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企業負責人必讀:如何守護您的資產,避免被「沒收」?

企業負責人必讀:如何守護您的資產,避免被「沒收」?

律點通
2025-06-27
5分鐘
刑事企業法務財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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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企業負責人,您是否曾想過,除了自身的經營風險,還有什麼潛在的法律風險,可能讓您辛苦累積的資產付諸東流?

特別是當您或您的公司,不慎與他人犯罪行為產生關聯時,即使您並非犯罪行為人,您的財產仍可能面臨被法院「沒收」的命運。這就是台灣「沒收新制」中,針對『第三人』財產沒收的核心議題。本文將為您解析這項制度,助您看懂法規,守護您的資產。

沒收新制:不再是刑罰,而是剝奪不法利得

台灣的沒收制度自2016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已非傳統的刑罰,而是一種「準不法利得剝奪」的法律效果。其核心精神是:不讓犯罪行為人或與犯罪相關者保有不法所得。然而,由於這涉及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法律仍嚴格要求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確保沒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您的資產何時會被「沒收」?關鍵在於「非善意」或「無對價」

對於企業負責人而言,最關鍵的是理解您的財產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犯罪所得」而遭到沒收。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以下三種情形,即使財產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也可能被沒收:

  1.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這表示,如果您或您的公司「明知」某筆資產是來自他人的違法行為(例如詐欺款項、內線交易所得),卻仍然接受或取得,那麼這筆資產就可能被沒收。法院會綜合判斷您與犯罪者的關係、取得資產的時機、方式、對價是否合理等,來認定您是否「明知」。

  1.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此條文不要求您主觀上「明知」,只要客觀上您取得的資產是因他人違法行為而來,且您「沒有支付任何對價」,或者「支付的對價明顯不合理」,例如犯罪所得的贈與、低價轉讓等,就可能構成沒收要件。這點對於企業間的交易或親友間的資產移轉尤其重要。

  1.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這種情況是指犯罪行為人是為了您的利益而實施犯罪,導致您直接獲利。例如,常見的「借名登記」情況:如果犯罪行為人將犯罪所得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您的名下,而您僅是出借名義,對該房產並無實際管理處分權,那麼該房產仍可能被視為犯罪所得而沒收。但若您對此借名登記關係有爭執,法律也保障您參與程序釐清權屬的機會。

此外,即使不是犯罪所得,若您「無正當理由」提供財物供人犯罪使用,或取得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物,也可能被沒收。若資產本身無法沒收或不宜執行時,法院會改為追徵其價額。

您擁有「程序主體地位」:參與沒收程序的權利

當您的財產可能被沒收時,法律保障您擁有「程序主體地位」,這意味著您並非單純的旁觀者,而是有權利參與訴訟程序,為自己辯護。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 主動聲請參與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您有權在案件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提出您的主張和證據。

  • 法院職權裁定參與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即使您未主動聲請,若法院認為有必要,也會主動裁定您參與,確保您的程序權利獲得保障。但如果您已明確表示不異議,則不在此限。

  • 檢察官的通知義務

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如果認為您的財產應被沒收,依法應通知您陳述意見,並在起訴書中載明沒收意旨。這給予您在訴訟初期就能了解情況並準備應對的機會。

  • 保全扣押:資產可能在判決前被凍結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為了確保將來的沒收或追徵得以執行,檢察官或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會對您或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扣押」。這意味著您的資產可能在判決確定前就被凍結。雖然這是強制處分,但仍需遵守「比例原則」,扣押範圍應與目的相符,避免超額扣押。

實務案例解析:沒收風險如何發生?

情境一:「借名登記」下的資產風險

張總裁多年前為方便投資,將一筆購置的土地登記在親戚王先生名下,形成「借名登記」關係。然而,王先生後來因涉及詐欺案被起訴,檢察官在調查中發現,王先生曾利用部分詐欺所得償還該土地的貸款。儘管土地實際權益屬於張總裁,檢察官仍聲請沒收該土地。在法院審理時,由於張總裁主動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並提出借名登記契約及金流證明,法院因此開啟了第三人參與程序,讓張總裁有機會向法官完整說明這筆土地的真實所有權歸屬與資金來源,避免無端受牽連。

情境二:公司資產與負責人行為的連動

李董事長經營的A公司,因其個人涉及內線交易案件,檢察官在調查過程中,認為A公司的一些帳戶資金或投資項目,可能與李董事長的犯罪所得有關。檢察官因此聲請法院沒收A公司的部分資產。A公司在收到法院通知後,立即積極參與沒收程序,提出公司獨立運作、資金來源合法等證據,以證明公司資產並非李董事長個人犯罪所得的轉移或利用,從而爭取保護公司資產不被沒收。

企業負責人資產保護實務指引

面對沒收新制的潛在風險,企業負責人應採取積極的預防與應對措施:

  • 主動聲請參與程序:一旦得知您的財產可能與他人犯罪有關並面臨沒收風險,務必在法院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爭取您的發言權。
  • 積極行使訴訟權利:獲得參與資格後,您將擁有與被告相似的訴訟權利。應積極準備相關證據,證明您的財產取得合法且與犯罪行為無關,並在法庭上充分陳述意見、進行辯論。
  • 保留完整金流與財產證明:對於公司或個人的大額資金往來、資產取得,務必保留完整的合約、發票、銀行交易明細等合法證明,以備不時之需。
  • 警惕「借名登記」風險:若有借名登記情況,務必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並確保實際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之間的關係清晰,避免因一方犯罪而牽連另一方資產。

結論

沒收新制旨在剝奪不法利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於企業負責人而言,理解這項制度,尤其是「第三人沒收」的構成要件與程序保障,是至關重要的資產保護課題。透過預防性措施與積極的法律應對,您將能更有效地守護您與公司的合法資產,安心面對經營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沒收新制」,它和我以前聽過的沒收有什麼不同?

A: 沒收新制自2016年施行,最大的不同在於它不再被視為一種「刑罰」,而是國家剝奪犯罪不法利得的一種「準法律效果」。簡單來說,就是讓犯罪者無法保有透過犯罪獲得的任何好處。它擴大了沒收的範圍,不只針對犯罪行為人,也可能針對與犯罪相關的第三人財產。

Q: 我的公司資產,會因為某位員工的個人犯罪行為而被沒收嗎?

A: 有可能。如果該員工的犯罪行為導致公司獲得了「不法所得」,且公司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的三種情況之一(例如,公司明知員工違法行為而取得利益,或因員工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利益,或員工是為公司利益實行違法行為導致公司獲利),那麼公司資產就可能被沒收。

Q: 如果我收到了法院的「參與沒收程序」通知,我該怎麼辦?

A: 收到通知代表您的財產可能被沒收。您應立即仔細閱讀通知內容,了解案由與涉及的財產。最重要的是,您應積極準備有利於您的證據(例如財產來源合法證明、與犯罪行為無關的證據),並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或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交書狀聲請參與程序,並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Q: 我名下的財產,如果是很久以前合法取得的,還會被沒收嗎?

A: 一般而言,合法且在犯罪行為發生前就已取得的財產,如果與犯罪行為沒有任何關聯,通常不會被沒收。因為沒收的對象是「犯罪所得」或「供犯罪使用、預備、所生之物」。關鍵在於證明您的財產來源與犯罪行為無關。如果檢察官或法院認為您的財產是犯罪所得,您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合法性及取得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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