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為資產可能被沒收,或已經收到執行通知而心急如焚?面對檢察官的沒收裁定執行,許多人感到茫然無助,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救濟途徑——「聲明異議」,幫助您釐清何時、如何才能有效挑戰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捍衛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沒收裁定執行異議」?
「聲明異議」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受刑人的一項權利,當您認為檢察官在執行刑事判決(包括沒收裁定)的過程中,其指揮行為有不當之處時,可以向法院提出。這並非要推翻已確定的判決,而是針對執行程序本身的瑕疵提出糾正。
這項權利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如果您是受刑人本人、您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認為檢察官在執行沒收裁定時,有「指揮不當」的情況,就可以向原先做出該判決的法院提出異議。請注意,這裡的重點是「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而不是判決內容本身。
釐清「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的範圍
這是聲明異議的核心關鍵!實務上,所謂的「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主要指的是檢察官在執行沒收時,有積極的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的情形。但請務必注意,並非所有不滿都能透過聲明異議來解決。以下表格幫助您快速判斷:
| 屬於「指揮不當」的情形 (可聲明異議) | 不屬於「指揮不當」的情形 (不可聲明異議) |
|---|---|
| 執行標的物與判決主文不符 (例如:判決沒收A物,卻執行B物) | 質疑已確定判決的內容 (例如:認為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 |
| 執行程序違反法定步驟 (例如:未經合法通知即逕行拍賣) | 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中 (這些程序本身不當然停止執行) |
| 執行金額或數量計算錯誤 | 檢察官依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即使您不滿意判決結果 |
| 執行對象錯誤 (例如:對非受刑人或其財產執行) |
簡單來說,聲明異議是用來糾正執行過程中的「程序錯誤」,而不是用來「翻案」的。
此外,您可能會好奇,檢察官在執行沒收時,是否會找其他單位協助?《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在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代為執行變價、分配等程序。這表示您可能會看到行政執行署的參與,但其執行依據仍是刑事判決,指揮權仍在檢察官。
另外,許多人會問:「我已經聲請再審了,沒收執行會停止嗎?」很遺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聲請再審原則上沒有停止刑罰執行的效力。是否停止執行,屬於檢察官的職權裁量範圍,法院通常不會因為您聲請再審就命令停止沒收執行。
而對於您提出的聲明異議,法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的規定,以「裁定」的方式來決定是否支持您的異議。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異議用錯地方
案例一:陳先生的棒球帽與他心中的冤屈
陳先生因竊盜案被判處罰金,法院也宣告沒收他犯案時戴的棒球帽,並追徵其價額。陳先生收到檢察官的執行通知後,非常不服氣,他認為法院判決他有罪就是錯的,棒球帽根本不該被沒收。於是,他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藉此推翻沒收的決定。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異議。法院指出,聲明異議的對象是檢察官「執行」的行為,而不是判決「內容」本身。既然檢察官是依照已經確定的判決來執行沒收,就沒有所謂的「指揮違法」或「執行不當」。如果陳先生覺得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應該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特別程序來救濟,而不是透過聲明異議。
案例二:王老闆的房產與再審的期待
王老闆因詐欺案被判刑,法院也宣告沒收並追徵他的犯罪所得。檢察官依判決囑託行政執行署拍賣王老闆的不動產。王老闆對此提出異議,主張他已經聲請再審了,而且認為相關人員在調查和審理中涉嫌違法,所以沒收執行應該暫停。
法院怎麼說? 法院同樣駁回了王老闆的異議。法院重申,檢察官依照確定判決執行沒收,並無違法或不當。而且,聲請再審本身並不會自動停止執行,是否停止執行是檢察官的職權裁量。王老闆並沒有具體指出檢察官在拍賣過程中,有任何積極的違法指揮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因此異議不成立。
這兩個案例都清楚地告訴我們,聲明異議是一把「專門的鑰匙」,只能用來解決「執行程序」的問題,無法打開「判決內容」的大門。
沒收裁定執行異議: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正考慮提出聲明異議,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 精準鎖定異議範圍: 您的異議理由必須具體指出檢察官在執行指揮上的「程序性」或「方法性」瑕疵,例如:執行標的物與判決不符、執行程序不合法、計算錯誤、執行對象錯誤等。
- 切勿挑戰判決實體: 避免將聲明異議當作重新審查判決的機會。若您認為判決本身有誤,應考慮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特殊程序尋求救濟。
- 確認主體資格: 只有該沒收裁定所針對的受刑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才有權提出異議。如果執行命令的對象不是您,您就無權提出異議。
- 向正確法院提出: 您的聲明異議書應提交給「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也就是原先做出該沒收判決的法院。
- 準備充分證據: 提出異議時,請具體說明檢察官執行指揮何處不當,並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越詳細、越有證據支持,您的異議越有機會被法院採納。
- 異議不當然停止執行: 即使您提出了聲明異議,沒收執行原則上不會自動停止。法院可能會審酌是否需要停止執行,但實務上,單純以聲請再審為由要求停止執行,通常難以獲得支持。
結語:掌握正確工具,捍衛自身權益
面對資產被沒收的困境,理解「聲明異議」的正確適用範圍至關重要。它不是對判決不滿的萬靈丹,而是針對檢察官執行行為不當的特定救濟管道。精準判斷、具體舉證,並向正確的法院提出,才能讓您的異議發揮最大效益。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迷霧中點亮一盞燈,讓您更清楚地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沒收裁定執行異議」?
A: 這是指當您認為檢察官在執行法院的沒收裁定(或判決)時,其指揮行為有程序上或方法上的不當或違法,您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原審法院提出,請求法院糾正。它不是用來推翻判決內容的,而是針對執行過程的合法性與妥當性。
Q: 我可以用「聲明異議」來質疑判決內容,例如覺得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嗎?
A: 不行。這是聲明異議最常見的誤區。聲明異議的對象僅限於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行為」是否不當,例如執行標的物與判決不符、執行程序違法等。如果您認為判決本身有錯誤(如事實認定、證據採納、法律適用等),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等其他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Q: 提出聲明異議後,沒收的執行程序會自動停止嗎?
A: 原則上不會自動停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聲請再審本身不停止執行,聲明異議也無自動停止執行的效力。法院會審酌是否需要停止執行,但實務上,若無具體、急迫且不可回復的損害風險,或檢察官執行顯有違法,法院通常不會輕易裁定停止執行。
Q: 誰可以提出「沒收裁定執行異議」?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只有該沒收裁定所針對的「受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才有資格提出聲明異議。如果您不是這些身份,或是執行命令的對象並非您,您就無權提出異議。
Q: 提出聲明異議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A: 您需要具體指出檢察官執行指揮的哪裡不當,並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例如,如果執行標的物與判決不符,您需要提供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作為比對;如果執行程序有瑕疵,您需要說明具體違反了哪些程序規定,並提供相關紀錄或證明。越詳細、越有力的證據,越能支持您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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