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被沒收了?別慌,這份發還攻略助你釐清權益!
當親友或合作夥伴捲入刑事案件,有時連帶的財產也可能被法院宣告沒收。這時候,作為被沒收財產的實際「權利人」,您可能會感到手足無措,不知道該如何將屬於自己的合法資產取回。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解析,在台灣,面對刑事沒收資產,您該如何合法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您的權益!
釐清法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要申請沒收資產的發還,首先要認識最重要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這條規定是您取回財產的基石。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 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第一項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誰可以聲請? 對沒收物有合法權利的人(「權利人」),或是因為犯罪行為受損害,且已經取得法院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
- 什麼時候聲請? 必須在沒收的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這是非常重要的時效規定!
- 聲請的標的? 沒收的原物(「沒收物」)或其變賣後的價金(「追徵財產」)。
- 誰負責處理? 檢察官。
- 有例外嗎? 如果是依法必須銷毀的物品(例如毒品、槍械),就無法發還。
申請流程怎麼走?檢察機關執行辦法告訴你
光有法條還不夠,具體的申請程序則由《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來規範,其中第3條更是您準備申請文件時的指南: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3條:「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一、本案案號及案由。二、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三、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四、聲請發還或給付及依前條第一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五、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前項之必備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檢察官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有數人且其沒收裁判確定日期不同者,第一項之沒收裁判確定,以最後確定者為準。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提出聲請,或未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補正且已逾第一項所定期間者,檢察官應予駁回。」
這條規定詳列了聲請書狀應包含的資訊,以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簡單來說,就是要把「我是誰、我要什麼、為什麼是我的」說清楚、證明清楚。
實務操作建議:
- 確認判決確定日: 這是最重要的起算點。如果案件有多位被告,且判決確定時間不同,以最後一位被告的判決確定日為準,這對權利人來說是好事,給了您更充裕的準備時間。
- 準備證明文件: 無論是證明您對沒收物有所有權(如買賣契約、權狀、繼承證明),還是您因犯罪受損害並已取得債權(如民事判決書、支付命令),這些都是關鍵。文件越齊全、越能證明您的合法權利,審查就越順利。
- 書狀內容務必詳盡: 按照法條列出的五點,逐一填寫,確保資訊完整無誤。例如,被沒收的是哪一台車?車牌號碼?被沒收的錢是哪一筆?金額多少?這些都要寫清楚。
- 注意補正通知: 如果檢察官認為您的文件不齊全或書狀有缺漏,會發出補正通知。請務必在指定時間內補齊,否則可能被直接駁回。
結論:掌握時效與證據,是取回資產的關鍵
面對沒收資產的發還程序,最重要的就是「時間」和「證據」。一年聲請時效是硬性規定,一旦錯過,您的權利可能就難以挽回。同時,準備充分且有力的權利證明文件,是讓檢察官認可您合法權利的基礎。希望這份指南能幫助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找到一條清晰的道路,成功取回屬於您的財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沒收裁判確定」?這個時間點為什麼這麼重要?
A: 「沒收裁判確定」指的是法院判決中關於沒收的宣告,已經無法再透過上訴、抗告等正常訴訟程序來改變或撤銷。這個時間點非常重要,因為它是您聲請發還或給付資產的「起算點」。從這個日期開始,您只有一年的時間可以提出聲請。如果案件涉及多位被告且判決確定日期不同,則以最後一位被告的判決確定日為準,這會讓您有更長的時間準備。
Q: 我不是被告,但我的財產被沒收了,我算是「權利人」嗎?需要什麼證明?
A: 是的,如果您對被沒收的財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即使您不是案件的被告,您仍然是《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所稱的「權利人」。您需要提供足以證明您對該財產擁有合法權利的文件,例如不動產權狀、買賣契約書、贈與契約、繼承證明、動產所有權證明(如行車執照、購買發票)等。這些文件旨在向檢察官證明財產確實是您的,而非被告的不法所得。
Q: 如果有多個人都說這筆被沒收的錢是他們的,檢察官會怎麼處理?
A: 如果有多位請求權人對同一沒收物主張權利且存在爭議,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6條,檢察官不會介入實質的權利爭議。檢察官會要求這些權利人自行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調解或其他方式來釐清權利歸屬。但如果其中有部分財產是沒有爭議的,檢察官可以先發還或給付那部分無爭議的資產。
Q: 我的財產被沒收了,但已經被拍賣變成錢了,我還能拿回來嗎?
A: 可以。如果沒收物已經被變價(例如透過拍賣程序),您聲請的就不是原物,而是變價所得的「價金」。《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明文規定,如果沒收物已變價,檢察官應給與變價所得的價金。這表示即使原物已經不在,您仍有機會取回其等值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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