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財產突然被扣押了,該怎麼辦?」這可能是許多人面臨資產被保全扣押時,心中最焦慮的疑問。無論是銀行債務、商業糾紛,還是行政機關的處分,當您的財產被假扣押、假處分或行政扣留時,生活可能瞬間陷入困境。但請別慌張,台灣法律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讓您有機會爭取權益,尋求解套。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法律工具,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認識資產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與行政扣留
在探討如何解套之前,讓我們先釐清資產保全扣押的常見類型:
- 假扣押 (Provisional Attachment):這是最常見的保全程序,主要用於保全金錢債權。目的是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脫產,確保債權人將來勝訴後能順利拿到錢。聲請假扣押通常需要證明債權存在,並且債務人有脫產或日後難以執行的風險。
- 假處分 (Provisional Injunction):與假扣押類似,但它保全的是非金錢債權,例如要求對方交付特定物品、停止某種行為等。通常是為了避免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 行政扣留 (Administrative Seizure):這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如行政罰法)所為的查扣行為,通常發生在違反行政法規的情形下,例如查扣違禁品或作為證據的物品。
您的權益:民事假扣押的解套之道
當您的財產被假扣押時,民事訴訟法提供了明確的撤銷途徑,最關鍵的就是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 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可以基於以下幾種情況,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假扣押的原因消失了:例如,債務人已經提供了足夠的擔保金給法院,足以確保債權人未來的債權;或者債務已經清償,債權人不再有「脫產之虞」。
- 債權人本案訴訟敗訴確定:如果債權人針對這筆債務提起的訴訟,最終被法院判決敗訴,而且判決已經確定,那麼假扣押的基礎就不存在了。
- 其他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是一個比較彈性的條款。例如,如果債務人進入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並且法院裁定認可了更生方案,這就可能被認定為「情事變更」,因為債權人未來取償的方式已經受到法律的特別規範。
此外,如果您只是想暫時解除財產的扣押,還有一個直接的方法:
- 提供反擔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即使上述撤銷事由尚未發生,您也可以提供一筆與假扣押金額相當或足以擔保債權的現金或擔保品給法院,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或命假扣押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
而若您的財產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查封階段,強制執行法第58條也提供了一條明確的解套路徑:
《強制執行法》第58條:「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
簡單來說,在您的財產被查封後,如果拍賣程序還沒完成,您可以直接拿出錢來清償債務,並聲請法院撤銷查封。這是一種最直接、快速解除查封的方式。
您的權益:行政扣留的聲明異議程序
如果您的財產是被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罰法》扣留,您可以透過「聲明異議」來爭取權益。行政罰法第41條是主要依據:
《行政罰法》第41條:「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這表示,當您對行政機關的扣留行為不服時:
- 向原扣留機關提出異議:您應向執行扣留的行政機關提出聲明異議。雖然法律沒有明定時間,但務必「及時」提出。
- 上級機關審查:如果原扣留機關認為您的異議沒有理由,會將您的異議連同其意見,送交其直接上級機關做決定。
- 後續救濟:原則上,您對上級機關的決定不服,必須等到行政機關對您的案件做出「實體裁處」(例如罰鍰)後,才能一併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法律規定您無法對實體裁處提出不服,那麼您可以單獨針對這個扣留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看解套機會
法律條文看來複雜,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這些規定如何應用:
案例一:債權人贏了官司卻不執行,財產能解凍嗎?
小陳的房產因為一筆債務被假扣押了。後來,債權人打贏了官司,取得了勝訴判決,但奇怪的是,債權人卻遲遲沒有聲請強制執行,讓小陳的房產一直處於被查封的狀態。小陳想問:「債權人都贏了,卻不來拿錢,我的房子可以解凍了嗎?」
法院怎麼說? 根據司法院的實務見解,答案是「不行」 。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30條提到的「假扣押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指的是假扣押的基礎(例如脫產風險或債權本身)不存在了。雖然債權人已經勝訴,但只要債務還沒真正清償,假扣押的保全目的就還存在。債權人怠於執行,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撤銷假扣押事由。如果您想解凍財產,最直接的方式是依《強制執行法》第58條,提供現款清償債務。
案例二:我聲請了更生方案,假扣押會自動解除嗎?
