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財產被沒收了嗎?別擔心,法律程序助您取回!
當您或您的親友因刑事案件,導致財產被法院判決沒收或追徵時,想必心急如焚,不知該如何是好。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針對這類情況,仍設有「沒收資產發還申請程序」,讓符合條件的權利人有機會取回自己的合法財產。本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相關法條,並提供實務操作指引,幫助您掌握關鍵,爭取權益。
沒收財產發還,依據在哪裡?
要了解如何取回被沒收的財產,首先必須知道其法律依據。主要涉及的法條是《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以及配套的《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發還或給付的基本原則
這條法規是您聲請發還或給付的最基本依據。它明確指出,符合條件的權利人可以在特定時間內向檢察官聲請取回被沒收的財產或其價金。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第一項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財產被法院判決沒收或追徵了,只要您是合法的權利人(例如,這本來就是您的東西,卻被誤認是犯罪所得沒收了)或是因犯罪受害而有債權並取得執行名義的人(例如,您被騙了錢,對方被判刑且財產被沒收,您有法院判決證明對方欠您錢),您就可以在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檢察官聲請把東西還給您,或者如果東西已經變賣了,就給您變賣後的錢。但如果是毒品、槍械等違禁品,依法就不能發還。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3條:聲請的具體步驟
這條辦法進一步詳細說明了您如何提出聲請,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3條: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一、本案案號及案由。二、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三、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四、聲請發還或給付及依前條第一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五、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前項之必備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檢察官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有數人且其沒收裁判確定日期不同者,第一項之沒收裁判確定,以最後確定者為準。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提出聲請,或未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補正且已逾第一項所定期間者,檢察官應予駁回。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告訴您,聲請必須用書面提出,而且書狀上要寫清楚案件資料、您的基本資料、您想拿回什麼東西或多少錢。最重要的是,您必須附上可以證明這東西是您的「權利證明文件」(例如房地產權狀、買賣契約、繼承證明等),或者如果您是債權人,就要附上「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這些文件是證明您合法權利的關鍵。此外,提醒您,一年期限非常重要,如果文件有缺漏,檢察官會通知您補正,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否則聲請會被駁回。
法律概念,您需要知道的
- 沒收物與追徵財產: 「沒收物」是法院直接把特定物品收歸國有;「追徵財產」則是當物品不在了或不適合沒收時,追討其等值的金額。
- 發還與給付: 「發還」是把原本的物品還給您;「給付」則是如果物品已經變賣,就把變賣所得的錢給您。
- 請求權人: 就是有權利聲請的人,包括「權利人」(原物主)和「因犯罪受害並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
- 沒收裁判確定: 指法院的判決已經不能再上訴或抗告,徹底定案了。這個時間點是您計算一年聲請期限的起點。如果案件有多個被告,以最後一個被告的沒收判決確定日為準。
實務上如何操作?給您的具體指引
由於您提供的法律資料中沒有實際的判決案例,我們無法進行案例分析。但我們可以提供實務上您應如何操作的具體建議:
- 確認判決確定日期: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務必搞清楚您案件的沒收判決是哪一天「確定」的,從那天開始計算一年。
- 準備聲請書狀: 按照《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3條列出的所有事項,仔細填寫聲請書狀。您可以向檢察署詢問是否有範本可供參考。
- 備妥權利證明文件:
- 如果您是物品的合法主人: 準備好能證明您對該物品擁有合法權利的證明,例如房屋土地權狀、車輛行照、買賣契約、銀行存摺、股票證明、繼承證明、或當初報案的紀錄等。文件越完整,越能證明您的清白與權利。
- 如果您是債權人: 務必提供法院的「執行名義」,例如民事確定判決書、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證明犯罪行為人確實欠您錢,且該債權已可強制執行。
- 向管轄檢察署提出聲請: 將填寫好的聲請書狀和所有證明文件,提交給負責該刑事案件的檢察署。您可以選擇親自遞交或郵寄掛號。
- 留意補正通知: 如果您的文件有任何缺漏,檢察官會發文通知您在一定期限內補正。請務必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否則您的聲請可能會被駁回。
- 面對權利爭議: 如果有不只一個人同時聲請發還同一筆財產,且彼此對權利歸屬有爭議,檢察官可能會請你們自行透過民事訴訟或調解來解決。這時候,您需要積極參與,釐清權利。
務必注意的風險與提醒
- 一年期限是死線! 這是法定的「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就喪失了聲請的權利。時間一旦確定,請務必立即啟動程序。
- 證明力是關鍵! 您提供的權利證明文件必須具有足夠的說服力。越能明確證明您的合法權利,成功機會越大。
- 多方爭奪的挑戰: 如果有多人同時聲請同一筆財產,程序可能會變得複雜且耗時。建議及早釐清權利範圍,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特定物品無法發還: 如果被沒收的物品是毒品、槍械等依法必須銷毀或廢棄的違禁品,即便您是權利人,也無法取回。
結論:掌握時機,積極行動
面對資產被沒收的困境,了解並掌握「沒收資產發還申請程序」是您取回財產的唯一途徑。時間是您最大的敵人,務必在判決確定後的一年內,備齊所有文件,向管轄檢察署提出聲請。即便過程可能複雜,但只要您積極應對,按照法律程序一步步來,就有機會讓您的合法財產回到您的手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資產被沒收了,但我不確定判決何時確定,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向承辦您案件的檢察署或法院查詢。若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且他們的沒收判決確定日期不同,請特別留意,因為聲請發還的一年期間是從「最後一個被告的沒收裁判確定日」開始計算。
Q: 我聲請發還財產,但檢察官通知我補正文件,我該怎麼做?
A: 檢察官會給您一個明確的補正期限。您必須在該期限內,將所有被要求補正的文件(例如更清楚的權利證明、更詳細的聲請內容等)提交給檢察署。逾期未補正,您的聲請將會被駁回,且若已超過一年聲請期間,您將無法再次提出聲請。
Q: 被沒收的財產已經被變賣了,我還能拿回錢嗎?
A: 可以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如果沒收物已經被變價(例如拍賣),檢察官應將變價所得的價金給付給合法的請求權人。您聲請時,只需註明是聲請給付變價所得的價金即可。
Q: 如果我的財產被沒收,同時也有其他人聲稱擁有這筆財產的權利,會發生什麼事?
A: 如果有多位請求權人對同一筆沒收物或追徵財產提出聲請,且彼此間存在權利爭議,檢察官可能會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6條,要求你們自行透過民事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來確認各自的權利範圍。在爭議解決前,檢察官通常不會發還或給付有爭議的部分,但對於無爭議的部分則可先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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