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資產被「凍結」了?別慌,這是你的自救指南!
想像一下,某天你突然發現銀行帳戶被凍結、房子被貼上封條,或是貨物被政府機關扣住了!這種突如其來的狀況,任誰都會心急如焚。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的。作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搞懂資產被扣押的眉角,並告訴你,在台灣的法律下,你有什麼權利和方法可以為自己的資產「解套」。
搞懂你的資產為何被「凍結」?
首先,我們要釐清資產被「扣押」的性質。在法律上,「扣押」是一個統稱,指的是國家機關(法院、檢察署、行政機關)為了特定的法律目的,暫時限制你對財產的處分權。它主要分為三大類:
1. 民事保全程序之扣押(假扣押、假處分)
這種通常發生在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時,債權人擔心你脫產,先向法院聲請「凍結」你的資產,以確保未來判決確定後能順利拿到錢。
2. 刑事程序之扣押
當你或與你相關的人涉及刑事案件時,檢察官或法院可能會為了保全證據、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不法利得,而扣押你的財產。
3. 行政程序之扣留
這類扣押通常由行政機關執行,例如你違反了某些行政法規,政府機關可能會依法扣留你的物品,以進行調查或作為行政處罰的手段。
解開資產的「封印」:不同情境的自救之道
了解扣押的性質後,接下來就是關鍵:如何自救?針對不同類型的扣押,法律提供了不同的救濟途徑。
1. 民事保全:假扣押、假處分怎麼辦?
如果你的資產是被假扣押或假處分,有兩種主要解套方式:
-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當初扣押你的理由消失了,或者債權人已經沒理由扣押了,你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白話解釋: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理由(例如擔心你脫產)已經不存在了,或者債權人打官司輸了,又或者你已經把錢還清了,你就可以向當初裁定假扣押的法院,或正在審理本案的法院,聲請撤銷這個假扣押裁定。
- 聲明異議: 如果法院在執行假扣押的過程中,有任何命令、方法或程序不當,侵害到你的權益,你可以提出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白話解釋:這條文讓你有權對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行為提出質疑。例如,執行方式不對、程序有瑕疵,或是你的權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都可以在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異議。不過要注意,提出異議通常不會讓執行程序立刻停止。
2. 刑事程序:檢察官或法院的扣押
如果你的資產是因為刑事案件被扣押,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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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針對檢察官關於扣押或扣押物發還的處分不服時,你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向檢察官所屬的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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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 如果你認為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可以提出聲明異議。
小提醒:刑事扣押的目的通常是為了沒收犯罪所得,但《刑法》第38條之3明確指出,刑事扣押不影響第三人對該財產的合法權利。這意味著,如果你是合法擁有該財產的第三人,你的權利是受保障的。
3. 行政程序:政府機關的扣留
當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扣留你的物品時,你可以:
- 聲明異議:
《行政罰法》第41條:「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白話解釋:這表示如果你對行政機關的扣留不服,可以先向扣留你的機關提出異議。如果他們不接受,會轉給他們的上級機關決定。如果還是不服,原則上要等到行政裁罰的實體決定出來後,才能一併提出行政訴訟。但如果法律規定你不能對實體決定提訴訟,那就可以單獨針對這個扣留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實務案例:他們是怎麼奪回資產的?
案例一:保單被盯上,異議要看時機
張先生因為債務問題,他的保險單價值準備金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發了一封函文,詢問張先生是否有難以維持生活的情況,並表示可能會代為終止保險契約。張先生一看急了,立刻聲明異議,主張保單不能扣押。結果法院駁回了他的異議。為什麼呢?
原來,法院認為這封函文只是「徵詢意見」,並非實質的執行命令或方法,所以不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異議。更重要的是,如果假扣押程序已經進入到「終局執行」階段,假扣押本身的異議途徑就已經結束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聲明異議的對象和時機點非常重要。
案例二:刑事扣押碰上民事拍賣,我的權利怎麼辦?
