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金流風險:商人如何避免誤觸《洗錢防制法》地雷?

金流風險:商人如何避免誤觸《洗錢防制法》地雷?

律點通
2025-06-25
5分鐘
刑事洗錢防制商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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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必讀:別讓金流暗藏危機,洗錢防制法您懂多少?

身為一位商人,您每天都與金流打交道,無論是收付款項、資金周轉,抑或是投資理財,都離不開帳戶與交易。然而,在追求商業利益的同時,您是否曾想過,這些看似日常的金融操作,可能一不小心就讓您捲入《洗錢防制法》的漩渦?

近年來,詐騙與洗錢手法層出不窮,許多無辜的商人因不熟悉法律規定,或是輕信他人,最終成為犯罪集團的「幫兇」,甚至被列為被告。為了避免您誤觸法網,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實務案例,並提供您實用的自保之道。

什麼是洗錢?法條怎麼說?

首先,我們來了解《洗錢防制法》的核心精神與定義:

  • 立法目的

《洗錢防制法》第1條:「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這條文開宗明義點出,這部法律是為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與社會安全,打擊不法金流。

  • 洗錢行為的定義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簡單來說,只要您做了上述四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且對象是「特定犯罪所得」,就可能構成洗錢。

  • 特定犯罪的範圍

《洗錢防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 一百二十一條、第 一百二十三條、第 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 二百三十一條、第 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百六十八條、第 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 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 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 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 三百四十九條、第 三百五十八條至第 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這條文定義了洗錢罪所依附的「特定犯罪」,不僅列舉了許多具體罪名,更包含「最輕本刑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所有犯罪。這意味著,許多您可能不以為意的違法行為,其所得都可能成為洗錢的標的。

洗錢罪的處罰與最新修法

過去,洗錢罪的處罰規定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但請注意,此法條已於2023年6月14日修正,並移至第19條第1項,刑度大幅提高:

  • 舊版處罰 (修正前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000元以下罰金。」

  • 新版處罰 (現行第19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0000元以下罰金。」 這項修正代表國家打擊洗錢犯罪的決心,刑度從最高7年提高到最高10年,罰金也從500萬大幅提升至1億元。對於商人而言,這項修法無疑增添了更高的法律風險。

除了直接實施洗錢行為,若您提供了協助,也可能構成幫助犯:

  • 幫助犯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即使您不是主謀,但若提供了帳戶、協助轉帳等便利行為,且主觀上預見或容許洗錢行為的發生,仍可能被認定為洗錢罪的幫助犯。

洗錢罪的「客觀」與「主觀」要件

法院在認定洗錢罪時,主要看兩點:

  1. 客觀構成要件:您是否實施了《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義的四種行為之一?例如,將款項轉匯多個帳戶、提領現金後交付他人、購買虛擬貨幣或實體資產等,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視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去向。

  2. 主觀構成要件:您是否具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意圖?即使您不清楚款項來自哪種特定犯罪,只要您預見所處理的款項可能來自不法,且您的行為有助於掩飾或隱匿,即使是「縱容」其發生(法律上稱為「未必故意」),也可能構成洗錢罪。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最新見解認為,洗錢罪的成立不以「特定犯罪已發生」或「特定犯罪所得已產生」為必要。也就是說,即使在詐欺款項還沒匯入您的帳戶前,您就提供了帳戶並有後續轉匯意圖,也可能被認定為洗錢。

真實案例:提供帳戶,一線之隔的法律風險

實務上,許多商人被告都是因為「提供帳戶」而捲入洗錢案件。以下兩個情境故事,說明了提供帳戶行為可能造成的不同法律後果:

案例一:單純提供帳戶,捲入詐欺而非洗錢

王老闆是一位小吃店業者,因急需資金周轉,聽信朋友介紹,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和密碼交給對方,對方聲稱是要用來「跑流水」做資金證明,並承諾給予報酬。王老闆雖然隱約覺得不妥,但因缺錢仍照辦。後來,這個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詐騙款項。

在偵查過程中,法院認為王老闆雖然提供了帳戶,但他的行為僅止於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收款,並沒有進一步參與款項的轉匯、提領或掩飾。且在提供帳戶時,詐騙行為尚未發生,王老闆無從得知帳戶會收到「特定犯罪所得」。因此,法院最終認定王老闆構成「幫助詐欺罪」,而非洗錢罪。

