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洗錢防制法漩渦?金融機構員工的自保指南
身為金融機構的一份子,您或許正因洗錢防制法規而感到壓力重重,甚至不幸捲入訴訟。在台灣,隨著洗錢防制意識的提升與法規的趨嚴,金融機構員工所肩負的責任也日益加重。一旦不慎,即使是無心之過,也可能面臨法律追訴。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與焦慮,這篇文章將為您釐清相關法律義務與風險,助您安心應對。
釐清您的法律義務:洗錢防制法規面面觀
金融機構在防制洗錢中扮演著關鍵的守門人角色,而身為其中一員的您,更是這道防線的重要螺絲釘。您的義務主要來自於《洗錢防制法》及其相關子法。
首先,《洗錢防制法》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洗錢防制法》第7條:「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五、稽核程序。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這條文意味著,您的機構必須有一套完整的防洗錢系統,而您作為員工,則需遵循這些作業程序,並接受相關訓練。這不僅是機構的責任,更是您個人工作的一部分。
此外,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也詳盡規範了金融機構應如何執行客戶盡職審查(CDD)與持續監控:
- 持續審查 (第5條):不只開戶時要審查客戶身分,業務關係存續期間也要持續監控,確保交易與客戶的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甚至要了解資金來源。
- 風險基礎方法 (第6條):根據客戶的洗錢風險高低,調整審查強度。高風險客戶(如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s)需要更嚴格的審查。
- 交易監控 (第9條):利用資訊系統對客戶的帳戶活動和交易模式進行持續監控,及時發現異常交易。
-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 (第13條):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的現金交易,必須確認客戶身分並在五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這些規定都與您的日常工作息息相關,理解它們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致命的陷阱: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除了機構層面的合規義務,近年來最常讓無辜民眾,甚至金融機構員工捲入訴訟的,莫過於《洗錢防制法》新增訂的「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裁處後五年內再犯。」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旨在堵截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進行洗錢的管道。即使您沒有參與詐騙或洗錢的故意,只要「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或帳號(包括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U盾等)交給他人使用,就可能觸法。
實務案例解析:求職陷阱與帳戶風險
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來了解《洗錢防制法》第22條在實務上如何認定:
案例故事:小李的求職夢魘
小李最近因為求職不順,在網路上看到一份「居家工作,高薪輕鬆」的職缺,對方要求他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和密碼,聲稱是為了「薪資轉帳」和「驗證身份」。小李不疑有他,心想只是暫時提供,之後就會歸還,便照辦了。沒想到,這些帳戶很快就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贓款,小李因此被警方約談,並被檢察官以《洗錢防制法》第22條起訴。
法院怎麼說?
在類似的案件中,法院會參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刑事判決的意旨。該判決明確指出,將帳戶、帳號交付予他人「使用」,其目的在於規避金融機構的洗錢防制措施。過去常見的「申辦貸款」或「應徵工作」等理由,已不再被認定為《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稱的『正當理由』 。法院認為,申辦貸款或領薪水,通常只需要提供帳號資訊,並不需要交付提款卡、密碼等具有支付功能的物品。因此,即使小李是受騙,主觀上沒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故意,但只要他對「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這件事有所認知,且符合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等要件,就可能構成犯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對人頭帳戶的管制趨於嚴格,即使是無心或被騙,也難以脫責。對金融機構員工而言,更應對此類風險提高警覺。
金融機構員工的自保關鍵
面對日益嚴峻的法規環境,身為金融機構員工的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保護自己:
- 熟悉內部規範與SOP:您的機構一定有詳盡的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作業程序。務必熟讀並嚴格遵守,這是您工作合規的基礎。
- 落實客戶盡職審查 (CDD):在執行開戶、交易審核等業務時,務必仔細確認客戶身分、了解交易目的與資金來源。對於任何可疑之處,切勿便宜行事或抱持僥倖心態。
- 提高風險警覺:對於客戶或外部人士要求您提供個人帳戶、協助轉帳等不合理要求,務必提高警覺。特別是涉及「求職」、「貸款」、「投資」等名義,要求您提供個人銀行帳戶、提款卡、網銀密碼等,幾乎都屬於詐騙陷阱,切勿輕信。
- 勇於申報可疑交易 (STR):如果您在工作中發現任何疑似洗錢或資恐的交易,即使只是一絲疑慮,也應依照內部程序向上級或洗錢防制專責人員申報。您的申報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且是機構履行義務的關鍵。
- 保護個人帳戶安全:不僅是工作上,您個人的銀行帳戶、虛擬資產帳號也應妥善保管,絕不可無正當理由交付給他人使用,以免誤觸法網。
結語
洗錢防制不僅是金融機構的責任,更是每一位金融從業人員的義務。了解法規、識別風險、並嚴格遵守內部規範,是您在職場上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請記住,多一分警覺,少一分風險。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面對法律挑戰時,提供實用的指引與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按照主管指示操作,如果主管的指示有問題,我會有責任嗎?
A: 在洗錢防制領域,個人責任與機構責任是分開判斷的。即使是主管指示,若該指示明顯違反洗錢防制法規或您已察覺異常,您仍有拒絕執行或向上級申報的義務。若您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行為涉及違法,仍聽從指示,則可能需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因此,提升自身法律素養、辨識風險非常重要。
Q: 我發現客戶交易有疑慮,但主管說沒關係,我該怎麼辦?
A: 即使主管表示沒關係,若您仍認為交易有疑慮,應依照貴機構的內部洗錢防制程序,向洗錢防制專責人員或合規部門申報。許多機構設有匿名舉報機制,以保護申報人。您的申報行為受到《洗錢防制法》的保護,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對待。這是確保機構合規,同時也保護您自己的重要步驟。
Q: 我的銀行帳戶不小心被詐騙集團利用,我會被告嗎?
A: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若您「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或帳號交付他人使用,且符合特定加重條件(如收受對價、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等),即使是受騙,也可能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無正當理由」交付。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以「求職」或「申辦貸款」為由交付提款卡、密碼等,已非正當理由。因此,務必妥善保管您的個人帳戶資訊,切勿輕易交給他人。
Q: 金融機構內部訓練常提到「風險基礎方法」,這對我日常工作有什麼影響?
A: 風險基礎方法(RBA)意味著您在執行客戶盡職審查和交易監控時,應根據客戶的洗錢風險高低來調整審查的強度。對於被評為高風險的客戶(例如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s、來自高風險地區的客戶或從事高風險業務的客戶),您需要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措施,例如更深入了解其資金來源、交易目的等。這要求您具備辨識風險的能力,並依據風險程度執行適當的控管措施,而非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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