陳先生有塊土地,不巧被檢察官因為一件刑事案扣押了,並在土地登記上註記了「禁止處分」。但這塊土地本身有銀行貸款,銀行後來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王太太在拍賣會上合法拍得了這塊地,也拿到了權利移轉證書。問題來了,土地上還有那個「禁止處分」的刑事扣押登記,王太太沒辦法自由處分這塊地,急得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要求塗銷這個登記。
最高法院最後裁定,執行法院應該囑託地政機關塗銷這個禁止處分登記。理由是,雖然有刑事扣押,但這不影響銀行依合法抵押權聲請拍賣的權利,而且王太太作為拍定人,其合法權利應受保障。刑事扣押的效力會轉移到拍賣所得的錢上,而不是繼續綁住土地。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資產被刑事扣押,合法的第三人權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且民事執行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有權主動協助解決登記問題。
案例三:債務還清,假扣押自然解套
李小姐因為一筆債務,她的資產被法院假扣押了。後來,李小姐在訴訟中輸了官司,但她很負責任地將判決確定的所有款項,包括訴訟費用,都全數清償給了債權人。債務清償完畢後,李小姐立刻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法院審理後認為,既然債務都已經還清了,當初假扣押的目的(保全債權)就已經消失,這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情事變更」的要件,因此准許撤銷假扣押裁定,讓李小姐的資產得以恢復自由。
自救行動指南:關鍵步驟與注意事項
資產被扣押,雖然煩心,但只要掌握正確方法,就能有效應對:
- 釐清扣押性質:這是最重要的一步!搞清楚你的資產是被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機關扣押。這決定了你接下來要走哪條路。
- 選擇正確途徑:根據扣押性質,選擇聲請撤銷、聲明異議或行政訴訟等對應的法律程序。
- 注意時效性:許多法律程序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務必在期限內提出,錯過了可能就來不及了。
- 準備充分證據:無論是聲請撤銷或聲明異議,你都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例如,證明你已清償債務,或執行程序確實有瑕疵。
結論
資產被扣押絕對是個大麻煩,但法律並非沒有給你機會。透過這篇文章,你應該已經對台灣資產扣押的類型、相關法條以及實用的救濟途徑有了基本的認識。記住,面對資產被凍結,冷靜分析、掌握資訊、並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是保護自己權益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銀行存款被法院假扣押了,我要怎麼才能拿回來?
A: 首先,你需要確認假扣押的原因是否已經消失,例如: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理由(擔心你脫產)已不存在,或者債權人提起的本案訴訟已經敗訴確定,又或者你已經全數清償了債務。只要符合這些情況之一,你就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向原先裁定假扣押的法院或本案繫屬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Q: 如果我的房產被檢察官因為刑事案件扣押了,是不是就完全沒救了?
A: 不一定。刑事扣押主要目的是保全證據或未來沒收犯罪所得。如果扣押與你的財產無關,或者你是合法擁有該財產的善意第三人(例如你合法買下但不知情的房產),你的權利可能不受影響。你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向檢察官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扣押處分,主張你的合法權利。
Q: 行政機關(例如環保局)扣留了我的貨物,我該怎麼辦才能取回?
A: 當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扣留你的貨物時,你可以依《行政罰法》第41條的規定,先向執行扣留的行政機關聲明異議。如果扣留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會發還貨物或變更扣留行為;如果認為沒理由,會送交其直接上級機關決定。若對上級機關的決定仍不服,原則上需等到行政裁罰的實體決定出來後,才能一併提起行政訴訟;但若法律規定你不能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則可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Q: 我對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有異議,提出後執行程序會自動停止嗎?
A: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你提出的「聲明異議」原則上並不會自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這意味著即使你提出異議,扣押或拍賣等程序仍可能繼續進行。除非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並裁定停止執行。因此,提出異議時,務必提供充分理由與證據,並理解程序可能不會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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