案例二:提供帳戶並參與金流操作,構成洗錢

陳經理經營一家小型貿易公司,某日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某大企業的採購經理,表示有一筆大訂單需要透過陳經理的公司帳戶代收代付,並允諾給予高額佣金。陳經理心想是筆好生意,便提供公司帳戶。當款項匯入後,對方指示陳經理將款項分成多筆,轉匯到數個不同的個人帳戶,甚至要求他提領部分現金,或將部分款項轉換成虛擬貨幣後轉出。陳經理雖然覺得操作複雜且不尋常,但因佣金誘人,仍照指示執行。

最終,這筆款項被查出是詐騙所得。法院認為,陳經理不僅提供了帳戶,更進一步依指示將款項轉匯、提領、轉換虛擬貨幣,這些行為客觀上製造了金流斷點,旨在掩飾資金來源與去向。即使陳經理聲稱不知情,但其參與金流操作的複雜性,足以推斷他主觀上具有容許洗錢發生的「未必故意」,因此被認定構成「洗錢罪」。

指導意義:這兩個案例的關鍵差異在於「行為人是否進一步參與了金流的掩飾或隱匿行為」以及「主觀上是否具有洗錢的意圖」。單純提供帳戶可能僅涉幫助詐欺,但若您參與了後續的轉匯、提領、轉換資產等行為,且這些行為旨在製造金流斷點,則極可能被認定為洗錢。

商人自保:預防勝於治療

面對日益複雜的洗錢風險,商人朋友務必提高警覺,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1. 切勿輕易提供帳戶:無論是個人或公司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都絕不可輕易提供給他人使用,即使是親友或聲稱有合法用途(如投資、代收貨款、遊戲點數、薪資轉帳等)也一樣。這些都是詐騙集團利用您進行洗錢的常用手法。
  2. 警惕異常金流:對於不明來源的款項匯入,或被要求將款項轉匯至多個陌生帳戶、提領現金後交付他人、或轉換為虛擬貨幣等行為,應立即拒絕。這些都是典型的洗錢手法,務必提高警覺。
  3. 主動查證與報警:若發現自身帳戶被不法利用,或收到可疑的轉帳要求,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向銀行通報,凍結相關帳戶,以避免損失擴大或被捲入犯罪。
  4. 了解虛擬貨幣風險:虛擬貨幣交易的匿名性使其成為洗錢的新興管道。若有人要求您協助購買、轉售或轉匯虛擬貨幣,且金流複雜、來源不明,務必提高警覺。

結論:守護您的商業信譽與自由

《洗錢防制法》的規定複雜且嚴格,且隨著犯罪手法的演進,法院對於洗錢行為的認定也趨於廣泛。對於商人而言,頻繁的金流往來讓您更容易成為不法分子鎖定的目標。因此,務必提升法律意識,保護好您的金融帳戶與個人資料,並對任何可疑的金流保持高度警惕。

記住,預防永遠勝於治療。只有充分了解法律風險,才能在商業世界中穩健前行,守護您的財產與得來不易的商業信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果只是把銀行帳戶借給朋友公司「跑流水」做資金證明,會被認定為洗錢嗎?

A: 單純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若該帳戶被用於詐騙,您可能被認定為「幫助詐欺」而非洗錢。然而,如果後續您還依指示進行了轉帳、提領、轉換資金等行為,且這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金流斷點,即使您聲稱不知情,法院仍可能推斷您有洗錢的「未必故意」,進而構成洗錢罪。因此,即使是朋友,也應避免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Q: 我公司收到一筆不明款項,但對方稱是誤匯,要求我協助轉到另一個帳戶,我該怎麼辦?

A: 這極有可能是洗錢集團的常用手法。您應立即停止任何操作,並向您的銀行查詢該筆款項的來源。同時,建議您向警方報案,說明情況,並依循銀行和警方的指示處理,切勿自行將款項轉出,以免被牽扯進洗錢案件。

Q: 我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如果收到來自不法來源的虛擬貨幣,會構成洗錢嗎?

A: 是的,虛擬貨幣也被視為財產或財產上利益,適用於洗錢防制法。如果您明知或可合理預見所收到的虛擬貨幣是來自特定犯罪所得,並進行了隱匿、掩飾或轉移等行為,即使是透過虛擬貨幣平台進行,也可能構成洗錢罪。建議您只與合法、受監管的平台交易,並對異常的交易要求保持警惕。

Q: 如果我的公司帳戶不慎被詐騙集團利用,我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A: 一旦公司帳戶被利用,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如幫助詐欺罪或洗錢罪)和民事賠償責任。刑事上,若被認定有犯罪故意,將面臨有期徒刑和高額罰金;民事上,受害者可能向您或公司求償。此外,公司商譽也會受到嚴重損害,銀行帳戶可能被凍結,影響正常營運。因此,務必妥善保管公司帳戶資訊,並教育員工防範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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