小李的存款被銀行聲請假扣押,後來小李因為財務困難,向法院聲請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並且法院裁定認可了小李的更生方案。小李想知道:「我的更生方案都通過了,那被假扣押的存款是不是就應該解除了?」
法院怎麼說? 根據高等法院的研討結果,答案是「會」 。法院認為,當債務人的更生方案獲得法院認可確定後,債權人就只能依照更生方案的條件來受清償,不能再單獨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假扣押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能實現,而更生方案已經對債權人的權利行使方式做了新的規範,因此假扣押就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了,應該予以撤銷。這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其他情事變更」的一種具體適用。
實用操作指引: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的資產被扣押時,採取正確的行動至關重要:
1. 評估撤銷事由
仔細檢視您的情況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所列的撤銷事由,例如:
- 您是否已提供足額擔保?
- 債權人是否已在本案訴訟中敗訴確定?
- 是否有其他足以影響假扣押繼續必要性的重大情事變更(例如您已進入更生程序並獲認可)?
2. 準備充分證據
針對您所主張的撤銷事由,準備好所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如果是提供擔保,請準備擔保品證明;如果是債權人敗訴,請準備確定判決書。證據越充分,成功機會越大。
3. 提出聲請
向原先命令假扣押的法院,或如果本案訴訟已經開始,則向本案訴訟的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4. 考慮提供反擔保
如果您不確定是否符合撤銷事由,但又急需解除扣押,可以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提供一筆足以擔保債權人債權的現金或擔保品給法院,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或執行。
5. 行政扣留的異議時機
如果是行政機關的扣留,請務必「及時」向原扣留機關聲明異議。雖然法律未明定具體期限,但越快處理越好。
重要提醒與風險考量
- 證據是關鍵:無論是聲請撤銷假扣押還是對行政扣留聲明異議,您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將直接影響成功與否。
- 掌握時效:雖然部分法律條文未明確訂定聲請期限,但所有法律程序都講求「及時」處理。拖延可能使您的權益受損。
- 費用考量:無論是聲請撤銷假扣押、提供反擔保,還是後續的訴訟程序,都可能涉及聲請費、擔保金等費用,這些都是您需要事先評估的成本。
結論:積極應對,掌握您的權益
資產被保全扣押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挑戰,但這並不代表您的權益就此終結。台灣法律提供了清晰的救濟途徑,無論是民事上的假扣押,還是行政上的扣留,您都有機會透過合法程序來解除限制。關鍵在於您是否能精準判斷適用法條、充分準備證據,並積極採取行動。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資產扣押時,不再感到手足無措,而是能有條不紊地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假扣押是什麼?我的財產為什麼會被扣押?
A: 假扣押是一種法律上的「暫時凍結」措施,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未來的債權能夠被實現。通常是因為債權人擔心您有脫產的可能,或是將來即便勝訴也難以執行債務,因此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定後,您的財產(如存款、不動產、車輛等)就會被限制處分。
Q: 我要怎麼知道我的假扣押有沒有機會撤銷?
A: 您可以檢視是否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規定的情況,例如您已經提供了足夠的擔保金給法院、債權人就這筆債務的訴訟已經敗訴確定,或是發生了其他足以影響假扣押繼續存在的重大變化(例如您已成功申請更生方案)。
Q: 如果我提供了一筆錢當作「反擔保」,假扣押就能解除嗎?
A: 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即使沒有其他撤銷事由,您也可以提供一筆足夠擔保債權人債權的現金或擔保品給法院。只要法院認為這筆反擔保足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就會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或執行,讓您的財產恢復自由。
Q: 被行政機關扣留的物品,我該怎麼爭取回來?
A: 您可以依《行政罰法》第41條規定,向原扣留的行政機關提出「聲明異議」。如果原機關不接受,會轉交上級機關決定。通常,您對扣留的爭議會與行政機關對您做出的「實體裁處」(例如罰鍰)一併在行政訴訟中處理。務必及時提出異議,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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