,卻選擇分多次、小額存入巨額現金,其目的顯然是為了規避金融機構的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義務。由於其資金來源不明且與收入顯不相當,法院判決其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的特殊洗錢罪。這個案例明確警示,刻意「化整為零」並搭配不明資金來源,將會構成刑事犯罪。
企業負責人應如何自保?實務建議
為避免無心之過觸犯洗錢防制法,企業負責人應掌握以下原則:
- 避免化整為零: 若有大額現金交易需求,切勿刻意將款項拆解為多筆小額交易以規避申報。這種行為極易被認定為「規避」,成為觸犯特殊洗錢罪的關鍵證據。
- 保留資金來源證明: 對於公司或個人收受、持有或使用的大額現金,務必能提出合理且可驗證的資金來源證明。例如,詳細的交易合約、發票、借貸證明、股東會決議等,確保資金流向清晰透明。
- 落實內部控制與紀錄保存: 雖然申報義務多落在金融機構等,但企業內部仍應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所有大額資金流動都有清晰紀錄。根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及第7條,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建立防制洗錢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妥善保存交易紀錄憑證至少五年。即便您的企業不是直接的申報義務人,也應配合相關機構的要求,提供真實資訊。
- 了解行業特規: 除了傳統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銀樓、會計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等行業,也都有其特定的大額現金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義務。若您的業務涉及這些行業,務必了解並配合其防制洗錢程序。
結語:掌握法規,安心經營
洗錢防制法旨在維護金融秩序,打擊非法金流。作為企業負責人,了解並遵守這些規定,不僅能保護您和公司免於法律訴訟,更能提升企業的合規形象。面對大額現金交易時,請務必保持警覺,確保每筆資金來源明確、流向合理,並避免任何可能被誤解為規避的行為。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將是您安心經營、穩健發展的重要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收到或支付大筆現金,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定要申報嗎?
A: 不一定是由您公司直接申報。根據《洗錢防制法》規定,申報義務主要落在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例如銀樓、會計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虛擬通貨平台等)。當您與這些機構或人員進行達一定金額的現金交易時,他們才有義務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然而,即使您不是申報義務人,也應避免刻意將大額現金「化整為零」以規避對方的申報,並務必保留資金的合法來源證明。
Q: 什麼情況下,我會因為「規避申報」而觸犯特殊洗錢罪?
A: 法院在認定「規避」行為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最常見的態樣是,您明知有大額現金交易應被申報,卻刻意將其拆分成多筆小額交易(例如每次略低於五十萬元)並分次存入或提領,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金融機構或其他申報義務人發現並申報。此外,如果這些現金來源不明、與您的合法收入顯不相當,且您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就更容易被認定為規避行為,進而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5條的特殊洗錢罪。
Q: 如果我收到的現金來源是合法的商業款項,但因為不了解規定而沒有讓金融機構申報,會被罰嗎?
A: 如果您不是《洗錢防制法》所規範的「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您本身沒有直接的申報義務,因此不會因為「未申報」而受罰。然而,若您刻意透過「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導致金融機構或其他申報義務人無法履行其申報責任,且您的資金來源不明、與收入顯不相當,這仍然可能被認定為「規避洗錢防制程序」,進而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的特殊洗錢罪。因此,即使資金來源合法,也應避免任何可能被誤解為規避的行為。
Q: 除了現金交易,還有哪些情況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的風險?
A: 洗錢防制法不僅限於現金交易。任何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洗錢或資恐有關的交易,即使金額不大,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都有義務申報為「疑似洗錢交易」。這包括:異常頻繁的交易、與客戶身分或業務性質不符的交易、來自高風險地區的資金、使用無記名金融工具等。作為企業負責人,除了現金往來,對於任何異常或不明來源的資金流動,都應提高警覺,並確保所有財務活動都有清晰、可驗證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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