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洗錢詐欺風險:給業者的法律自保指南
親愛的區塊鏈業者,您是否正因虛擬資產交易而面臨法律挑戰,甚至成為被告?在虛擬資產蓬勃發展的同時,不法分子也看準其特性,將其用於洗錢與詐欺。身處這個新興產業,了解相關法律風險,並學會如何自保,已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針對虛擬資產的最新法規與實務判決,幫助您釐清法律責任,有效規避潛在風險。
法律關鍵概念,您必須懂!
- 洗錢 (Money Laundering): 將犯罪所得的「髒錢」透過各種手段使其合法化,以逃避追查。虛擬資產因匿名、去中心化特性,常被用作洗錢工具。
- 不確定故意 (Willful Blindness): 即使您聲稱不知情,但若客觀上可預見資金可能不法,卻「毫不在乎」地容許其發生,法律上就可能認定您具有「不確定故意」,進而構成犯罪。
- 共同正犯 (Co-perpetrator):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即使各自分擔一部分行為,只要彼此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就需對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協助金流轉換者常被認定為詐欺或洗錢的共同正犯。
- 虛擬資產服務商 (VASP): 在台灣境內「為他人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服務「為業」的個人或事業,皆屬VASP範疇,需負擔洗錢防制義務。
虛擬資產相關法規解析
刑法與洗錢防制法重點條文
- 加重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若詐欺行為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或透過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刑責將加重。
- VASP登記義務及罰則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5項):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5項:「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資產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確規定VASP需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方可經營業務,未經登記而經營將面臨刑事處罰。
- 一般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適用於修法後發生的洗錢行為,並依洗錢金額設有不同刑度。
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VASP必須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已在經營的業者,務必注意登記過渡期:已完成法令遵循聲明的業者,應於114年3月31日前辦理洗錢防制登記,並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屆期未完成者不得繼續經營。
實務案例剖析:從故事看風險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認定虛擬資產相關的詐欺與洗錢行為:
案例一:「個人幣商」的風險陷阱
李先生是網路社群的「個人幣商」,常以高價場外交易虛擬貨幣。某次,買家顏小姐將詐騙贓款匯入李先生帳戶,李先生隨即轉出虛擬貨幣。李先生雖聲稱不知情,但法院認為其在不確認匯款人及買家身份下,仍頻繁高額交易且未查證,對於資金是否不法「毫不在乎」。法院認定李先生具詐欺及洗錢的「不確定故意」,與詐欺集團成立共同正犯。
律點通提醒: 即使個人行為,若交易模式異常且未盡查證義務,法院仍會從客觀事實推論您的主觀犯意。
案例二:「掛牌幣商」的共同正犯風險
王小姐加入「金剛幣商」組織,提供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收款,並依指示轉出或面交。被害人受騙將款項匯入王小姐帳戶。調查顯示,「金剛幣商」與詐欺集團成員密切通訊,甚至指示被害人對銀行說謊。
法院認定,「金剛幣商」是詐欺集團一部分。王小姐明知或可預見此情,仍提供帳戶並協助處理款項,被認定與詐欺集團有高度關聯性,構成共同加重詐欺及洗錢罪。
律點通提醒: 判斷共同正犯,法院會審視組織結構、金流回流、通訊連結及異常指示等證據。
區塊鏈業者自保指南
面對日益嚴峻的監管與詐欺風險,區塊鏈業者應採取積極措施保護自身:
給所有區塊鏈業者的警示
- 選擇合法合規平台: 務必透過已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VASP進行交易。
- 警惕異常交易條件: 對於明顯高於或低於市場行情、要求面交現金、或要求將款項匯入陌生帳戶的交易,應提高警覺。
- 切勿提供個人帳戶: 絕不應將自己的銀行帳戶、虛擬貨幣錢包或個人資料提供給陌生人使用。
- 了解資金來源與去向: 若被要求對銀行行員說謊或編造提款理由,應立即停止交易並報警。
給虛擬資產服務商 (VASP) 的建議
- 立即完成洗錢防制登記: 務必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否則不得經營業務。
- 建立完善的KYC/AML機制: 嚴格執行客戶身分確認(KYC)和持續審查,了解客戶背景、資金來源及交易目的。
- 實施交易監控: 建立有效的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並定期檢討。這些監控態樣可參照《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0條等相關規範。
- 可疑交易申報: 一旦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結語:主動防範,保護您的事業
虛擬資產的法律環境正快速演變,政府打擊詐欺與洗錢的決心日益堅定。身為區塊鏈業者,主動了解並遵守相關法規,建立嚴謹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機制,不僅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更是保護自身免於法律訴訟的關鍵。請務必提高警覺,審慎應對每一筆交易,確保您的業務在法治的軌道上穩健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律上所說的「不確定故意」,它如何影響我的案件?
A: 在虛擬資產交易中,即便您聲稱不知情,若法院認為您在客觀上有能力預見資金來源可能不法,卻仍「毫不在乎」地進行交易(例如:高於市價場外交易、未查證對方身份、頻繁與陌生人交易等),就可能被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這表示您預見了風險,卻容許其發生,進而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
Q: 我只是「個人幣商」,沒有公司登記,也會被洗錢防制法規範嗎?
A: 是的,根據《洗錢防制法》及相關登記辦法,只要您在台灣境內「為他人從事虛擬資產服務為業」(例如虛擬資產與法幣交換),不論有無公司登記,都屬於「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的範疇,必須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未經登記而持續經營,將面臨刑事責任。
Q: 我如果只是提供帳戶或協助轉帳,沒有直接參與詐騙,還會被判共同正犯嗎?
A: 在詐欺或洗錢案件中,即使您只負責提供帳戶、協助提領或轉換虛擬貨幣等環節,只要被認定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例如,您明知或可預見資金來源不法,仍提供協助),即便您不直接參與詐騙過程,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詐欺或洗錢罪的「共同正犯」,需對全部犯罪結果負責。
Q: 我的虛擬資產會被「沒收」嗎?有沒有辦法避免或減少?
A: 根據《洗錢防制法》規定,洗錢所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論是否歸屬於犯罪行為人,都應被沒收。不過,《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賦予法院裁量權,若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法院可酌減或不宣告沒收。這需要您在訴訟中積極舉證,說明您的參與程度、是否實際持有犯罪所得等,爭取對您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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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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